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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30 使中国认识到宪政重要性的是日本打赢的两次战争。1868年的明治维新使日本顺利步入了列强的行列,从而成为通过君主立宪而走向富强的典范,迟早会对中国产生震动。1895年的“甲午战争”宣告了近半个世纪的“洋务运动”失败,极大地震撼了中国知识分子。在清政府准备接受马关条约的消息传来后,康有为发动在京参加会试的一千二百多名考生联名“公车上书”,痛陈变法图强的必要性。甲午战败使多数改良主义者认识到制度建构的重要性,因而纷纷学习并介绍西方宪政制度,并提出了君主立宪的初步主张。一时间,西学在朝野上下蔚然成风。(荆知仁,1984:58)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为代表的维新派进一步提出“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立宪法”的纲领,并通过翁同影响了年轻的光绪皇帝。1898年,光绪在维新思想的影响和慈禧太后的默许下施行“新政”,在短短一百多天时间内颁布了110条维新法令,是谓“百日维新”或“戊戌变法”。这次改良运动主要涉及教育体制的改革、官僚机关的精简、财政制度的集中、军队现代化、满族特殊待遇的取消等问题,规定满族一律自食其力,并鼓励新闻自由和平民上书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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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32 维新派实行了短暂的“戊戌变法”,遭到满清既得利益者的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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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34 不幸,和历次变法相仿,“戊戌变法”触动了满清统治者的切身利益,因而“维新”只推行百天便遭到以慈禧太后为代表的保守势力镇压。这是中国立宪努力的一次重大挫折。尽管维新失败了,变革的压力却依然客观存在。及至1900年“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占京城,慈禧本人和满清的王公贵族被迫“西游”逃难,才从玩弄“义和团”与列强的平衡术中醒来,两度下诏罪己。这次事件使保守派也意识到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张之洞、刘坤一、荣禄均奏请变法。在朝野的压力下,慈禧复行新政,从1902年起下达了不少改革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废科举、设学堂、派游学”。至于立宪,朝廷上下的努力则依然相当疲软。即使是梁启超在1901年发表的“立宪法议”,也只代表了少数民间知识分子对宪政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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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36 “戊戌变法”的失败是中国立宪努力的第一次重大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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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38 第二次战争是1904年因满洲利益冲突而引发的日俄之战。这场战争以日本小国打败俄罗斯大国的结局告终,被认为是立宪国战胜专制国的决定性证明,因而再次震动了中国朝野,并推动了中国的立宪进程。从此以后,立宪和国家与民族的强盛紧密联系在一起。1905年,驻法使臣孙宝琦首先奏请立宪,其他驻外使节和官员也纷纷呼应,因而立宪成为朝廷议政的中心问题。在民间,立宪也成为各报纸杂志议论国事的热门话题,涵盖了以前关于变法、民权、议会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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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40 日本立宪的成功和富强推动了中国的立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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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42 另一方面,孙中山于1905年联合各反清团体成立“同盟会”,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主张。自此,立宪运动分为两派。(参见王世杰、钱端升,1997:345—346)一派为孙中山所领导的革命立宪运动,认为“不革命决不能立宪”,倡导建立民主共和制;另一派为康有为、梁启超所领导的改良立宪运动,主张借鉴日本或英国的君主共和制,在维持满清统治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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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44 中国立宪分为两派:革命派和改良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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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46 评注 君主制、共和制与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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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50 所谓“君主制”(Monarchy),就是国家最高权力——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的制度。譬如在辛亥革命以前,中国的所有法律都是皇帝颁布的;皇帝象征着国家主权,是所有执法权的来源,并可以直接干预司法程序。历史上,几乎所有国家都经历过君主制阶段。所谓“共和制”(Republic),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或其选出的代表手中的体制。共和制有时专指代议制,以区别于直接民主制。西方历史上,也曾有少数地区在某个阶段采取过这类体制。譬如古雅典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曾采用直接民主制,而古罗马大约在同时曾采取代议共和制,一直持续到将近公元纪年开端。共和制最重要的特征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或其代表手中,且执法甚至司法官员一般也由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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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52 “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或其选出的代表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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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54 “君主立宪”:君主虽然仍是终身、世袭的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成文或不成文宪法的控制。英国“光荣革命”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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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58 现代只有很少国家是纯粹的君主制,而是至少在名义多少带有共和的成分。在从君主向共和转变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一类中间体制,即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所谓“君主立宪”,就是指君主虽然仍是终身、世袭的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成文或不成文宪法的控制。在历史上,君主立宪是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在和国王抗争过程中的妥协产物。通过长期斗争,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最后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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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60 在君主立宪制中,又有实权君主与“虚位”君主之分。前一类制度更接近纯粹的君主制: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限制,但他仍然掌握相当程度的实权,包括任命和罢免首相、解散议会、否决议会法案、不经议会同意而颁布紧急命令等。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1871年日耳曼统一以及中国下述《钦定宪法大纲》所试图建立的制度,都是属于实权君主立宪制。在“虚位”(有时也称“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和议会的权力对比发生了根本变化;君主只是象征性的“虚君”,国家实权掌握在内阁手中,而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向议会负责。因此,虚君立宪在实质上就是共和制,君主只是形式而已。英国自“光荣革命”以后至今一直采取这种体制,尽管不时有建议要废除君主。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所建立也是虚君立宪制,中国清末的《十九信条》所要建立的政体接近这种制度。在现代君主制中,绝大多数为立宪君主制,而在立宪君主制中,多数又为虚君制,因而体现了共和民主的不可逆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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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62 君主立宪制又分为实权君主与虚位君主。19世纪后期的日本和德国建立了实权君主制,英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日本建立了虚位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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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64 反过来,现代共和制中也有回归“君主制”的倾向。例如美国总统虽然每四年由全国选民选举产生,且只可连任一次,但在任期间的权力恐怕比世界上任何国王都大,尤其在外交军事方面很难对其权力产生实质性控制,因而总统有时也被戏称为“共和制下的君主”。因此,名实未必总是相符,读者不可不慎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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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66 (二)《钦定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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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68 为国内立宪运动所迫,清政府于1905年成立了政治考察馆,并派载泽、戴鸿慈、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访问了日、美、英、德诸国。次年回国后,诸大臣上书清廷,皆痛陈立宪之利、专制之害。这些言论一开始受到了朝廷保守派的攻击,但在梁启超与张謇等人的影响下,载泽等人数次上书,以立宪可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化解国内的革命力量,晓以利害,要慈禧超越满汉隔阂,“不为众论所移,不为浮言所动”。这些奏折感化了包括慈禧在内的清廷要员。1906年,清廷下谕宣布“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但以“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为由,决定从改革官制、振兴教育、清理财政等具体措施入手,“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尽管这些措施距离正式立宪仍相当遥远,全国各地已一片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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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70 诸大臣出国考察后,清廷终于宣布“仿行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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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75 图2.9 1905年9月,清政府派往国外考察宪政的“五大臣”及其随从。次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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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979 出于立宪请愿运动日益高涨的压力及对其流变为革命的恐惧,奕、张之洞、袁世凯等人先后敦促慈禧加快预备立宪的进程。1907年,应袁世凯奏请,清廷复派三名官员赴德、日、英三国考察宪制。应奕等人奏请,政治考察馆改名为宪政编查馆。该馆会同资政院按清廷意旨,草拟宪法大纲,确定了九年预备立宪计划。预备立宪清单主要包括提高国民教育,至第九年达到5%的识字率;制定民、刑、商法及诉讼法典,第一年制定,至第八年完全实施;城乡地方自治,第一年颁布章程,六七年内粗具规模并实施;清理财政,调查全国与各省岁入,颁布国家与地方税章及会计法,设立审计院,确定预算和决算;设置司法机构,在城乡各地先后成立审判厅,第六年成立行政审判院;改革官制,制定并试行中央与地方官制,颁布并实行文官考试录用章程;最后,设立议会,第一年筹办、第二年成立各省谘议局,颁布中央资政院章程并举行选举,第三年开始集会,第九年颁布议院法及议员选举法,并举行议员选举。必须承认,当时中国立宪的文化基础是极为薄弱的。人民中识字的盖不足1%,(荆知仁,1984:134—135)除了100多万乡绅之外,几乎一国都是文盲;官制严重老化、权责不明,现代意义的法典与法治更不存在,民主议政则尚未开始学步,而所有这些现代制度的建立实为立宪的必要前奏。因此,九年时间看起来长,但对于千年积弱、百废待兴的中国而言实在是必要的。然而,立宪期限如此遥远,亦容易产生疲软拖沓及多种不可预见的变数,革命党和立宪派对三心二意的清政府尤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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