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05940
日本立宪的成功和富强推动了中国的立宪过程。
1702805941
1702805942
另一方面,孙中山于1905年联合各反清团体成立“同盟会”,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主张。自此,立宪运动分为两派。(参见王世杰、钱端升,1997:345—346)一派为孙中山所领导的革命立宪运动,认为“不革命决不能立宪”,倡导建立民主共和制;另一派为康有为、梁启超所领导的改良立宪运动,主张借鉴日本或英国的君主共和制,在维持满清统治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
1702805943
1702805944
中国立宪分为两派:革命派和改良派。
1702805945
1702805946
评注 君主制、共和制与君主立宪制
1702805947
1702805948
1702805949
1702805950
所谓“君主制”(Monarchy),就是国家最高权力——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的制度。譬如在辛亥革命以前,中国的所有法律都是皇帝颁布的;皇帝象征着国家主权,是所有执法权的来源,并可以直接干预司法程序。历史上,几乎所有国家都经历过君主制阶段。所谓“共和制”(Republic),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或其选出的代表手中的体制。共和制有时专指代议制,以区别于直接民主制。西方历史上,也曾有少数地区在某个阶段采取过这类体制。譬如古雅典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曾采用直接民主制,而古罗马大约在同时曾采取代议共和制,一直持续到将近公元纪年开端。共和制最重要的特征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或其代表手中,且执法甚至司法官员一般也由选举产生。
1702805951
1702805952
“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或其选出的代表手中。
1702805953
1702805954
“君主立宪”:君主虽然仍是终身、世袭的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成文或不成文宪法的控制。英国“光荣革命”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
1702805955
1702805956
1702805957
1702805958
现代只有很少国家是纯粹的君主制,而是至少在名义多少带有共和的成分。在从君主向共和转变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一类中间体制,即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所谓“君主立宪”,就是指君主虽然仍是终身、世袭的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成文或不成文宪法的控制。在历史上,君主立宪是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在和国王抗争过程中的妥协产物。通过长期斗争,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最后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
1702805959
1702805960
在君主立宪制中,又有实权君主与“虚位”君主之分。前一类制度更接近纯粹的君主制: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限制,但他仍然掌握相当程度的实权,包括任命和罢免首相、解散议会、否决议会法案、不经议会同意而颁布紧急命令等。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1871年日耳曼统一以及中国下述《钦定宪法大纲》所试图建立的制度,都是属于实权君主立宪制。在“虚位”(有时也称“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和议会的权力对比发生了根本变化;君主只是象征性的“虚君”,国家实权掌握在内阁手中,而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向议会负责。因此,虚君立宪在实质上就是共和制,君主只是形式而已。英国自“光荣革命”以后至今一直采取这种体制,尽管不时有建议要废除君主。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所建立也是虚君立宪制,中国清末的《十九信条》所要建立的政体接近这种制度。在现代君主制中,绝大多数为立宪君主制,而在立宪君主制中,多数又为虚君制,因而体现了共和民主的不可逆趋势。
1702805961
1702805962
君主立宪制又分为实权君主与虚位君主。19世纪后期的日本和德国建立了实权君主制,英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日本建立了虚位君主制。
1702805963
1702805964
反过来,现代共和制中也有回归“君主制”的倾向。例如美国总统虽然每四年由全国选民选举产生,且只可连任一次,但在任期间的权力恐怕比世界上任何国王都大,尤其在外交军事方面很难对其权力产生实质性控制,因而总统有时也被戏称为“共和制下的君主”。因此,名实未必总是相符,读者不可不慎辨之。
1702805965
1702805966
(二)《钦定宪法大纲》
1702805967
1702805968
为国内立宪运动所迫,清政府于1905年成立了政治考察馆,并派载泽、戴鸿慈、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访问了日、美、英、德诸国。次年回国后,诸大臣上书清廷,皆痛陈立宪之利、专制之害。这些言论一开始受到了朝廷保守派的攻击,但在梁启超与张謇等人的影响下,载泽等人数次上书,以立宪可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化解国内的革命力量,晓以利害,要慈禧超越满汉隔阂,“不为众论所移,不为浮言所动”。这些奏折感化了包括慈禧在内的清廷要员。1906年,清廷下谕宣布“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但以“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为由,决定从改革官制、振兴教育、清理财政等具体措施入手,“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尽管这些措施距离正式立宪仍相当遥远,全国各地已一片欢庆。
1702805969
1702805970
诸大臣出国考察后,清廷终于宣布“仿行宪政”。
1702805971
1702805972
1702805973
1702805974
1702805975
图2.9 1905年9月,清政府派往国外考察宪政的“五大臣”及其随从。次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
1702805976
1702805977
1702805978
1702805979
出于立宪请愿运动日益高涨的压力及对其流变为革命的恐惧,奕、张之洞、袁世凯等人先后敦促慈禧加快预备立宪的进程。1907年,应袁世凯奏请,清廷复派三名官员赴德、日、英三国考察宪制。应奕等人奏请,政治考察馆改名为宪政编查馆。该馆会同资政院按清廷意旨,草拟宪法大纲,确定了九年预备立宪计划。预备立宪清单主要包括提高国民教育,至第九年达到5%的识字率;制定民、刑、商法及诉讼法典,第一年制定,至第八年完全实施;城乡地方自治,第一年颁布章程,六七年内粗具规模并实施;清理财政,调查全国与各省岁入,颁布国家与地方税章及会计法,设立审计院,确定预算和决算;设置司法机构,在城乡各地先后成立审判厅,第六年成立行政审判院;改革官制,制定并试行中央与地方官制,颁布并实行文官考试录用章程;最后,设立议会,第一年筹办、第二年成立各省谘议局,颁布中央资政院章程并举行选举,第三年开始集会,第九年颁布议院法及议员选举法,并举行议员选举。必须承认,当时中国立宪的文化基础是极为薄弱的。人民中识字的盖不足1%,(荆知仁,1984:134—135)除了100多万乡绅之外,几乎一国都是文盲;官制严重老化、权责不明,现代意义的法典与法治更不存在,民主议政则尚未开始学步,而所有这些现代制度的建立实为立宪的必要前奏。因此,九年时间看起来长,但对于千年积弱、百废待兴的中国而言实在是必要的。然而,立宪期限如此遥远,亦容易产生疲软拖沓及多种不可预见的变数,革命党和立宪派对三心二意的清政府尤不放心。
1702805980
1702805981
宪政编查馆草拟宪法大纲,确定了9年预备立宪计划。中国社会的立宪基础极为薄弱。
1702805982
1702805983
1908年,清廷批准并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纲》共23条,分为两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与义务。其14条“君上大权”完全承袭了日本君主制,突出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尊严与地位。它宣布“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并确立了皇帝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包括颁布批准法律并提出议案之权,召集、停闭及解散议会之权,不受议会干预的设定官制、俸禄及罢黜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及确定军队编制之权,无须议会同意的宣战媾和、签定条约及派遣使节之权,宣告戒严并在紧急状态下限制人民自由之权,总揽司法并委任审判衙门之权,议会不得讨论的确定皇室经费之权等。皇帝有权发布命令,但对于“以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不以命令更改废止;如在议院闭会期间遇到紧急情况,皇帝有权代发法律诏令并筹措必需的财政,但在次年议院开会期间须交议院“协议”。
1702805984
1702805985
清廷颁布了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属于极端的实权君主制。
1702805986
1702805987
《大纲》赋予臣民九条权利、自由和义务。符合法定资格的臣民有权担任文武官员;臣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臣民非按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和处罚;臣民的案件可以受到法官审判,并有权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臣民的财产及住所无故不得侵扰。同时,臣民有纳税、当兵和守法的义务,但现定赋税只有经过法律才得以更改。
1702805988
1702805989
《大纲》也规定了臣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
[
上一页 ]
[ :1.7028059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