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10817
1702810818
美国总统不是直接由选民选举,而是由各州选民选出的选举院选举产生。
1702810819
1702810820
联邦宪法在多处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性别或年龄而受到剥夺或削弱。这些保障是普遍的,不仅适用于总统选举。如上所述,意义深远的第十四修正案已被解释为要求“一人一票”原则。有趣的是,由于联邦宪法把总统选举人的选择决定权交给了各州立法机构,如果州议会不把这项权利直接转交给选民,而是由自己直接选择总统选举人,那么平等保护的问题就不存在。只有在州议会作为实施联邦宪法第2条第1款授权的手段,选择全州选举来任命选举团成员之后,公民个人才有选举合众国总统的选举人的宪法权利。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在1892年的一个案例指出,[167]在选择任命选举人的方式上,州议会的权力是“全面”(plenary)的。例如它可以选择自己去任命选举人;事实上,在联邦宪法制订许多年后,这一直是好几个州的立法机构所采取的方式。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各州逐渐把选择选举人的权利赋予公民个人。当然,任何州的议会都可以收回这项联邦宪法原授予它的权力,但目前美国所有的州确实都由公民来选举总统的选举人。而一旦州议会选择把这项权利交给选民,州对这项权利的规定就受到联邦宪法相关条款的制约。既然州的法律现在已把选择选举人的权利交给了选民,那么州的立法、执法与司法行为就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或歧视这项权利。
1702810821
1702810822
评注 选举院制度的扭曲效果
1702810823
1702810824
和采取单一成员选区制的众议院选举有些类似,美国总统的选举也具有“胜者全赢,负者尽输”的特征。假定某个州的选民对民主党与共和党的支持率是49∶51,那么共和党就将获得全部选举人的选票。例如在佛罗里达州,如果我们确切地知道布什比戈尔多获得那么一点点选票,那么美国的选举院体制将使他获得该州全部的选举人票。同样,如果选民在全国范围内对共和党和民主党候选人的支持率是40∶60,那么完全有可能出现下列情形,即共和党候选人在各个州内都被民主党击败,从而使获选的民主党候选人获得100%的选票,和选民对两党的实际支持比例大相径庭。当然,选民在全国分布的不规则与随机性使得这类情形并未发生,但至少在理论上存在着发生的可能。
1702810825
1702810826
各州有全面裁量权决定选举人的产生方式,但只要规定选举人由选举产生,就必须遵守联邦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1702810827
1702810828
在大多数情形下,当选总统获得的选举人票相对于落选人而言显得比选民的实际支持要多;但在少数情形下则可能反过来,甚至当选总统虽然获得了多数选举人票,但就选民的实际支持而言还比落选者更少。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绝大多数民主党选民集中于少数几个州,而共和党选民则在其余的多数州以微弱多数超过民主党选民,那么选举院制度就可能使受到全国绝对多数选民支持的候选人落选。因此,选举院制度可能会违反简单多数主义的民主原则。
1702810829
1702810830
这种情况历史上曾发生过四次。例如,在1888年的总统大选中,哈里森(Benjamin Harrison)的全民选票多于其竞争对手克利夫兰(Grover Cleveland),但后者获得了多数选举人的支持而当选总统。在2000年的总统选举中,类似的情况再次重演:在总统大选中所投的总共一亿多张“全民选票”(popular votes)中,戈尔比布什多获得30万票。这一差距虽然不大,却是不受争议的事实。因此,根据简单多数原则,戈尔应获选美国总统。然而,选举院制度却允许布什获得了微弱多数的选举人而当选。因此,尤其当双方得票接近的时候,选举院投票的结果确实可能和全民投票的结果相反。不仅如此,选举院制度还使2000年的总统大选陷入了更深的困扰。
1702810831
1702810832
选举院制度可能会使总统选举的结果不同于直选结果。这类情形在美国历史上确实发生过。
1702810833
1702810834
1702810835
1702810836
案例 选举院制度的窘迫——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
1702810837
1702810838
2000年11月7日举行的美国总统大选突显了民主选举中的一个普遍事实:一定比例的无效(或被人或机器认为无效)选票之存在。在美国的全国选举中,一般有2%左右的选票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作废:有的可能故意不选任何候选人,有的选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人,有的在标记时犯了错误,有的因标记不明显而被机器误认为是废票,等等。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比例的偏差可被忽略不计。但如果双方选票相当接近,这种误差则有可能影响整个选举的结果。这种情况在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确实发生了。共和党候选人布什(George Bush,Jr.)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Albert Gore)所获的选票极为接近。在关键的佛罗里达州,两者的选票尤其接近:在将近600万张佛州选票中,布什比戈尔仅多不到1000张选票,小于全部选票的万分之二。但根据选举院制度,布什被佛州宣布为胜者,因而获得了全部选举人的选票。戈尔则挑战佛州所公布的选举结果,认为某些自动识别选票的机器未能适当识别出投他的票;否则,结果很可能正好相反。根据当时的情况,佛州的选举结果决定了整个联邦总统的人选——谁赢得这个州,谁就赢得了多数选举人而当选总统。但佛州的结果被选举误差困扰着。
1702810839
1702810840
任何选举都会有一定比例的废票,有时候有效的选票可能被机器认为是废票。布什和戈尔在佛罗里达州选票非常接近,被机器误认无效的表决可能起决定性作用。
1702810841
1702810842
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那些有问题的选票卡。选民被要求用一支尖笔在纸卡上穿孔,但有些选票未被完全穿孔,使得机器不能识别它们,例如应被穿孔的部分有时还连在卡上,有时则只有一个受压的印子(即后来很有名的“酒窝选票”)。这些选票还是表明了选民的“意向”,但机器(扫描仪)却以为选民完全没有选择而属于无效选票。戈尔的论点是这些实际有效的“无效”选票中,选他的居多数,且数量足以表明他实际获胜。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让全部佛州选民再投一次票吗?这不太可行,且宪法也未如此规定。就认定机器自动计票的结果,将那些“酒窝选票”弃置不顾吗?似乎又显然有失公正,尽管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基本上就是这么决定的。戈尔提出对他认为有问题的那些选票进行手工计票,也就是让人去重新检验一下那些被某些选区的检票机认为无效的选票,并把那些清楚表明“选民意向”的选票挑出来。但是究竟重新检验哪些选票呢?如果检查某些戈尔失利的选区,布什可能要求检查他失利的选区,甚至检查他失利的某些其他州的选票——当然,他必须能证明那里的失误是如此之多,以致纠正后他有可能反败为胜。这样,任何一场选举都可能变得没完没了;民主要求公正,但它也同样需要效率和结果的确定性。再说,让谁去检验这些废票呢?检验需要什么标准?“酒窝”压得多深才算“清楚表明”了选民意向?不同的选区、不同的检票员可能有不同的标准——有的是无意的,有的是故意的。和机器不同,人是有偏向的;民主党的检票员可能会采取对戈尔有利的标准来解释选票,共和党检票员则会反其道而行之,而任何一种做法都是对选民权利的歧视。法官应该介入吗?还是她就应该信任地方检票员所宣布的结果?如果介入,究竟是佛州自己的法官——因为这是在佛州举行并主要受佛州法律管辖的选举,还是联邦法院的法官——因为这毕竟是联邦总统的选举?你看,民主不是“请客吃饭”,一个看上去简单的小问题却引发出这许多不容易解决的大问题。
1702810843
1702810844
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要求对某些选区的废票进行手工计票,但这项决定被联邦最高法院以宪法理由撤销。
1702810845
1702810846
整个过程导致了大量诉讼,在此只能略述一二。(详见张千帆,2001b)。还得记住时间不等人: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佛州结果必须在12月18日之前确定其结果,否则国会可根据联邦法律拒绝计入该州的选举结果。12月8日,佛州最高法院以4∶3的判决下达了“戈尔诉哈里斯”决定,[168]命令州政府在剩下的时间内对9000张选票进行手工计票。布什把这一决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宣称佛州法院的决定违反了联邦宪法。12月12日,在“布什诉戈尔”决定中,[169]联邦最高法院下达的最后判决以5∶4撤销了佛州高院的判决。最高法院的七位大法官认为佛州高院所要求的重新计票存在着宪法问题。其中两位法官虽然同意多数意见的这一含糊结论,但所要求作出的救济不同,并在少数意见中单独表达了他们的观点。以首席大法官为首的五位法官构成了多数意见,判决佛州高院的决定违反了联邦宪法和法律。其余的法官则基于不同理由,表达了反对这一判决的少数意见。
1702810847
1702810848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
1702810849
1702810850
多数与少数意见之间的争议主要围绕着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联邦法院是否应该干预这项发生在佛州的选举争议;更准确地说,联邦法院对这项争议有没有合适的管辖权(或称“受案范围”)?多数意见认为,在佛州进行的是关于联邦总统的选举,且直接涉及选民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平等权利,因而联邦法院显然应该干预;少数意见则认为,宪法已经把选择选举人的任务委托给各州,对选举方式的规定完全是各州的事务,联邦的干预是极为有限的。第二,佛州高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联邦法律,或以违反联邦宪法第2条的形式改变了州法的立法原意?第三,佛州高院对“缺票”的处理方式是否侵犯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保护?事实上,对第三个问题的肯定回答也就基本上回答了第一个问题。
1702810851
1702810852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佛州法院对手工计票的标准太模糊,容易导致错误并损害候选人与选民的宪法权利。
1702810853
1702810854
1702810855
1702810856
1702810857
1702810858
1702810859
图6.7 “酒窝选票”的困惑
1702810860
1702810861
佛罗里达州的官员正在审视一张“酒窝选票”,看“酒窝”是否足够深,以致达到了法院关于“清楚表明了选民意愿”的要求;如果未达到要求,那么机器识别它是废票的结果就是正确的。
1702810862
1702810863
在实体上,平等保护是本案的选举争议中最根本的问题;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七位法官的整体意见发现佛州高院的决定违反了联邦宪法。佛州高院要求从这些选票上识别选民的意向,联邦最高法院却认为这种做法未能满足平等保护的最低限度要求,即不得任意对待选票以侵犯选民的基本权利。尽管从表面上看,发现选民意向是一项无可非议的普遍要求,但它在具体运用的时候缺乏统一的标准来保证统一运用。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检票团所面临的是一张沉默的纸,而不是一个还能补充解释的人。在诉讼过程中,确实有证据表明不同地区之间在适用“选民意向”标准上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的前后不一致。例如有一个选区的标准要比棕榈滩选区更为宽松,因而发现的新选票是后者的三倍,而这项结果和两个选区之间的人口差异显著不成比例。但加入整体意见的两位法官认为,这并不表明佛州就不应该举行重新计票;只要佛州高院纠正了手工计票的标准,使之更为明确、具体、统一,重新计票还是应该尽快进行。多数意见则认为,重新计票已经为时过晚,而匆忙进行则反而容易导致错误并损害候选人与选民的宪法权利。
1702810864
1702810865
不论如何,这次从民主政治中引发的争议最终还是在法院获得了解决,并且和往常一样,不管持什么立场的美国人都表示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买账”。然而,在激烈的辩论中,美国人似乎忽略了这场风波的“始作俑者”——古老的选举院制度。在这次大选中,这项制度所造成的误差颠倒了选举结果:如果把所有一亿多张选票加起来,戈尔是无可置疑的胜者(尽管30万张选票的获胜差距并不大)。因此,不论佛罗里达州的结果如何,根据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大多数美国人的实际愿望,戈尔而非布什才应该是真正的赢家。
1702810866
[
上一页 ]
[ :1.70281081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