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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66 思考 上图展示的是一个“不成功”的例子,这里还有一个很“成功”的例子。[100]在中共十六大上亮相,成为民营企业家蒋锡培“最为自豪的成功”:“我喜欢钱,越多越好,也喜欢名誉和地位。”蒋是江苏省出席十六大的68名代表中唯一的富豪。据称这表明“中国民间资本的持有者、支配者被执政党和政府认可”,并“深刻暗示着:在政治权利和权力的调整道路上,中国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虽然西方国家的议员中也不乏家境富裕者,但在那里富人当选一般都不被当作是民主的骄傲。近年来,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兴起——尤其是公共舆论对它几乎毫无保留的积极评价——是否确实是“里程碑式”的进步?除了权钱交易等其他诸多可能的含义之外,你认为这种现象还反映了中国民主化过程中的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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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68 宪法第10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后者有权选举并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地方组织法第45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决议由其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和普通人大代表不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镇人大的正副主席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另外,地方组织法还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成员的名额范围;根据地方人口数量,地方人大常委会为11人以上,最多不超过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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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70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并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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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72 宪法第104条规定,除了执行中央与上级的法律或命令之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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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74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的更具体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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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76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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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78 第一,政策商议与制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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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80 第二,选举与任免职能。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根据政府首长的提名,“决定本级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任免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其以下的人员,批准任免下一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并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政府副首长的“个别任免”,撤销由其任命的政府其他组织人员和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其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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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82 第三,监督与纠正职能。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地方组织法第47条规定,在常委会议期间,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法院与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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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84 探讨 中国政协——从协商走向代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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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86 在1954年之前,中国政协曾代表人大发挥过立法机构的作用。(见本书第六章)1959年以来,政协全国委员会一直和全国人大同时开会,是谓每年的“两会”。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已成为一项不成文的制度。然而,政协并不是一个正式的国家机构,因而没有宪法地位。尽管宪法在“序言”里肯定了“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并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对外活动、经济建设以及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中“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但宪法的“国家机构”和正文的其他部分均没有提及政协,而政协在1954年之后也不能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正如它的名称所表示的,它的作用在于“协商”,以求各党派达成认识上的一致。政协同时具有一定的监督、建议与批评职能,但监督作用也主要不是通过法律形式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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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88 曾有人提议政协可以作为中国的另一个议会——“上议院”或参议院。你认为政协有没有可能和必要成为正式的国家立法或监督机构?有没有必要至少制定一部《政治协商法》,使政协像目前的欧洲议会那样,成为一个程序受到法律规定的协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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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90 (四)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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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92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香港基本法第66条、澳门基本法第67条)香港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香港基本法第67条)澳门立法会议员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澳门基本法第68条)两部基本法的第69条规定,除了第一届任期另行规定外,立法会议员任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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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94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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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96 香港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其产生办法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基本法第68条)澳门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澳门基本法第68条与第69条)。两部基本法的“附件二”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办法。香港立法会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立法会组成如下: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6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4人。第三届立法会仅由功能团体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组成,各30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和间接的议员各10人,委任的议员7人。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的委员增加到12人,其余议员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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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098 立法会采用直接和间接选举的方式,并包含一定比例的职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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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100 立法会选出主席、副主席各一人。香港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立法会主席的资格要求较宽松,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基本法第71条、澳门基本法第72条)根据香港基本法第72条、澳门基本法第74条,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的主要职能是主持会议并决定议程,其中政府提出的议案应优先列入议程,决定开会时间,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并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澳门立法会还可自行召开紧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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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102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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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104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香港基本法第74条、澳门基本法第75条)“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香港基本法第75条、澳门基本法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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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106 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或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基本法第76条、澳门基本法第79条)香港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香港基本法第77条)澳门立法会议员“非经立法会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澳门基本法第80条)但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立法会可决定并宣布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或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行为不检或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犯有刑事罪行,并被判处监禁30日以上;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香港议员连续3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澳门议员连续五次或间断15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另外,丧失和放弃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也构成香港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的理由。对于行为不检、违反誓言或犯有刑事罪行的议员,香港基本法均要求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2/3通过谴责才丧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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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108 立法会议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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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110 香港基本法第73条和澳门基本法第71条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方面的职权:第一,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澳门立法会还有权“暂停实施”法律。第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第三,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第四,香港立法会有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第五,接受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第六,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但中央政府最终决定是否弹劾:如果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澳门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3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最后,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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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112 立法会的职权。立法会可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但中央政府最终决定是否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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