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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31 宪法第79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正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的年龄限制之所以比较高,是因为这个职位具有荣誉性质,因而要求德高望重的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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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33 宪法第80条与第81条规定了国家主席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另外,国家主席代表中国接受外国使节,并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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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35 思考 上述职能是国家主席的一项程序性义务,还是隐含了实质性权力?国家主席有没有自由裁量权不公布全国人大或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或不批准其通过的条约?他更类似于德国总统、法国总统还是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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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37 (二)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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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39 国务院的前身是1949年《政府组织法》确立的“政务院”,是当时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政务院由正副总理、秘书长和政务委员组成,因而是一种委员会议制,尽管政务委员可兼任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政务院每周举行一次政务会议,总体上实行集体讨论并决定的集体责任制。1954年宪法取消了政务委员,把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实行部长会议制。虽然国务院带有更多的首长制倾向,但基本上仍实行集体责任制。1982年宪法改为总理负责制,但重大问题仍然需要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因而严格说来也结合了委员会议制和部长会议制的特点。1982年宪法还恢复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取消的秘书长,并增设了审计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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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41 国务院在1982年以后改为总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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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43 根据1982年宪法第85条,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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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45 如前所述,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大产生,其每届任期和全国人大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第87条)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92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各部、委设部长、主任一人,副部长、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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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47 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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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49 国务院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都由总理召集并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则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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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51 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渎职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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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53 根据宪法第89条,国务院主要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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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55 第一,统一全国法令。根据宪法和法律,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各部委则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令和规章。(宪法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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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57 国务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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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59 第二,统一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统一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委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委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令和规章;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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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61 第三,管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防等各方面工作。国务院负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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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63 最后,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而完善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主要包括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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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65 除了上述宪法权力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通过立法授予国务院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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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67 思考 参照《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受到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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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71 探讨 宪法权利和紧急状态——“非典”之后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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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73 突发事件永远是对宪法和权利的考验。在平常状态下,法治社会主要通过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我调节自动运行着;除非出现违法情形,政府一般没有理由干预或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然而,一旦出现了紧急状态——譬如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社会单靠自身的力量无法维持正常秩序,因而政府必须积极干预以解除社会危难。由于时间急迫,政府必须果断采取必要措施,以防公民的人身安全、健康或财产遭受更大损失。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某些决定和措施将不可避免导致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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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75 2003年春季暴发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02年底,广东省首先发现非典病例,但由于当时重视不够、防治不力,这种人类前所未见的疾病在全国蔓延开来。由于这种疾病可以通过空气接触传染,因而一度曾在全国引起恐慌。中央和各地政府采取了许多防范措施,尽力防止非典扩散。其中某些措施显然是必要的,且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限制是相当次要的,例如在飞机场和火车站等交通枢纽要求旅客测体温并填写申报单。但有些措施对人身和财产的限制相当严重,且其必要性也值得商榷。“非典”虽然过去了,但它的法律后果遗留下来,要求我们提供适当的法律救济,并为以后的类似突发事件从制度上做好准备。考虑以下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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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77 2003年4月24日,镇江市政府把地处大市口的河滨饭店作为“定点”饭店,专门接受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客人。这一消息一度引起饭店工作人员的恐慌,并致使饭店退掉事先预订的四百多桌宴席。[105]更为常见的是政府指定医院作为专门接受并治疗非典病人的医院。由于一开始设施比较简陋,病房隔离不充分,可能会致使某些疑似病人染上非典,产生伤害甚至导致死亡。究竟谁应该对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医院还是政府?还是受害者自认倒霉?2003年5月4日,南京地区非典防治指挥部发出紧急通知,即日起全市零售企业一律停止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如有前来药店询问者,一律劝其到公布的发热门诊就诊。各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要求加大检查力度,违者当场责令其关门停业,暂扣“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就地张贴停业公告。截至当日,南京发现了四例非典疑似病例。[106]另外,一些人群聚集的地方——如歌舞厅和网吧——也一律停止营业。政府是否应该补偿这些规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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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379 更为根本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政府是否有权规定上述紧急措施?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争议甚至诉讼?哪些部门可以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类型和程度的紧急措施?紧急措施的决定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如何执行?如何决定紧急状态是否已经结束?紧急措施所产生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政府还是受害者自己?如何确定损失的程度和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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