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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38 4.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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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40 根据选举法第7条,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同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这些选举委员会受本级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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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42 各级人大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选举委员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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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46 思考 各级人大常委会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的,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又是从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的。由人大常委会来“主持”、“领导”或“指导”本级或下级人大的选举,是否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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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48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第34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第38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第35条)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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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50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成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第39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第40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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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52 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第31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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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54 有效选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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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58 思考 现代“曹锟现象”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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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60 据报道,2000年12月,山西运城地区撤地建市,并筹备召开市成立后的第一届人大。为了当上市人大代表,当地不少“有钱人”——包括有经济实力的基层干部和个体老板——大肆行贿送礼,花钱买上了人大代表身份。[182]在贿选中,以运城市所属河津市选区问题最严重。该选区产生了32名运城市人大代表候选人,其中“戴帽下达”的候选人6名,其余26名由河津市选举产生。在这26人中,中共河津市委推荐一部分“正式候选人”,另一部分则是由10名以上河津市人大代表联名推选产生的“差额候选人”。后者多是基层比较富裕的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以及当地率先致富的私营企业主,个人资产据称达几百万到几千万元,而其中有些人不惜重金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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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62 中国某些地区的人大选举出现了贿选现象。选民可以提出罢免人大代表。中国首先在农村推广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尚有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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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64 贿选现象导致一些选区的“选举结果异常”。由当地党委推荐的候选人——特别是无权无钱的普通群众候选人——在选举中“纷纷落选”。例如在河津选区,市委推荐的6名候选人有4名落选,而12名“差额候选人”有9人当选。盐湖区党委提名的6名农民候选人和2名教师候选人全部落选。当选代表中,私营企业主的比例明显增加。你认为单凭提名候选人“纷纷落选”或“私营企业主的比例明显增加”这些事实,是否就能表明“选举结果异常”?参考本书第二章,解释贿选发生的制度原因。如何杜绝这类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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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66 并不奇怪的是,官商结合使人大代表的队伍混入了一些不法分子。因向举报人下跪而闻名的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副市长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但即使如此,他仍然依法当选山东省人大代表。[183]2004年2月,举报人李玉春发现李信涉嫌犯罪并开始举报。李信知道后便指使自己的弟弟带着公安人员将其非法绑架殴打,并强迫写下“保证书”。李玉春先后向检察院、反贪局、公安厅、纪委反映情况,但这一切既没有动摇李信的政府职位,也没有影响其如期当选省人大代表。只是到6月,李信才演出向举报人下跪、写保证书和送钱封口等闹剧,不久后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许可被依法逮捕。2005年4月26日,原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桑粤春贪污涉黑案在吉林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同案宣判的还有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6名团伙成员,骨干均为桑氏家族内部成员。法院判决桑粤春因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诈骗罪、强奸罪等14项罪名,判处其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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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68 5.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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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70 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对罢免的表决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第44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第45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出的代表,须经同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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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72 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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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76 思考 目前,就已经发生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少数个案来看,罢免理由大都限于代表的贪赃违法或重大失职行为。选举法没有提到选民罢免的标准。你认为罢免标准应该是什么?选举法是否应该规定罢免代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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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78 (二)中国基层民主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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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80 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地方行政首长全部由当地人大间接选举产生。尽管如此,少数地区还是对于直接选举做了有益的尝试。传统的实践是由上级党委提名候选人,由同级人大决定行政首长的人选,有人形象地称之为“上级党委画圈,人大代表举手”。在地方试验过程中,某些地区改革了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候选人,再由地方人大在候选人中产生首长人选;某些地区则更进一步,选民不仅选出候选人,而且也直接投票产生他们的地方“父母官”,并称之为“公推公选”或“直推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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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82 1.选举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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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84 在西方,候选人一般是通过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并进行预选而产生的。因此,在进行最终选举之前,各候选人已经“过五关、斩六将”。到大选时,由于“幸存”的候选人已经充分曝光,关心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策立场已经相当了解,因而具备相关信息以作出适当选择。相比而言,中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几乎完全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确定。这样可能会产生什么问题呢?据报道,在一项对北京市某些地区的调查中,认为本选区代表称职的选民少于20%,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人大代表是谁或做过什么事情的选民占将近60%,对情况不清楚的占12%。(王士如编,199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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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86 西方候选人一般经过漫长的预选过程,中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几乎完全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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