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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麦迪逊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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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在制宪大会上十分积极,并担任大会发言的主要记录者。在1789—1797年任联邦众议员期间,他是《权利法案》的主要起草者,并对法案成功成为宪法修正案发挥了重要作用。于1809—1817年任美国总统,为美国第四任总统。退休后回到其故乡弗吉尼亚,仍然活跃于地方政治。麦迪逊的宪法思想集中体现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与五十一篇,对美国宪政产生了巨大影响。上述第十篇奠定了美国联邦主义和政治多元主义的理论基础,至今仍然代表着美国政治理论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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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从这段论证中看到,美国制宪者很早就承认“阶级斗争”。社会就是由利益不可调和的阶级——或划分得更细一点,派系——组成的,它们之间的相互斗争构成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但受西方怀疑主义(scepticism)传统的影响,美国制宪者并不承认在这些派系中存在一个更“优越”或“先进”的派系,更不承认这个派系压制、打击甚至消灭其他派系的合法性。如果“阶级斗争”存在的话,国家的任务不是要实现一个消灭阶级与阶级斗争的“极乐世界”,而正是使“阶级斗争”永远继续下去——因为根据麦迪逊的推理,在派系消失的瞬间,自由也不复存在;要维持自由,就必须制衡派系力量,制止任何派系消灭或吞并其他派系,而这正是一个政治多元主义国家的首要任务。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多元主义类似于经济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要求不同商品在市场中自由竞争,且消费者是竞争结果的最终决定者;政治多元主义则强调不同的观点在公共场合下公开辩论,且最后结果由广大选民决定。经济自由主义和政治多元主义也都依靠法律的保障,并将此视为国家的主要职能与义务。如果自由竞争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垄断,那么国家有义务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维持自由竞争状态;如果多数主义的民主游戏规则将导致多数派系的“暴政”,那么宪法的任务就是最大程度地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以维持多元主义的基本政治条件。宪法就是一部政治领域的反垄断法。如果宪法被认为是一部基本契约,那么这部契约的基本条款就是“同意存在不同意见”(agree to dis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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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多元主义类似于经济自由主义,强调不同的观点在公共场合下公开辩论,且最后结果由广大选民决定。宪法是一部政治领域的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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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多数在民主体制中是最强大的派系,因而它成为美国宪政的主要制衡对象。在这里,主要威胁并不是少数派系:“如果一个派系构成少数的话,共和原则将提供解脱。它通过正常表决使多数击败少数的邪恶企图。少数派系也许会阻碍政府,也许会冲击社会,但它不能在宪政的形式下同时实行并隐藏其暴力。然而,当一个派系构成多数时,大众政府的形式使它能为统治的热望和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因此,我们探索的目标是如何在保存大众政府形式的同时,保证公共利益和私有权利免遭多数派系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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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多数在民主体制中是最强大的派系,因而成为美国宪政的主要制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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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特定历史背景更巩固了多元主义在“新大陆”的根基。美洲东北部的移民者大多是在其母国英国受迫害的新教徒。他们原来是属于社会的少数“弱势者”,其宗教信仰不能见容于社会主流。来到美洲后,他们成为新的多数和强势力量,但他们并没有重蹈其前辈的覆辙。相反,信仰与言论自由、思想宽容、政治多元成为他们追求的首要目标。一个突出的体现是,尽管美国在那时是一个清一色的基督教国家,合众国宪法竟完全找不到“上帝”一词。除了某些联邦官员的宣誓提到上帝的帮助和美元上印有“我们信任上帝”的字样外,政府和宗教象征没有任何关系。且即使所提到的“上帝”也只代表普遍的超自然存在(supreme being),而不是基督教或其中的任何宗派。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禁止国会制定任何法律为任何宗教施与优惠或施加负担,更体现了实现政教分离、保护信仰自由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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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的特定历史背景巩固了多元主义的根基。美国宪法尤其强调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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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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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思想固然激励并指导人们设计理性的基本契约,但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还是要靠社会实践。在近代世界,美国是最早的立宪国家。因此,在这一节,我们首先讨论美国的立宪经验,然后转向欧洲大陆的立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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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章程到宪法:公法的私法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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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探究宪法的起源,最早的“宪法”大概要算公司的章程(charter)。在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封建社会,公司的建立不是像现在欧美国家那么容易,而是要经过政府的特别批准。这种公司类似于一种行业垄断。一旦获得批准,它就有在本行业的专营权利。同时,鉴于其垄断性质以及社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权被限制在章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所经营的事务超越了范围,那么公司的行为就将被法院判为“越权”(ultra vires)。事实上,英国行政法中的越权原则就是从这里来的。更广义地说,它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宪法观念,即具有公共性质的权力应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是美国宪法中最基本的有限政府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公法基本概念起源于现在被认为是私法的领域。当然,当时公私法的划分并不那么清楚。因此,更准确地说,公法和私法都脱胎于先前对公私观念处于朦胧状态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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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最早形式是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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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英国殖民者来到美国的时候,他们的角色大概相当于今天的“开发商”(developer),因而也需要英国政府的特许。早在1606年,英国皇家就授予弗吉尼亚公司《第一章程》(First Charter)。此后,北美的13个殖民地先后建立起来,且每个殖民地都有自己的章程。当然,这些章程并不是由殖民者及其后代自己制定的,而是由英国议会与国王“钦定”的。但它们构成了北美宪政的基础。事实上,弗吉尼亚州后来制定了美国(也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独立革命以后,各殖民地成立了州政府,而13个州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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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注 美国革命与《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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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大英殖民地中,美国大概天生是最不安分的一个。其他所有殖民地虽然先后建国,但都是通过和平途径获得独立,且以后也是老老实实处在“大英联邦”的羽翼之下。唯有美国人发起了暴力反叛,并通过一场历时数年的战争赢得了自己的独立。当时,革命据说是为了抗拒英王的横征暴敛,但英国是否对美洲殖民地施加了特别不公正的负担至少是有争议的。18世纪中叶,英国政府外债加剧,因而寻求新的收入来源。议会认为相当一部分债务是在和法国及印第安人战争中防卫其海外殖民地产生的,而当时美洲殖民地仅向母国交纳很少的税。1765年,英国制定了《印花税法》(Stamp Act),规定对所有在美洲发行的报纸、杂志、广告、票据、租约、合同与特许等印刷和法律文件征税。印花税侵犯了北部制造商和南部种植主的利益。他们联合中小商人和农工一致抗议英国政府的赋税,并抵制英货,致使英国议会不得不于次年撤销了《印花税法》。税法的撤销满足了大制造商和种植主等社会上层的利益,但因此而被激发起来的中下阶层并未就此罢休。在亚当斯(Samuel Adams)等人的领导下,激进分子开始认为殖民地统治本身是不公正的。他们以“无代表则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为口号,坚持要通过革命摆脱英国的统治,建立由当地人民自己治理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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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反叛者崇尚自治,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税法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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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英美斗争的焦点是在东北部的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1773年,英国政府授权东印度公司垄断英国茶叶的出口,从而严重损害了殖民地北部商人的贸易利益。他们再次联合南部力量和下层激进力量,反抗英国的措施。1774年,亚当斯领导激进分子成立了“波士顿茶叶党”(Boston Tea Party)。通过采取把东印度公司的茶叶倒入海里等一系列激进行动,该党成功地诱使英国政府采取严厉的报复措施。下院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关闭波士顿港口、撤换马塞诸赛州政府、把涉嫌波士顿动乱的被告送到英国审判并限制对西部的开发,而后者尤其损害了南方种植主的利益。英国的报复行为在北美引起了公愤,并导致召开了由各地代表组成的第一届大陆国会(First Continental Congress)。大会决定全面抵制英货,并在激进分子的鼓动下开始考虑独立问题。1776年召开的第二届国会委托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起草《独立宣言》,一部伟大的政治哲学宣言由是诞生。7月4日,来自全部13州的56名代表们一致签署了宣言。它向世界首次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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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下列真理是不证自明的,即所有人都生来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以某些不可剥夺(unalienable)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以及对幸福的追求。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组建于人们中间,并从被统治者的同意中获得其公正的权力。一旦任何形式的政府破坏了这些目标,人民有权变更或取消之,并建立新的政府,使其所基于的原则及其权力的组织形式在他们看来最可能实现他们的安全和幸福。谨慎的考虑确实要求,长期建立起来的政府不应因微不足道和一时的原因而变更;因此,所有经验都证明,只要危害尚能忍受,人们更愿意忍受,而不是通过取消他们已经习惯的政府形式来加以纠正。然而,当一长串滥用和篡权总是跟随着同样的对象,以致显示出一种要把他们置于绝对专制之下的图谋时,他们就有权利和责任推翻这类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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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首次宣布,任何人都具有某些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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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然后把英王描绘为绝对专制的暴君,并列数了他的罪恶,最后宣布各殖民地脱离英国统治,成立“自由与独立的各州(States)”。应当指出的是,《独立宣言》并不是美国宪法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具备任何正式的宪法效力。但它是美洲所有制宪努力的前奏和基础,对美国社会与政体的建立产生了巨大影响,宣言签署之日也成为美国一年一度庆祝的“独立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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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美国革命和以后的下述中国革命有何异同?对于美国革命及英国“光荣革命”和法国革命之间的区别,参见阿伦特的《论革命》一书。(Arendt,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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