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11625e+09
1702811625
1702811626 (三)表面平等与实际平等
1702811627
1702811628 这项区别和实体—程序平等的区别密切相关,有时甚至是同一个问题。所谓“表面平等”,是指法律在文字形式上平等;所谓“实际平等”,是指形式上平等的法律在运用过程中也获得了平等的效果,因而实现了实质意义的平等(注意这并不一定等于“结果平等”,为什么?)。显然,“表面平等”的法律未必达到“实际平等”的效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平等的对立面是“歧视”。不符合表面平等的法律构成了“法律上的歧视”(de jure discrimination),符合表面平等但不符合实际平等的法律或措施构成了“事实上的歧视”(de facto discrimination)。
1702811629
1702811630 “表面平等”是指法律在文字形式上平等,“实际平等”,是指形式上平等的法律在运用过程中也获得了平等的效果,因而实现了实质意义的平等。
1702811631
1702811632 “事实歧视”可以发生于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本身就带有歧视目的或必然产生歧视的效果。例如以下案例的法令规定,在木头房屋经营的洗衣店都需要经过市政府的批准,而砖瓦房的洗衣店则不需要批准;如果木头房洗衣店全部或绝大多数都为华人拥有,而砖瓦房洗衣店基本上为非华裔经营者拥有,那么尽管这项法令表面上并不是针对华裔的,但实际上可能具有歧视华人的目的,至少其对种族的影响极不均衡,因而可能产生了歧视效果。这时,法律就构成了“隐含歧视”。第二,法令本身并不带有歧视,但在适用过程中发生了歧视。如果上述法令中规定的木头房洗衣店不但适用于华裔,同时也适用于非华裔经营者,那么法令可被认为不是针对华人的;但在市政府的批准过程中,绝大多数华裔都遭到拒绝,而多数非华裔都获得批准,那么市政府必须为这种差异提供理由,否则也构成了“事实歧视”。
1702811633
1702811634 符合表面平等但不符合实际平等的法律或措施构成了“事实上的歧视”,分为两种情形:法律具有歧视目的,或在适用过程中发生歧视。
1702811635
1702811636
1702811637
1702811638 案例 事实歧视——“华人洗衣店案”[209]
1702811639
1702811640 1880年,旧金山市制订的法令规定:“如从本法令通过之日起,任何人未经管理局的事先同意,即在旧金山市县内建立、维持或从事洗衣业,那都将构成违法;在砖瓦房内的洗衣店除外。”违者可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或半年监禁。当时在旧金山共有320家洗衣店,其中240家归华人所有。由于310家洗衣店和市内90%的房屋皆用木头而非砖瓦盖成,该项限制适用于绝大多数华裔或非华裔洗衣店。原告吴氏于1861年从中国来到加州,在当地从事洗衣业已20余年,并一直遵守市政府的卫生与安全检查要求。但在1885年,市管理当局拒绝延长他的洗衣业执照。吴氏因继续从事洗衣业而被罚款10美元,并因未交罚款而被县长改判监禁10天。和他处境类似的华人中,有两百多人的申请遭到拒绝,其中150人因未交罚款而遭拘留。然而,除了一人例外,80名非华裔申请者皆获得市管理局的批准。吴氏请求加州最高法院推翻市管理局的决定,并下达释放人身令(Writ of Habeas Corpus)。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市管理官员是权衡事实的法官”,因而维持地方政府的决定,驳回了原告要求。
1702811641
1702811642 上诉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加州法院的决定。法官们注意到清政府在1880年与美国订有条约:“如果在合众国领土上永久或暂时居住的中国劳工,受到任何其他人的虐待,那么合众国政府应竭尽全力、采取措施以保护他们,并保证他们和最惠国公民享受同样的权利、优惠与豁免。”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并非限于美国公民,而是适用于美国境内的任何人,因而市政府侵犯了对华裔居民的“平等保护”。马修斯法官(J.Matthews)的法院意见指出:“法律本身可能在表面上公正无偏;但如果它被公共权力不公正地加以运用与实施,因而在实际上非法歧视了处境类似的个人权利,那么宪法仍然禁止法律对平等正义的剥夺。”
1702811643
1702811644 即使法律表面上平等,但在运用过程中非法歧视了处境类似的个人权利,也将侵犯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1702811645
1702811646
1702811647
1702811648 思考 从以上数据,证明旧金山市政府确实歧视性地实施了有关洗衣店的法令。用这个例子说明,实际平等是不是“结果平等”?你认为区分砖瓦房和木头房本身是不是任意的?市政府这么规定可能有什么理由?
1702811649
1702811650 “法律歧视”和“明显歧视”、“事实歧视”和“隐含歧视”之间是什么关系?
1702811651
1702811652 作为总结,平等是和歧视相对的。法律规范在运用过程中可能在三个层面上违反平等原则。首先,法律文字可能歧视了不同类别的公民。这时,法律构成了明显歧视,在表面上就不符合平等原则。其次,法律虽然在表面上平等,但对不同类别的公民隐含着歧视目的或歧视效果。这时,法律就构成了隐含歧视。最后,虽然法律在内容上本身没有问题,但在实施与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歧视现象,因而和隐含歧视同样构成了“事实歧视”。程序性平等审查将推翻这类适用过程中发生的歧视,但并不触及明显或隐含歧视;实体性平等审查不涉及适用过程,但将同时禁止明显与隐含歧视。最后,实际平等则禁止事实歧视,包括隐含歧视和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歧视。
1702811653
1702811654 法律规范在运用过程中可能侵犯平等原则的三个层面:明显歧视、具有歧视效果以及适用中发生歧视。
1702811655
1702811656
1702811657
1702811658
1702811659
1702811660
1702811661 图7.2 不同层次的平等与歧视
1702811662
1702811663 读者在此要注意下列区别:程序性平等和实体性平等是指对“平等”要求的理解——根据程序性理解,“平等”不要求审查法律的内容和实质,因而通过程序性平等审查的法律未必符合“表面平等”要求,但通过实体性平等审查的法律应该是符合表面平等的;表面平等和实际平等则是指法律及其运用过程的特征,并且是在法律文字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法律的实际运用后果。程序性平等和实际平等都把审查的焦点放在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上,但程序性平等忽视法律内容的平等,而实际平等则已假定内容(文字)平等,再进一步追究法律在运用过程中是否获得平等效果;符合实际平等的法律应该也符合程序性平等原则,但反之未必,因为程序性平等审查仅能保证法律地位类似的个人获得类似的处理,但不能保证法律本身不对不同的人进行明显或隐含的歧视。无论法律违反了程序性还是实体性平等原则,都不可能符合实际平等;只有一项法律同时通过了实体性和程序性平等原则的审查,它才是符合实际平等的法律。
1702811664
1702811665 几种平等概念的关系。
1702811666
1702811667
1702811668
1702811669 思考 假定在上述旧金山市政府的批准过程中,会说英语的华裔申请者都获得了批准,而不会说英语的全部遭到拒绝。市政府的法令和措施是否能通过程序平等和实体平等审查?是否符合表面平等和实际平等?
1702811670
1702811671 中国大多数单位规定女职工55岁退休,男职工60岁退休。这项规定可能在什么意义上和平等原则相抵触?你所适用的是程序平等还是实体平等原则?如果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必须对男女大学毕业生一视同仁,而用人单位在录用过程中仍然“灵活掌握”用人标准,审查此类行为所适用的是实体平等还是程序平等?
1702811672
1702811673 美国许多州一度曾禁止不同种族的通婚。如果白人和黑人通婚,那么双方都将受到法律惩罚。这类法律是否侵犯了平等保护原则?联邦最高法院的哈伦大法官(J.Harlan)认为,种族隔离的法律其实侵犯了自由权,(参见本书第三章的“车厢隔离案”)你是否同意?为什么?
1702811674
[ 上一页 ]  [ :1.70281162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