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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78 《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权利法案,是英国贵族成功迫使国王妥协的封建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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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80 1689年,国会正式通过了《权利法案》。12月16日,威廉和玛丽对这部法案表达了皇家支持,从而最终取消了君权神授理论,使议会成为高于王权的最高立法机构。《权利法案》列数了詹姆士二世的罪恶,并明确表明英国之所以欢迎新的国王,是为了使“宗教、法律和自由不再受到破坏”。法案保证威廉和玛丽的王权世代相传,但条件是王室必须服从议会。《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如果议会没有同意,宣称要废止法律及其执行的皇家权力是非法的。”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废止法律、征收赋税或在平时招募军队。为了保障议会正常发挥其代议职能,“议会成员的选举应该自由”,“议会的言论、辩论与程序的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议会之外的地方受到弹劾或质问”,“议会应经常举行会议,以解救所有苦难,并修正、维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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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82 《权利法案》要求王室必须服从议会,法律高于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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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84 《权利法案》是英国继1215年《大宪章》以后最重要的宪法文件,并被认为是美国1791年《权利法案》的前身。在这一时期的重要法律还有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宗教宽容法》(Toleration Act)、1694年的《三年选举法》(Triennial Act)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人身保护法》规定,如果因刑事案件而被捕,被捕者有权要求把自己的人身和逮捕命令一同移交法院,并由法院决定逮捕是否合法,拒绝这一要求的警官或狱吏将受到处罚。《选举法》禁止国王随意解散议会,并规定每三年必须进行普选。《王位继承法》则要求王位的继承必须获得议会的同意,所有重大国家决策必须获得枢密院批准方可生效,且除非议会两院奏请罢免,法官的任职是终生的;未经议会通过和国王批准,任何法律均属无效。这些重要法律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和议会民主制度,并构成了英国政治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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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89 图2.2 1689年《权利法案》被上呈威廉和玛丽(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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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91 《权利法案》是英国光荣革命胜利的象征,标志着国王必须服从法律和议会至上原则的最终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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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93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41]
1702805494 三、社会契约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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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96 如上所述,近代宪法一开始就是以权利保障的形式出现的。作为第一部“权利法案”,《大宪章》是封建君主和贵族之间的权利契约;只是在以后,对权利的法律保护才逐渐被扩展到平民。在这个过程中,作为自由主义理论基础的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论发挥了重要作用。契约论的目的是为国家权力的产生和维持提供合法性依据,或者说是为界定什么是合法国家权力提供标准。尽管国家早已存在,契约论却只是在近代才产生的思想,是西方思想家在文艺复兴、新教革命和启蒙运动的推动下对国家权力进行反思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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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98 社会契约论的目的是为国家权力的产生和维持提供合法性依据,或者说是为界定什么是合法国家权力提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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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00 在历史上,契约论思想对宪政的形成与发展发挥过重要作用;事实上,18世纪的许多制宪者认为,宪法在本质上就是一部社会契约。以下简要介绍对社会契约论做过开创性贡献的四位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卢梭(Jean-Jacquer Rousseau)和当代的罗尔斯(John Rawls)。罗尔斯的正义契约论已经在本书第一章有所介绍,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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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02 (一)霍布斯的专制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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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04 霍布斯是西方思想史上的一位重要人物,是社会契约论和现代自由主义的开创者,有人甚至把他比喻为“政治学界的牛顿”。他早年一直对数学与几何感兴趣,中年以后才转向政治学。作为一个彻头彻尾的“机械”唯物主义者,霍布斯把人类社会当作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致力于用几何学(而不是形上学)的方法去探讨社会权力作用的力学原理,最终完成了从传统到现代的“价值倒置”,首次系统建立了以权利(而不是义务)为本位的政治哲学。同时,他生活在一个动乱年代,对国家的和平深感忧虑,这也是他之所以构造社会契约论的起因。当时,国王和国会正在进行着一场战争,而霍布斯站在了国王一边。这个政治背景必然影响了其理论的整体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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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06 霍布斯开现代自由主义之先河,首次系统建立了以权利(而不是义务)为本位的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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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08 霍布斯最著名的著作是1651年的《利维坦》(Leviathan)。书的名称是一个巨大的怪物,象征着庞大的国家权力。在这本书中,霍布斯首先假想了一个没有国家或政府存在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在没有任何国家与法律约束的条件下完全自由地生存。这里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人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人身及其所占有的东西,并可以随心所欲地侵害他人而不违反任何自然法则。对于霍布斯来说,这样的状态一点也不令人羡慕。由于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人和人之间必然会因争夺有限资源而发生“各自为战”的全面战争。且由于人在智力和体力上是相当平等的——即使存在强者,几个人联合起来或趁他在熟睡时也能把他杀死,而人都知道这一点,因此人对保护自己及其占有品(没有作为权利的财产存在)其实一点也没有信心,因而不断生活在对邻人的觊觎和恐惧之中。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生存是“孤独、贫困、龌龊、野蛮与短命”的悲惨境界。(Hobbes,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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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10 霍布斯的《利维坦》假想了一个没有国家或政府存在的“自然状态”。由于缺乏政府的约束和保护,人和人之间必然会因争夺有限资源而发生“各自为战”的全面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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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12 为了摆脱这种人人自危的“自然状态”,个人之间通过实际或虚构的契约(covenant)过程,彼此同意把自己手中的剑都交出来,给一个更超越的权力——这就是国王所代表的主权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实施合法的暴力,以抵御侵略并保障国内安定与和平。在这里,国家获得了其最初的合法性:它的存在对于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困境并获得某种基本保障是必要的。注意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契约是个人和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则不存在任何契约。个人在国家面前没有权利,国家可以通过几乎任何法律来惩罚个人。当然,国家不能危及到个人生存——因为正是为了生存才通过契约产生了国家。但由于霍布斯把人的自然状态假想得过于糟糕,几乎任何政权——包括极为专制的政权——都符合霍布斯理论的要求。《利维坦》从个人绝对自由的极端出发,最后走到专制国家的另一极端。因此,霍布斯的契约论在这里被称为“专制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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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14 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个人之间通过契约过程,彼此同意形成更高的主权国家,以抵御侵略并保障国内安定与和平。但霍布斯理论中的契约是个人和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在个人和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个人在国家面前没有权利,国家可以通过几乎任何法律来惩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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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19 图2.3 《利维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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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21 手中握剑的是社会契约所形成的国家主权,其头为主权代表者国王,其身体由臣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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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23 (二)洛克的自由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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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25 尽管霍布斯的理论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相当严谨并前后一致,但由于它支持专制与王权的倾向而被英国资产阶级所唾弃。幸好,另一位英国思想家洛克为他们提供了在政治上能够接受的自由主义理论。如果说霍布斯是一位严格的政治权力分析家,洛克则是一位善于运用的理论设计师。洛克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霍布斯的思路,但把它进行改造并反过来为新兴资产阶级服务。由于它倡导人的自然权利、强调对政府的制约,洛克的理论被称为“自由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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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27 洛克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下篇》。早在《政府论上篇》中,他已经驳斥了当时盛行的君权神授论。《政府论下篇》则进一步建立了自由主义的契约理论。和霍布斯类似,洛克的理论中也有一个“自然状态”,但人在那里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和霍布斯不同,洛克假设社会在国家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且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并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受到上帝律法的约束。和霍布斯的理论相比,洛克的自然状态要乐观得多。自然资源相当丰富,只要劳动就能获得充足的供给;人们并没有陷入“各自为战”的状态,个人生存也并不那么悲惨。但由于没有国家,自然状态对于规定并实施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太方便。因此,人们通过契约建立了国家,并规定了立法与司法权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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