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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91 在“刚性”宪法国家,司法审查权尤其受到争议,因为既然宪法修正非常困难,但宪法有时又必须获得修正以和时代保持一致,法院实际上成了修宪机构。尤其是在联邦国家,修宪的权力往往不在中央议会,而经由各州同意的修宪过程又极为漫长、困难。即使中央议会的绝大多数代表都不同意宪法审查机构的决定,它也很可能没有能力纠正这项决定。这样,宪法文字难以改变,但宪法文字的意义又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化,因而需要审查机构对宪法条文进行灵活解释。通过创造性的“解释”,法院更新着宪法条文的含义,使宪法在外观不变的情况下仍然“活着”。在这些宪政国家里,对宪法解释权力的监督基本上是通过解释机构的自我控制,而控制力度部分取决于司法解释的方法,因为解释方法往往决定了司法审查的自由裁量权之范围。在上述四种方法中,条文与历史主义方法比较严格,因而司法自由裁量权较小;结构与目的性解释则比较宽松,因而对应着相对较大的司法权力。一般来说,只有宽松的解释方法才能允许一部刚性宪法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成长。当然,这并不是说宪法解释可以是任意的,而不受任何社会或政治控制;相反,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必须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才能确立并生存下来。因此,刚性宪法的成长固然往往起源于司法解释的创新,但毕竟脱离不了宪政文化的社会土壤。以下两个案例清楚体现了美国宪法作为“活的宪法”是如何成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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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93 条文主义和历史主义方法对司法裁量权的限制比较严格,结构与目的性解释则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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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97 案例 司法失败——罗斯福新政与最高法院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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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399 在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现代工业——尤其是电气和铁路——的发展,产生了全国性的经济规模,因此也产生了对全面政府调控的需求。一方面,庞大的企业和贸易规模往往超出任何一州范围,使各州政府无能为力,只有联邦政府才能有效调控现代经济。尤其是在1929年的大萧条之后,政府干预市场的需要体现得更为明显。1932年,民主党候选人罗斯福当选总统,开始制定一系列立法以恢复经济,从而开始了所谓的“新政”(New Deal)。然而,最高法院仍然念念不忘经典自由主义,试图维持最少政府干预和财产权利不可侵犯的传统观念,并根据自身对宪法的理解来限制政府职能,因此接连宣布联邦和各州的经济调控法律违宪。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顽固抵制最终触发了一场宪政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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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01 美国最高法院对新政措施的抵制产生了宪法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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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03 在这个时期,法院约束联邦政府的手段之一,就是对“州际贸易”的范围给予狭隘的解释,要求调控事项只和贸易“直接相关”,而不能扩展到州际贸易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的活动。为此,法院截然区分“贸易”(commerce)和“生产”(production)或“制造”(manufacturing)概念:州际贸易只限于和各州贸易直接相关的事项,包括直接附属于商品的买卖和运输,而不包括把材料转变为成品的生产制造过程。否则,国会不但可以调节贸易和制造业,也可以调节农业、渔业、股票公司和其他一切人类活动,其权力范围就将变得漫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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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05 因此,在1935年的“谢克特家禽案”中,[60]罗斯福政府的一项主要政策——《全国工业恢复法》(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受到挑战,并因为超越州际贸易条款而被法院宣布违宪。这项法案授权联邦政府,“为工商业制订公平竞争的规则。”在它授权下,执法机构不遗巨细,制订了几百条行政规章。其中之一就是“家禽规则”(Live Poultry Code),它规定了家禽业工人的工时和工资限度。该案涉及纽约市的家禽销售,其中96%的家禽来自外州。谢克特是家禽销售商,他从市管理委员会那里买来家禽,然后运往他在布鲁克林的屠宰场。联邦行政机关裁决,谢克特工厂违反了“家禽规则”所规定的工资和工时限制,谢克特则宣称政府法律违宪。政府在法院的辩护是:工人的工时和工资将影响产品价格,靠高工时和低工资获得的廉价产品将降低市场价格,增加市场对便宜物资的整体需求,并最终破坏整个价格结构;而既然政府有权保护整个大陆的贸易,它也就有权调节工时和工资。但首席大法官休斯(C.J.Hughes)排斥了这种论点,认为工时和工资对州际贸易缺乏“直接影响”,因此谢克特的企业活动属于联邦无权调控的州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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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07 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州际贸易”条款采取狭隘解释,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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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09 在遭到法院的一系列抵制之后,罗斯福总统提出了“填塞法院计划”(Court Packing Plan),从而使最高法院和总统与国会之间的矛盾达到高潮。当时最高法院有六名法官超过70岁,而其中四名是“保守派”。罗斯福提议在九名法官之上,新增六名法官,美其名曰“帮助”法院处理案件,实际上是要通过任命新法官,使法院受控于支持新政的力量之手。法官们一致表示现行法院完全有能力处理案件,并不需要总统“帮助”。最后,鉴于它给三权分立原则带来的明显威胁,总统提议未能获得国会通过,因而没有实现。最后,在1937年的一个案例中,[61]法院自行改变了态度,并在此后大大放宽了对政府经济调控权的限制。宪政危机遂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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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11 最高法院的个别成员最后自行转变观念,结束了和总统与国会的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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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15 思考 大多数人都认为“新政”标志着最高法院的“失败”。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新政”的这段经历是否和制宪者当初的设想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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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19 案例 司法成功——“校区隔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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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21 在美国内战结束后,蓄奴制被联邦宪法取消,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各州必须对所有人给予“平等保护”。然而,种族歧视却以各种方式继续变相存在着。种族歧视得以合法存在的一种方式叫做“平等隔离”,当时为许多州所采纳。所谓“平等隔离”,主要是针对黑人的种族隔离政策,规定州内的旅店、列车、剧院等公共场所应把黑人和白人隔离开来,但为他们提供对等的设施,以避免公然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规定。在1898年的一个案例中,[62]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承认了“平等隔离”的合宪性,从而默认了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在公共学校,州政府更是有恃无恐地采取种族歧视政策,授权白人学校拒绝接受少数民族的孩子。[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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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23 各州“平等隔离”政策的合宪性受到最高法院承认,纵容州政府进行种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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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25 到了20世纪50年代,最高法院在沃伦首席大法官(C.J.Warren)的领导下活跃起来,并使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获得真正的生命力。在1954年的“校区隔离第一案”(或称布朗第一案),[64]最高法院终于宣布各州对中小学实行的“平等隔离”政策违宪,从而推翻了半个多世纪前“车厢隔离案”的结论。“校区隔离案”是来自坎萨斯、南卡罗兰纳、弗吉尼亚和德拉华四州的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它们共同的主题是:所在州的黑人公民起诉州法对中小学采取的“平等隔离”政策。在各州决定中,坎州和南卡法院认为隔离学校的设施已经“平等”,因而驳回原告要求;弗州和德拉华法院则认为设施尚有欠平等,因而弗州法院要求州政府实行进一步平等化,而德拉华法院则要求白人学校录取黑人学生。所有州法院都维持了州法的“平等隔离”条款。但在沃伦法官的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是“内在不平等”的,因此必然侵犯“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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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27 1954年的“校区隔离第一案”宣布在学校实行的“平等隔离”政策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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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29 我们现在考虑所提出的问题:即使物质条件和其他“有形”因子可能平等,在公立学校对儿童实行纯粹基于种族的隔离,是否剥夺少数民族的孩子获得平等教育的机会?我们相信这种隔离确实剥夺平等机会……纯粹基于种族而把这些孩子和其他类似年龄与资历的孩子隔离开来,将对他们在社团中的地位产生低人一等的感觉,并可能以难以复原的方式影响他们的心灵和思维。……隔离的教育设施是内在不平等的。原告或其他处境相似的人,被剥夺了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法律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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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31 在最高法院“取消隔离”(desegregation)的决定下达之后,全国各地反应强烈。在南部各州,法院决定的实施遇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巨大阻力。鉴于这些困难,最高法院于次年下达“校区隔离第二案”的决定,[65]授权地区法院根据当地实情,采取合适步骤来逐渐取消隔离。但“校区隔离案”的判决只标志着取消隔离运动的开始。在蓄奴制被取消近一个世纪的南部,种族歧视仍然根深蒂固。一些州与地方政府或公开抵制法院决定的实施,或对私人团体的暴力行为熟视无睹。如1957年,在阿肯色州的小岩市(Little Rock),一群暴徒阻挡黑人学生进入刚被取消隔离的白人学校。联邦政府被迫动用军队,以保护这些黑人孩子安全入校。1965年,阿拉巴马州的州长华利斯(George Wallace)竟亲自站在校门口,阻挡黑人学生进入原来全为白人的公立学校,只是在联邦部队到来后方才退却。取消中小学的种族隔离,是通过数百乃至上千次诉讼才获得部分完成。到60年代末,法院逐渐失去了耐心。各地学校专区(school districts)被给予机会,自行制订计划以取消种族隔离。如校区仍然坚持消极抗拒,法院将直接颁布命令去实现种族结合。由于乡村居民隔离程度较小,乡村学校的种族交融相对容易进行。在城市,由于黑白居民倾向于分别居住不同的区域,取消城市学校的隔离存在实际困难。为此,法院发明了独特的“校车接送”(busing)系统,把居住不同地区的学生送出本地学校,从而打破了城市居住的种族隔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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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33 法院决定的实施曾受到地方政府的阻挠,迫使法院进一步直接干预地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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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35 虽然“校区隔离案”的决定也遭到了某些社会势力的抵制,但历史证明这项司法决定获得了美国社会的普遍支持;事实上,它唤醒了公民对平等的意识,并为20世纪60年代的公民权利运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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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439 思考 对比最高法院在“新政”期间的不同遭遇,你认为以上两个案例在性质上是否有任何不同?——还是事后论英雄,“胜者为王败者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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