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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个人之间通过契约过程,彼此同意形成更高的主权国家,以抵御侵略并保障国内安定与和平。但霍布斯理论中的契约是个人和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在个人和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个人在国家面前没有权利,国家可以通过几乎任何法律来惩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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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利维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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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握剑的是社会契约所形成的国家主权,其头为主权代表者国王,其身体由臣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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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洛克的自由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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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霍布斯的理论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相当严谨并前后一致,但由于它支持专制与王权的倾向而被英国资产阶级所唾弃。幸好,另一位英国思想家洛克为他们提供了在政治上能够接受的自由主义理论。如果说霍布斯是一位严格的政治权力分析家,洛克则是一位善于运用的理论设计师。洛克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霍布斯的思路,但把它进行改造并反过来为新兴资产阶级服务。由于它倡导人的自然权利、强调对政府的制约,洛克的理论被称为“自由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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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下篇》。早在《政府论上篇》中,他已经驳斥了当时盛行的君权神授论。《政府论下篇》则进一步建立了自由主义的契约理论。和霍布斯类似,洛克的理论中也有一个“自然状态”,但人在那里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和霍布斯不同,洛克假设社会在国家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且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并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受到上帝律法的约束。和霍布斯的理论相比,洛克的自然状态要乐观得多。自然资源相当丰富,只要劳动就能获得充足的供给;人们并没有陷入“各自为战”的状态,个人生存也并不那么悲惨。但由于没有国家,自然状态对于规定并实施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太方便。因此,人们通过契约建立了国家,并规定了立法与司法权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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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自然状态”假定更为乐观。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并规定立法与司法权的分工,只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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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洛克的理论中,契约是人民和国家之间(而不是人民之间)的协议。契约的目的正是保障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并且对国家设置相应的义务。如果统治者违背了基本的契约义务,人民有权揭竿而起、“向天呼吁”。人民有反叛统治者的自然权利——这种学说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的。同时需要指出,洛克首次创造了劳动价值理论,从而使财产权成为一种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权利。人的劳动产生了财富,并赋予劳动者以自由享用的权利;只要合理使用并不产生浪费,任何人的财产权都不应被剥夺或侵犯。洛克的学说受到新兴资产阶级的普遍欢迎,并为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广泛借鉴。它推动了美国的独立革命,并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一起对美国宪政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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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克的理论中,契约是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协议。契约的目的正是保障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并且对国家设置相应的义务。如果统治者违背了基本的契约义务,人民有权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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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卢梭的民主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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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洛克一样,卢梭也是在批判与继承霍布斯学说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契约理论。卢梭最重要的著作有两部:《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社会契约论》。第一本书彻底批判了社会文化中的种种弊端,尤其是社会不平等所造成的奴役;第二本书则寻求通过民主的社会契约,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新文明,使人类社会踏上新的自由之路。卢梭的契约论尤其强调民主与平等,因而被称为“民主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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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一书中,卢梭揭露了种种违反人的自然本性的社会现象,并把它们归咎于文明的产生与发展。他同意霍布斯对人类心理和社会状态的分析,但他认为霍布斯看得还不够远。霍布斯所看到的并不是真正的“自然状态”,而是人性已经发生扭曲的文明状态;霍布斯以为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私、贪婪、虚伪、懦怯,但他其实是把文明人的病态形象强加到自然人身上。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下,人在丛林里健康、潇洒、无忧无虑地生活着。人与人之间是相对平等的,因为他们的自然能力是相当平等的;只是在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平等的自然状态才被打破,而人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也从此一去不复返。因此,卢梭对自然状态的看法甚至比洛克更为乐观。在某种意义上,卢梭的观点类似于中国古代的道家。但和道家不同,卢梭并不认为人类今天还能回到快乐的洪荒时代——这已经不是一个现实的选择;要摆脱不平等文明的奴役,人不能因循守旧,而是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跨过现实的障碍,进入新的自由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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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和健康的,但文明社会扭曲了人性,因而需要设计新的制度恢复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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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句就是“人生来自由,(现在)他到处都带着锁链。”如果上一本书是揭露现代文明的病态,这本书的目的则是为病态文明开政治药方。既然人已经知道不平等与不自由的根源,而又不能简单取消文明并回到已经永别的自然状态中去,那么他们就必须共同设计新的社会体制,使每个人都能在新的社会现实中重新获得自由与平等。这个体制就是人们通过相互同意建立起来的民主政权,其中公民被保证平等参与以实现公共自由。在这本不厚的书里,卢梭花了相当多的笔墨描述民主制度的构成与运作。在卢梭的民主契约中,多数意见定义着正确的立场,因而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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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的症结在于不平等,因而需要建立多数主义民主制度以实现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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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卢梭的学说历来褒贬不一。有人把它视为民主的宣言,有人则把它视为专制与暴政的倡议书。在解读卢梭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卢梭的民主契约仅适合小型社会。卢梭在此继承了孟德斯鸠的理论:大国适合中央行政专制,中国适合贵族统治,小国才适合民主制。由于公民之间需要进行充分交流,且彼此相互熟悉,卢梭的民主国家类似于道家理想中的“小国寡民”。第二,卢梭理论中的强制平等化确实具有专制的危险性。如果个别人看不到民主契约的好处而拒绝同意,因而甘受不平等的奴役,那么卢梭的答案是他就应该“被强迫自由”。卢梭的这句话引起了不少误解。它最终目的固然是好的——为了每个人的平等与自由,但允许强迫也确实可能导致专制与暴政。最后,卢梭对少数意见的简单否定具有压制意见与言论自由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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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提倡的民主制度仅适合小型国家,并有陷入专制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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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契约与国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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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根据哪种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的基本思路是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或应该是)通过一组契约产生的。人和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则是人类理性的有目的与有意识的后天产物。因此,这种理论彻底否定了“君权神授”的教条,并使得国家政体的形式、目的乃至人的本性都成为自由探讨的对象。最根本的,既然国家权力是由人产生的,它的行使就必须符合某种社会目的(而不是统治者的个人目的),必须满足人和社会的现实需要;只有这样的国家权力才是合法的,只有这样的政府才具有合法存在的必要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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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某种社会目的(而不是统治者的个人目的),必须满足人和社会的现实需要,且只有这样行使的国家权力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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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原先是处于没有国家或政府的“自然状态”。只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的困难或不方便,才产生了公共权力或国家。通过相互同意所达成的契约过程,这个实体获得了一定的授权,而且这种权力至少在目的上是有限的——它们无非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防卫、健康、福利或道德等“公共利益”,(参见本书第一章对法律目的性的讨论)而这些公共利益都有比较客观的定义与衡量标准。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国家必须实施其从人民那里获得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必须按照其性质和职能而获得划分,并被分配到属于不同部门的政府官员;在符合基本目的之前提下,国家可以依靠社会赋予的资源来强制实施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操作层面上,国家就是在特定政府结构下的官员所代表并行使的公共权力,其目的是实现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宪法的任务正是表达这种公共利益及其所要求的国家权力的形式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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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在特定政府结构下的官员所代表并行使的公共权力,其目的是实现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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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国家”概念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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