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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如何让选票更“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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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村委会选举发生了严重乃至离奇的贿选现象。照理说,“村官不是官”,按照宪法的定义,村委会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一些地方,候选人却不惜重金贿选这个看上去不起眼的职位。例如在2003年举行的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中,山西省河津市的老窑头村发生了一起颇为离奇的花费天价争当村官的事件。[199]在竞选过程中,两位村委会主任的候选人王玉峰、史明泽分别向村民承诺,如果能够当选,就向全村1300口人按人头发钱。两人开始了竞标过程,从最初的每人200元逐步上升到1800元和2000元。最后王玉峰赢得竞选,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并立即兑现了承诺,向全村每人发放现金1800元,总共花去近200万元。另外两个当选的村委员副主任也分别向村民发放了现金十几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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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那么多的钱当一个村委会干部,究竟“图”什么?其实,从候选人的角度看,这笔账并不难算。在目前情况下,村委会掌握着村经济资源的决定权和分配权,但无论在政治还是法律上这些权力却很少受到约束。不受控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而从中获得的灰色收入足以抵消竞选时的各种花费。事实上,村官虽然官衔不大,但权力却不小,村里的一切大小事务都是村官说了算。除了可能的政治资本之外,做上村官意味着直接的经济资源支配权,包括承包权和征地权。[200]目前,诸如矿产、水利、动植物等集体资源的发包权和经营权大多掌握在村干部手里。在发生征地的地方,村官们又是有关款项发放的最后一道关口。通过行使公共权力所产生的垄断租金,绕过各种法规和上级的监督出卖土地并截留收入,村官在一个具备资源禀赋的地区是不难“发迹”的。[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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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滩子村,村委会自1985年的20年里没有公开过村财务状况,没有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公开进行过换届选举。由于不满村干部的胡作非为和矿队办的“不作为”,去年年底滩子村村民自发组织“罢免”了村委会,“封存”了村财务账目,并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20年来的村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202]结果发现在此20年间村煤矿分红的526万多元中,代表滩子村2000多口人的村委会财务仅分得178多万元,而主要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十余人却分得348万多元。审计报告同时显示,近35万元的专款专用的青苗补偿费、塌陷补偿、树木补偿等补助款,被村委会截留后转入管理费收入。村民们还反映,村委会收取的煤矿管理费、页岩矿分红收入、房租等合计139万多元,也都被村干部以工资、奖金、福利、各种补助的名义瓜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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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村民并不能通过选举村官来控制这些集体资源,村委会选举也就难免“变味”,贿选也就成为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事情。村民所关心的并不是选举结果,而是自己能从选举过程中得到什么好处,选票能卖出什么价钱。在陕西省大荔县,一些候选人公开许诺:投一张票,发一碗羊肉泡馍的票,选民拿票可以到羊肉泡馍馆吃一碗羊肉泡馍。[203]一张选票等于一碗羊肉泡馍,未免过于悲哀了。但这是谁的错呢?如果选谁真的意味着收入和资源的不同分配,真的关系到日后的切身利益,那些村民还会再拿他们的选票去换羊肉泡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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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打击村官犯罪的法律机制还有待完善,已有村官因贪污受贿而受到法律制裁。[204]当然,即使在法治和监督不到位的现状下,还是有村民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在上述滩子村事件,村民强烈不满该村村委会干部20年来未公开村财务状况、未进行换届选举并从村办煤窑分红中领取比村民多上百倍的收益等做法,一举罢免了村委会。[205]2004年4月,陕西大荔县城关镇西关村的286名村民联名将县民政局、镇政府、县政府告上法庭。[206]渭南市合阳县法院肯定了村民的主张,撤销了城关镇政府先前否定村民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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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只要仔细想想,不难发现选票应该是很值钱的。唯利是图的贿选者之所以来“买”你的选票,正是因为他们知道选票远不止他们付出的那个价码。等到他们当选之后,必然变本加厉搜刮民脂民膏、掠夺属于村民的资源,结果必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村民们为自己的短视买单、“占小便宜吃大亏”。2011年9月,广东乌坎村民们看清了这一点。他们的村委会和以上村子如出一辙,多年没有经过改选,村务和财务从来不公开,村民们完全被蒙在鼓里,对自己的几千亩地被悄悄卖给开发商浑然不觉。等到他们觉悟过来,乌坎村民不仅要地,更要选票,最后用选票把践踏自己权利的村主任选下来,把代表自己利益的村委会选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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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选票是“值钱”的,但是要让自己手中的选票恢复其本来应有的价值,村民必须行动起来,至少在选举那一天投出属于自己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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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9 乌坎村民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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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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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民主及其理论基础?民主选举有哪些基本特征?什么是地域代表和职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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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党有哪些职能?在选举中发挥什么作用?什么是比例代表制、地区代表制和混合代表制?什么是“杜瓦杰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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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党是不是“国家机构”?是否可能违反宪法?为什么?政党需要遵循哪些宪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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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和政党之间应该具有什么关系?政府是否可以取缔政党?是否可以利用国库资助政党竞选?什么是“自卫型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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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主选举必须符合哪些宪法条件?“第四脚注”表达了什么意思?为什么法院对某些宪法条件特别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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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澳大利亚选票”制度?它可能导致什么结果?“分裂政府”的制度成因是什么?参考上一章,这种现象对于宪法理论具有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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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一人一票”原则?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是否符合这项原则?中国地方人大的选举是否符合这项原则?这项原则可能允许什么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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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的基层民主已取得哪些成就?目前遇到哪些困难?如何从制度上解决这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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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第三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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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后这部分,我们终于到达了宪法的“目的地”——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任何一部现代宪法的基本目的;否则,不论如何神圣或崇高的“法”,都不配被称为“宪法”。这部分内容之所以“姗姗来迟”,显然不是因为它最不重要——作为宪法的最高目标,它当然是最重要的,但就和一次长途跋涉一样,权利既然是最终目标就不可能是旅途的起点。不论权利是先天存在的还是被宪法或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保障取决于国家制度的合理设置。“权利条款”并不是一长串华丽辞藻的堆积,它还必须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意味着什么。我们已看到,没有科学的政府分权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配置,个人权利与自由就得不到可靠保障;没有宪政审查,权利就没有实质意义;没有承认并尊重司法决定的法治政府,宪法权利也不可能落实到实处。因此,在遥望目的地的同时,我们必须首先探索通往目标的路径。这就是以前两部分所做的,它们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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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宪政审查,权利就没有实质意义;没有承认并尊重司法决定的法治政府,宪法权利不可能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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