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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09 司法不独立不仅体现于政府对司法的干预,有时也体现为司法对公共舆论的让步。2006年4月,许霆发现广州某地的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出现异常,自己银行卡的余额只有170多元,却能取款1000元而不能如实扣账,便连续取款170次,先后获得17余万元。由于17万元已经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许霆无期徒刑,结果引起全国巨大反响,舆论普遍认为判决过重。在请示最高法院之后,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五年徒刑。[119]许多人认为,这个结果标志着民意的胜利,但也有不少人担忧媒体对司法的干预。另外,舆论干预也可能产生畸轻畸重的结果。在云南,一位大学生恶意取款40多万元。虽然已经退还了钱,但还是判了无期徒刑,并且到广州许霆案发生时已经服刑7年。[120]由此可见,民意未必能在所有情况下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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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11 事实上,许霆案并不是民意审判的首例。早在2002年4月,沈阳“黑道霸主”刘涌被一审判处死刑,但二审因证据不足而改判死缓,判决书甚至认为侦查过程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虽然似乎得到大多数刑法学家的肯定,改判引起了相当强烈的社会抗议,并被不少民众认为是权力和金钱干预的结果。2003年12月,最高法院“破天荒”首次提审刘涌案,并亲自再度判决死刑,许多人为此拍手称快。[121]2008年4月,新任最高法院院长在讲话中明确表示,死刑判决需要考虑有关行为的违法性质、社会危害以及人民群众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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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13 你如何看待“民意审判”?死刑判决是否应考虑多数人的“民意”和“感觉”?为什么?如何在维持舆论监督的基础上保证司法独立?在人大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民意可能发挥什么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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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19 思考 2001年修正的《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并设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由5—9人组成,本院院长任考评委员会主任。(第48—49条)法官从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起,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12级。(第18条)“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19条)从目前任命情况来看,法官等级和所担任职务等级有很大关系,这些规定和实践是否有利于法官独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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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23 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法院不受立法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干涉”。事实上,各级法院的领导都由同级人大选举,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你如何看待法院和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如何防止法官受到同级人大或政府部门的压力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现在某些地方所实行的“个案监督”制度,即人大或常委会调取反映意见比较大的司法决定,并对发现有问题的责成司法机关重新考虑。这项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第125条保证的“法院独立”?(参见本书第三章关于洛阳玉米种子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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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27 动态 司法改革的歧路——“唱红打黑”与“重庆模式”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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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29 2008年,随着肖扬院长的离任,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国司法改革似乎迷失了方向。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学习四十年代延安时期的“马锡五模式”,鼓励法官去“田间地头”办案,甚至对各级法院硬行规定调解率,似乎唯有“大调解”才能“让人民满意”。法学界不仅有人借用美国的“司法能动”话语为此背书,而且有人反对先前的司法职业化改革方向,提倡司法“民主化”或“大众化”。[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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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31 与此同时,薄熙来主政下的重庆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唱红打黑”运动,通过王立军掌控的公检法系统实行运动式执法、突击式审判,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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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33 2012年初,薄熙来因对其妻谷开来杀人案的处理极不满意,打了王立军一巴掌,致使后者上演夜逃美国驻成都领事馆的大戏,才牵出重庆黑幕。同年8月,薄熙来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而受到审判。庭审过程跌宕起伏、众人瞩目,甚至被称为“世纪审判”。微博直播是此次庭审的重大亮点,兴许能为推动审判公开提供契机;被告被赋予相当程度的辩护权,对三项指控给予有力回驳。虽然薄熙来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各地尤其是重庆本地仍有一些民众支持“打黑”,认为他为市民办了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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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40 图5.9 左图为律师李庄在重庆受审,右图为曾经叱咤风云的王立军在薄熙来案件审判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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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42 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司法改革“拨乱反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了三个方面的司法改革。首先,“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其次,“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后也最重要的是,“推进审判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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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44 评注 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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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46 另一方面,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案件中,中国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又确实不受控制。虽然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法治国家的长期传统表明司法救济之获得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逻辑,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说是所有其他权利获得保障的前提。英国历史悠久的“释放人身令”(Writ of Habeas Corpus)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救济权,也就是当某人遭到政府扣押时,他有权要求政府迅速将他移交给法院,由法院裁决扣押是否合法。但在中国,司法救济权尚未受到充分重视。一个突出的体现就是政府或法院自身有时随意限制受案范围,从而使得某些公民的合法权利失去了司法保障。和所有法治国家不同的是,中国所有级别的法院都有一个特别机构——立案庭。许多案件在立案阶段就被挡在法庭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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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48 近年来,拆迁是一个不少地方法院避之唯恐不及的敏感问题。例如浙江省法院系统曾发出通知,不再受理拆迁人提出的强制腾退(即通常所说的“强迁”)拆迁户的官司。[124]以前法院直接受理拆迁人的强制腾退诉请,导致开发商往往是一纸拆迁公告出来就要求拆迁户搬家;不搬的话,就法庭上见。但据说后来有一个基层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伤亡事故,“震动很大,所以中院才出了这么个通知。”通知的“主要精神还是规范房屋拆迁,让老百姓有路可走”。法院现在把拆迁户和开发商拉到一起,劝告他们协商解决,“有时甚至敦促开发商多作让步。”这种做法可能具有一定的效果,但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地方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不受理某一类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是否真正解决了拆迁问题的症结?为什么?难道法院在此作出有利于拆迁户的决定所用的手段——限制受案范围,不能被同样用来作出不利于拆迁户的决定——拒绝受理拆迁户为了维护自己权利而提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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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50 事实上,早在1996年,最高法院就下发过“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可以对不服的有关政府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然而,实际上拆迁官司仍然很难打:“拆迁官司难,立案难、审理难、胜诉难。”2002年2月,北京曾发生过一起著名的拆迁官司,1万多名被拆迁户联名向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称为“万人诉讼”,但最终法院没有审理。[125]从2002年底开始,最高法院着手制定关于拆迁案件的全面司法解释,出台了《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的指导思想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主,兼顾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要求法院在原则上受理拆迁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做出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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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52 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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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54 根据法院组织法,中国法院共分四个等级。第一,基层法院包括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法院。(第18条)第二,中级法院包括在各省与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在直辖市内设立、在省与自治区辖市以及自治州的法院。(第23条)第三,高级法院包括设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法院。(第26条)最后,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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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856 中国法院分为4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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