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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不承认政党,但《基本法》明确承认政党是形成人民政治意愿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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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国宪政所发展的自由民主国家而言,政治见解和结社的自由,乃是公民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来自人民的最高权力须通过选举和表决得以行使,又是每一个民主体制之本性。但针对大型现代民主国家之现实,只有通过作为政治组织的政党运作,这项大众意愿才能体现出来。这两个基本概念得出同样结论:政党的建立和活动不得受到限制。德国宪法缔造者所面临的问题在于,是否能全盘实施这项结论,抑或在最近经验的启发下,应该对这一领域规定某些限制。缔造者必须考虑,基于任何政治观念来组建政党的绝对自由,是否应该受到特定的民主统治原则之限制;且企图利用民主手段的形式来废除民主的政党,是否必须被排除于政治过程之外。缔造者还必须顾及与此相联系的危险:政府可能因此而试图去取消给它招惹麻烦的反对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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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1条尝试去调解这些问题。一方面,它建立了政党必须自由形成之原则。另一方面,它提供了禁止‘违宪’政党活动之手段。为了防止滥用这项手段之危险,第21条授权联邦宪政法院去决定违宪性问题,并尽可能确定这类判决的事实要求。同时,这些规定所基于的基本观念,为解释第21条提供了重要指示……在民主国家,政党具有特殊重要性。通过合法手段,政党可期望改变个别条款或甚至整体宪法机构;只有当寻求推翻《基本法》所体现的最高基本价值——自由民主秩序时,它们才能被驱逐出政治舞台……根据《基本法》作出的宪政决定,基本宪政秩序最终基于下列观念:人具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并且自由与平等是民族统一的永久和内在价值。因此,这项基本秩序所充满的价值,反对那些排斥人类尊严、自由和平等的极权国家之秩序……[对政党合宪性]问题的答案,来自下列考虑:只有在政党否定自由民主的最高原则时,它才能被排除出政治过程。如果政党的内在组织不符合民主原则,那么一般结论将是:政党试图在整个国家推行其自身的结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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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禁止违宪政党之存在,但为了防止滥用这项手段之危险,第21条授权联邦宪政法院决定违宪性问题。宪政法院从政党的组织结构和性质判决,内在组织不符合民主原则的极右党派确实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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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冷战气氛的缓和、极端势力的衰落和政府信心的增强,西德政府不再反对极左或极右政党的存在。1975年,内政部长公开报告了国家民主党的反宪法目标和活动。这一行动受到联邦宪政法院的肯定。法院指出,即使宪政法院从未宣布该党违宪,宪法还是允许政府机构公开揭露从事违宪活动的政党。但政府并未进一步提议宪政法院去查禁任何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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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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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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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西方不同,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多党合作下受到承认的有以下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成立于1948年,主要成员是原国民党中和中共保持合作的党员。中国民主同盟(“民盟”)成立于1941年,主要成员是文教、科技界知识分子;它于1947年被国民党政府宣布为“非法团体”而被迫解散,1948年在香港重新组建。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成立于1945年,主要成员是工商界人士。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成立于1945年,主要成员为教育界和文化出版界知识分子。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初创于1927年,原名“中华革命党”,1947年改为“农工”,主要成员是医药卫生界、工程技术界和文化教育界的知识分子。中国致公党于1925年成立于旧金山,主要成员是归国华侨和侨眷。九三学社成立于1946年,主要成员是文化教育界、科学技术界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是台湾省籍人士在1947年的“2·28”事件之后于香港成立的政治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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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承认八个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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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在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中国出现了究竟采取严格的一党制还是多党并存的问题。毛泽东对此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基本方针,并列入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从而确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但在1957年,这一方针就在“反右”扩大化中受到很大冲击,不少民主党派领导人及成员被错划为“右派分子”而遭到迫害。在后来的十年“文革”时期,民主党派更未能发挥正常作用。1979年,邓小平重新提出在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必要性。1982年,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再次确定了多党合作方针。1989年,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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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基本方针,邓小平以后重新提出了多党合作的必要性。多党合作以共产党领导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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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9年的意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下列主要方面:第一,共产党是执政党与领导核心,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上领导各民主党派。第二,各民主党派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与中共通力合作。第三,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第四,民主党派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的制定与执行,鼓励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第四,多党合作在目前阶段的主要方式包括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并担任各级政府或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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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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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中国还存在着一条“统一战线”,即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主要包括两个联盟:由劳动者形成的“工农联盟”,现在也包括知识分子;以及工人和“其他一切爱国者”的联盟,即劳动者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者之间的联盟,包括拥护国家统一的台湾与港澳同胞、海外侨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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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包括“工农联盟”和“其他一切爱国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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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政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5年在重庆举行的国共谈判。当时,国民党同意召开由各党派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各党派通过政治协商,确定了和平民主五项协议,打破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1948年,中共发出“五一号召”,沿用了“政治协商”的名称,提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召开新的政协会议,成立联合政府。1949年9月,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召开了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产生了中央政府委员会。在该委员会的63名成员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31名,国家副主席、政务院副总理也有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因而较好体现了联合政府与多党合作原则。(王士如编,199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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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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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4年以前,全国人大的职权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1954年,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并召开大会,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以代替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并结束了政协代行人大权力的作用。同年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周恩来当选为政协主席,并作了政治报告,指出政协本身的“统一战线作用仍然存在”。1962年,在经历三年困难时期之后,政协召开了第三次会议。周恩来作了《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发展》报告,提议把“社会主义建设”作为统一战线的新任务,并对开展学术性研究和讨论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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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4年以前,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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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来的十年“文革”时期,政协不能正常工作。1978年12月,政协召开第五届第一次会议。邓小平当选为政协主席并致开幕词,把促进“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作为统一战线的基本任务。1982年12月,各民主党派在第五届全国政协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确认了这一基本任务。1994年3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章程作了修订。2000年和2004年,《章程》分别再次受到修订。2004年的修正案在总纲中特别强调:“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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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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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是指在决策之前或决策执行过程中,政协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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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是指在决策之前或决策执行过程中,政协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政协全国或地方委员会可根据共产党、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建议,举行由各党派与团体负责人及各界代表参加的会议,并进行协商。根据1989年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方针政策及其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家政治的重要事项、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交与国家统一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及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等。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包括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专题座谈会、主席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的协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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