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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21 第二,选举与罢免职能。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分别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的首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还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法院的院长和检察院的检察长,但检察长的选举与罢免须报上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组织法第23条规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24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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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23 地方组织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镇人大的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正副主席和正副首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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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25 第三,监督与纠正职能。宪法第99条和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地方组织法为“不适当的决议”),并“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大听取和审查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有权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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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27 地方组织法第28条还规定,在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另外,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请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应向本级人大提出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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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29 地方人大有权质询本级行政部门以及法院和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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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31 第四,权利保障职能。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都有义务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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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33 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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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35 地方人大也设有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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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39 探讨 人大代表的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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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41 在欧洲中世纪,议员是一项属于贵族的荣誉职业;平民不但没有作为议员的政治权利,也没有政治参与的经济能力。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议会那时并不是一个职业机构,而是多少相当于一个“业余爱好者协会”。既然它不提供薪水,只有那些“有闲阶级”(leisure class)才有能力参与;普通人平时需要成天工作以维持生计,因而没有经济能力去做其他“闲事”。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和民主参政意识的提高,议会职能不断提升,议会立法不断取代由司法贵族制定的判例法。自从18世纪以来,英国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的地位不断提高,议会也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正式职业。如果你做议员,那么你就可以获得受到国家保障的体面收入,而无须从事“第二职业”。由于现代社会高度复杂,而法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必须获得立法的及时调整,议员是一项很繁忙的专门职业,因而不容许从事“第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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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43 议会原来只是一项属于有闲阶级的荣誉职业,随着民主化而获得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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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45 尽管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中国议会至今仍然是一项非正式职业:除了人大常委会的正副主任之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不论是地方的还是中央的——都在从事着别的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是其“第二职业”,因为“经济基础”毕竟是第一性的。这可能也是为什么中国人大的会议都那么短:绝大多数代表都不可能长时间离开他们的工作岗位。但在这么短的时间里,人大代表很难实质性地行使其代议职能。立法是一项耗时费力且经常需要困难的利益妥协的工作,因而要求专门的注意力。当然,人大有一些专职工作人员(例如上述法工委),但他们中间大多数人并不是人大代表,因而不能代表选民的利益。中国的人大代表多数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贵族”,而是普通公民。但作为一项普通公民从事的非正式职业,人大代表是否能适当地行使其代议职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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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47 绝大多数人大代表乃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都在从事着别的社会职业,不可能长时间投入人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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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51 人大代表的资源极为有限,远远不够有效履行人大职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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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53 人大代表目前的资源配备,也反映出人大制度的问题。除了比较丰厚的固定收入之外,西方议员一般都具有一整套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设施、履行职务的经费以及一定规模的工作班子。中国的人大代表有什么呢?地方组织法第3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厅被要求对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便利。但要真正履行人民代表的代议职能,这些加起来仍显得太有限了。确实,极个别的好人可以为了履行人民代表的使命,即使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99]但我们不可能期望所有的人大代表都能如此克己奉公。最根本的,我们还是要在制度上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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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60 图5.4 全国首例直选出来的县级人大代表曾建余在履行代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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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6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曾建余先后支出5000多元,以后更建立了“曾代表工作室”,在热心志愿者的帮助下维持。但当地对地方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每年只补助50元(市级人大代表每年补贴150元),加上一次性的视察活动费,剩下的只有靠代表自愿掏腰包。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上述例子看,你认为这条规定是否能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曾建余只是一国有企业的普通职工,家境并不宽裕,并因履行作为代表的份内义务而花去了自己原本有限的积蓄。这些事实说明目前的人大制度存在着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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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66 思考 上图展示的是一个“不成功”的例子,这里还有一个很“成功”的例子。[100]在中共十六大上亮相,成为民营企业家蒋锡培“最为自豪的成功”:“我喜欢钱,越多越好,也喜欢名誉和地位。”蒋是江苏省出席十六大的68名代表中唯一的富豪。据称这表明“中国民间资本的持有者、支配者被执政党和政府认可”,并“深刻暗示着:在政治权利和权力的调整道路上,中国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虽然西方国家的议员中也不乏家境富裕者,但在那里富人当选一般都不被当作是民主的骄傲。近年来,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兴起——尤其是公共舆论对它几乎毫无保留的积极评价——是否确实是“里程碑式”的进步?除了权钱交易等其他诸多可能的含义之外,你认为这种现象还反映了中国民主化过程中的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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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68 宪法第10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后者有权选举并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地方组织法第45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决议由其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和普通人大代表不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镇人大的正副主席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另外,地方组织法还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成员的名额范围;根据地方人口数量,地方人大常委会为11人以上,最多不超过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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