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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591 联邦宪法规定了最高法院,下级法院则由国会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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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593 在1789年的第一次会议期间,国会通过《司法法》(Judicial Act),创立了在近一个世纪内保持稳定的下级联邦法院组织。在结构上,联邦法院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对普通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对地区法院判决不服的诉讼方有上诉权。合众国划分了九个巡回区(circuits),在每个巡回区都设置了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并符合其他法律要求,上诉法院就必须受理上诉案件。联邦和大多数州都基本上采取二审终审制。对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再次申请上诉到最高法院。但对第二次上诉,当事人不具有获得审理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最高法院有裁量权根据案件在宪法意义上的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颁发调案令状(writ of certiorari)来受理上诉。最高法院大约只受理5%的申请。各州司法制度与此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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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595 联邦法院分为三个等级,基本上采用二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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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597 在建国初期,联邦法院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它与各州法院之间的关系。联邦与各州的双重法院系统不仅要求按照案件的法律起因,合理分配司法管辖权,而且对于两者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要求存在一种统一司法解释的法律机制。前面已提到宪法第六章所规定的“最高条款”,它使各州法官受到合众国宪法与法律的约束,从而赋予各州法院解释联邦宪法的权力。问题在于,当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不一致时,或者说当某些州的最高法院有意抵触最高联邦法院的解释时,何者解释效力为上?对此,1789年的《司法法》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合众国条约是否有效、州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与法律,以及如何解释联邦宪法、法律与条约等问题上具有最终判决权。这个现在看来甚为合理的答案,在当时却颇有争议,并随后被弗吉尼亚最高法院宣布为抵触联邦宪法。在以下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首次给予明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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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599 联邦制需要处理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解释效力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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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03 案例 联邦与各州法院的关系——“英民地产充公案”[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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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05 该案发生于1816年,它涉及原来英国居民在弗吉尼亚拥有的一大片地产。在美洲独立后,弗吉尼亚的法律宣布驱逐战争时期效忠英国分子,并将其土地充公。马丁从一位英国贵族那里继承了地产,但州政府根据这项法律,宣称该地产已归州所有,并于1789年将其所有权从州转移到一名叫亨特的人,继而转移到其租户。马丁则依据合众国和英国在1783年签订的“和平条约”(Peace Treaty)与1794年的“杰伊条约”(Jay Treaty),拒绝放弃地产。亨特的租户依据州法起诉州法院,要求驱逐马丁,并在弗吉尼亚州的最高上诉法院获得胜诉。根据1789年司法法案的授权,马丁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并获得有利于他的法院命令(Mandate),但弗州上诉法院拒绝承认联邦法院有权审理州法院的决定。于是最高法院对此再次发表意见。在法院意见中,斯道利法官(J.Story)不仅陈述了联邦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决定的法律理由,而且阐明了美国联邦主义的普遍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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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07 显然,宪法基于自身的理论,根据采纳了它的美国人民的判断来施予或保留权力。[各州法官]对本州的依恋、对他州的嫉妒及本州利益的纠葛,有时确实可能会阻碍或控制……司法的正常管辖。因此,对于各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一州政府和他州公民或外籍人之间以及公民和外籍人之间的争议,宪法允许当事人在国会权威之下,使争议受到全国性审判庭听取、审理与决定……对于其他可被列数的案件——起因于合众国宪法、法律和条约的案件、影响到大使和其他公使的案件及海事管辖案件,其所触及到民族安全、和平与主权的更高理由与更为广泛的特性,则可为授予[联邦]专有管辖权提供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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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09 联邦法院对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解释约束各州法院,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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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16 图5.6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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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18 联邦最高法院北门,塑像为“正义之沉思”(Contemplation of Justice),刻在房梁上的一行字是“法律下的平等正义”(Equal Justice Under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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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20 但这还不是全部。另一种动机……可能导致宪法授予上诉管辖权,以使之处于[各州法院的]决定之上。这种动机出于一种重要性甚至是必要性,即在整个合众国内对宪法范围内的所有议题形成统一决定。在不同的州,同样博学与正直的法官们可能以不同方式解释合众国的法律、条约、甚至宪法本身。假如不存在修正权力以控制这些冲突不一的判决并使他们和谐一致,那么合众国的宪法在不同州就将不一样,并可能在任何两个州都不具有全同的解释、义务或效力……联邦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必将继续对这种弊病提供唯一合适的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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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22 法律的统一性也要求联邦法院的法律解释具有更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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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24 “地产充公案”确立了最高法院是联邦法律的最终阐释者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合众国统一各州对联邦法律的解释奠定了基础。联邦大法官霍姆斯(J.Holmes)认为该案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马伯里决定,无疑说明了统一司法管辖权对维护联邦体制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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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28 思考 比较马伯里诉麦迪逊和“地产充公案”,它们所解决的问题在性质上有何不同?为什么“地产充公案”甚至可能更为重要?它对应于中国目前的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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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30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12]
1702809631 二、欧洲大陆法体系——法国和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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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33 如本书第三章所述,欧洲大陆国家采取集中的专门审查制度。和普通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司法管辖权区分公法与私法诉讼,不同的法庭分别审理民事、刑事、行政和宪政诉讼。在具体设置上,不同的大陆国家又有不同特点。这里以单一制的法国和联邦制的德国为代表,讨论大陆国家的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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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35 (一)联邦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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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37 德国的法院系统具有集中化与专门化的显著特点。相对而言,德国的司法权力在横向和纵向都有不同分配。在横向上,和普通法院不同,德国不存在统一的司法管辖权以处理全部领域的法律问题。通常的司法功能分布在五套平行与独立的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审理民法与刑事案件,四种特别法院分别处理行政、社会、劳动与财政争议。通过在横向实行司法管辖分工,这些法院对其本专业的法律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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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639 德国司法职能由五套平行和独立的专门法院系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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