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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581 联邦党不接受纯粹的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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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583 和古希腊的“纯粹民主”相比,美国共和有两个特点:“第一,在共和政体内政府权力授予少数被全体选出的公民;第二,共和政体能扩展到更多数量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疆土。”第一点就是代议制,第二点则是联邦主义的首要特征。公民直接参与的“纯粹民主”必然仅限于小国寡民的农业社会,至多只能实现松散的邦联制;代议制可以通过调节代表与选民的比例,使民主可被扩展到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工业国家,从而为联邦制奠定了政治基础,而后者将使“共和国内的派系不那么可怕”。麦迪逊的推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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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585 制宪者的方案是建立一个权力有限的联邦国家,通过扩展民主的范围来削弱民主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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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587 社会越小,特殊党派和利益集团的数量就越少;不同党派和利益团体的数量越少,相同党派形成多数的机遇就越频繁。况且形成多数的个体人数越少,其范围越狭窄,他们协作并实现压制计划就越容易。扩大范围,你将带入更多样化的党派和利益集团,你将减少全体的多数具备同样动机去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即使这种共同动机存在的话,它也将使所有人更难察觉到其存在和发现自身力量而彼此一致行动……因此,共和相对于民主政体在控制帮派效力上的优势,同样为大型相对于小型共和国所享有,同样为联邦相对于各州成员所享有……派系首领的影响可以在特定的州内煽动火焰,但不能把大火蔓延到其他各州。一个宗教派别可能在邦联的一部分演变成政治派系,但散布于各地的多种宗派必将保护国家政体免受那个宗派的危害。为纸币、为取消债务、为平等分配财产或为任何其他不适当或邪恶的计划——所有这些狂热可以侵扰某个特定的联邦成员,但不能同样容易地弥漫整个联邦;就像天花可能侵染某个特定的县或区,但不能感染整个州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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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589 因此,通过联邦主义的体制设计,通过把民主扩展到辽阔的美洲土地,美国制宪者“用一个共和国的疗方来医治共和国最易患的病症”。两个世纪的历史表明,联邦制确实为美国的政治多元主义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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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591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86]
1702807592 二、联邦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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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594 联邦制虽然强调地方分权,但仍然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因而比较平衡地体现了不同方面的需要。以下分述各联邦国家所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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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596 (一)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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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598 联邦国家的一个首要特征是联邦政府由联邦的全体人民——而不是联邦内的各州政府——授权并产生,联邦的宪法和法律也直接针对联邦人民而非各州发挥效力。美国联邦宪法前言第一句话就是“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特地制定了合众国宪法。由此可见,授权制定联邦宪法的最终权威在于“合众国人民”,而不是当时在邦联松散统治下的各“主权”州。因此,联邦宪法及其法律的制定、修改与适用无须经过各州政府的同意;合众国宪法与法律由联邦人民委托的代表制定,并直接作用于联邦公民而非各州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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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00 联邦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各州政府。这是联邦区别于邦联的最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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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02 以下我们将看到,这是一条贯穿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联邦区别于邦联的一个主要特征。当然,某些邦联——例如下述欧洲共同体——的法律也直接作用于邦联公民,(王世杰、钱端升,1997:312—315)但一般而言,邦联的基本法和普通法都由邦联的成员国或州所选派的代表制定,而不是由邦联“人民”——如果存在这个概念的话——直接选举的代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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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04 在这个意义上,联邦还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中央政府对外代表国家的主权,对内则在联邦人民的直接授权下进行统治。当然,各州并不被认为丧失了全部“主权”,而是保留了联邦宪法未曾明确或隐含授予联邦的所有权力,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和中央政府分享着“主权”。以下所说的某些原则——各州自治原则与联邦和睦原则,有限政府原则与联邦最高原则——有时会发生相互矛盾,但它们最后都在人民主权原则那里获得统一。这是因为联邦体制最终是为了整个联邦人民的福利而设计的,其他原则只是这个大原则的具体反映,并必须通过它而获得适当的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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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06 联邦是一个统一国家,其授权直接来自于人民而不是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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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10 评注 “废止理论”(Nullification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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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12 在1864年美国内战结束之前,南部各州曾一度坚持“各州主权”(State Rights),认为个别州具有独立主权,能够废止或拒绝执行州法院自行认为违宪的联邦法律,因而被称为“废止理论”(Nullification Doctrine)。从建国到内战结束以前,至少有七个州的最高法院拒绝承认联邦法院审查州法院决定的宪法权力。直到内战结束后,“废止理论”才告消失。此后,各州官员如罔视联邦法院的判决,联邦法院即可因蔑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罪制裁之,并可要求执法机构帮助强制实施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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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14 废止理论认为州有权废止联邦法律在州内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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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16 你认为“废止理论”是否符合联邦的普遍原则和美国宪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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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20 案例 德国宪政第一案——“西南重组案”[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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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22 1951年的“西南重组案”是联邦宪政法院成立之后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有德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之称。1949年,西德建立了十个州以及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西柏林。在划分州界时,协约国主要考虑了军事与行政便利,而忽视了德国各州的传统延续性。例如在西南地区,盟军把具有一百五十年历史的巴登(Baden)和乌藤堡(Wurttemburg)两州,分割为巴登、乌藤堡—巴登和乌藤堡—霍亨索伦三州。这种做法削弱了公民对各州政府的依附,因而给联邦主义造成不利影响。针对西南地区,《基本法》第118条的临时条款特地允许被拆散的三个州通过协议而进行合并;如果三州之间不能达成协议,那么联邦政府就有权通过立法去重组这些州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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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24 德国宪政法院解释《基本法》对联邦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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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26 “西南重组案”就是涉及西南地区的三州合并争议。在三州未能达成协议后,联邦政府两次通过重组法案,着手合并三州。其中第二重组法案根据《基本法》第118条,规定了三州合并的具体步骤。巴登州政府以重组法律违反民主和联邦原则为由,启动宪政审查程序,在联邦宪政法院挑战这两项联邦法律的合宪性。在这个历史性案例中,联邦宪政法院第二庭首次对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权威阐述,并为以后的宪政审查奠定了里程碑。对于各州民主自治和联邦利益之间的关系,它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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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628 [巴登州宣称,]在联邦之内,如果成员州的人民反对合并,那么该州就不得被取消,且联邦宪法在原则上保障各州领土之存在。但《基本法》明确偏离了这项规则。作为不可侵犯的原则,第79条第3款仅保障联邦必须被“分解为州”。对现存各州及其州界,《基本法》并未包含任何保障。相反,从第29条和第118条,它允许单个州的边界改变及联邦领土之重组;这类重组可能导致取消一个或几个现存的州。即使违反该州人民的意愿,这种重组仍可以实现。因此,《基本法》采纳了“灵活的联邦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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