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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33 既然任何法律、政策、思想或理论都不可能绝对“正确”,就没有理由压制不同意见。既然没有任何人能够垄断真理;也就没有人能垄断衡量真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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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37 思考 你认为观念能否被比喻为一种“商品”?思想交锋是否和一般商品的市场竞争有类似之处?即使对于一般市场,国家仍然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各类法律。它们对言论自由具有什么含义?参见以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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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39 (四)自由、恐惧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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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41 上述论点的前提是“信任”。这个词和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但它在这里再次发挥了关键作用。(它还在本书什么地方起过作用?)必须强调的是,言论是有可能产生社会后果的;如果社会后果足够严重,那么政府可以加以控制。政府对言论可以进行合法控制的程度,取决于公众作为“观念的消费者”可被信任的程度。如果“消费者”可以被信任鉴别“香花”、“毒草”,那么政府对言论的控制就没有太大余地;但如果对“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有疑问,并且错误的鉴定被认为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就和“市场失灵”的情形一样,政府就有理由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控制或干预。公民是否能被信任——这当然和公民素质有关,但答案也取决于观念和态度;公民的能力未必如想象得那么低,对鉴别能力的要求和控制的必要性也未必如想象得那么高。更何况鉴别能力是锻炼出来的——如果公民一直没有鉴别的机会,那么他们就不会发展鉴别能力;政府因公民能力不够而控制言论,但它忽视了正是这种控制削弱了公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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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43 言论自由预设了对公民鉴别能力的信任,公民的鉴别能力是在制度的实践中锻炼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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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45 不论如何,如果是为了防止言论的不良后果而进行控制,那么这种后果不应仅被宣称,而必须被比较确凿地证明。中外历史证明,没有哪个政府特别喜欢言论自由;即使那些原先提倡言论自由的人,一旦自己上台以后也就改变了看法——连那么了不起的杰弗逊总统也是这样。这其实是十分自然的——有谁会愿意别人在台下指手画脚,让人感到芒刺在背呢?但历史同样证明,人类已经饱尝了专制的苦果。对言论的压制不但使政府变得肆无忌惮,使人们失去真理的另一面,使整个社会或民族看不到自己的弱点与盲点,使思想的市场变得空前凋零与贫乏,它还导致许多无谓的争斗、迫害和报复——或用经济学的话说,导致巨大的内耗和资源浪费。看看中国历史上儒家如何一开始自己受迫害,然后又如何压制别的“异端邪说”:其实在今天看来,儒家、法家、墨家、道家都有合理成分,同时并存并非不可能,更没有什么社会危害,而相互压制、争夺“正统”倒确实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尊严和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自卫和复仇是人的本能。因此,言论自由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必须和压制自由所产生的危害相平衡。以下案例对这个问题作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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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47 任何政府都不喜欢言论自由,但社会将吞下压制言论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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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51 案例 “左翼党派第二案”[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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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53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事暂告结束,因而联邦政府失去了控制左派言论的理由。但各州仍然处于“红祸”的恐惧之中,因而继续实施州法以惩罚左派言论。在1927年的“左翼党派第二案”中,加州的《犯罪集团刑事法》(Criminal Syndicalism Act),把鼓吹、教唆、帮助或鼓动利用暴力来改变政治或企业所有权的活动定义为重罪。被告惠特妮是相对激进的共产劳动党成员。该党把莫斯科制订的“第三国际宣言”作为党纲,目的是在美国形成“统一的工人阶级革命运动”,通过阶级斗争来推翻资本主义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并实现共产主义。虽然被告表明她本人并不赞同该党的暴力革命主张或去违反任何法律,她还是受到指控并被州法院定罪。在联邦最高法院,被告宣称“犯罪集团法”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和对自由言论的保障。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驳回了对州法的全部挑战,但布兰代斯法官(J.Brandeis)发表的赞同意见为自由言论作了最精彩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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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55 那些赢得我们独立的人相信,国家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类发展才能的自由;并且在政府内部,其理智力量应超越任意力量。他们把自由同时作为宝贵的目标与手段。他们相信幸福在于自由,自由来自勇气。他们相信:自由思考、畅所欲言,乃是发现与传播政治真理所必不可少的手段;没有自由言论,任何集会讨论都将徒劳无获;有了自由言论,讨论本身通常就提供了合适防御,以抵制有害理论的传播;公共讨论乃是政治责任,它应成为美国政府的基本原则。他们认识到所有人类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但他们也知道:简单地通过惩罚犯罪而引起恐惧,并不能使秩序获得保障;压制思考、希望和想象必将招致灾难。他们知道:畏惧孕育着压制,压制孕育着仇恨,而仇恨威胁着政府的稳定;安全之路在于自由讨论、伸张不幸并提出解救的机会……他们相信公共讨论中的理性力量,并避免使用最糟糕的武力形式——法律——来强制沉默。他们承认政府多数的偶然专制,因而修正宪法使自由言论和集会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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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57 自由言论本身通常就为抵制有害理论的传播提供了合适防御,压制言论将导致仇恨并威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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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59 对严重伤害的恐惧本身,并不能为自由言论的压制提供理由;人们曾因害怕巫婆而焚烧妇女。言论本身的作用就在于把人们从非理性的恐惧中解脱出来。要为压制言论提供理由,就必须存在畏惧的合理基础:一旦实行自由言论,严重危害就将产生;所忧虑的危险必须迫在眉睫,并且所要防止的危害必须是严重的……如果宣扬违法并未构成煽动,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类倡议将被立即实施,那么无论在道德上应受到何种谴责,宣扬违法并不能成为剥夺自由言论的理由。我们必须记住宣扬与煽动、准备与企图、集会与阴谋之间的区别。要发现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政府必须证明即刻的严重暴力可被预期或受到鼓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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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61 只有当实行自由言论就将产生严重危害,才有理由压制言论;危险必须迫在眉睫,并且所要防止的危害必须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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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63 那些经过革命并赢得我们独立的人并非懦夫;他们不怕政治交流。他们并未牺牲自由来巩固秩序。在大众政治过程中,勇敢自立的人们对自由和无畏的理性力量充满着信心;除非所忧虑的危害是如此紧迫,以致它将在进行完全讨论的机会之前降临,任何来自言论的危险都不能被认为是清楚与现存的。如果有时间通过讨论来揭示谬误,那么为了通过教育来预防危害,合适方法是更多的言论——而非强制沉默。只有紧急状态才能为压制提供理由;如果权力必须与自由和解,这就是必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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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65 如果有时间通过讨论来揭示谬误,那么合适方法是更多的言论——而非强制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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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67 因此,如果我们能“相信公共讨论中的理性力量”,不怕政治交流,不被“非理性的恐惧”所压倒,那么巩固秩序的手段是更多而不是更少的言论自由。事实上,言论本身就是医治“非理性恐惧”的药方。允许那些反对中国加入WTO的意见公开发表,是否会“扰乱人心”?是否会阻碍经济改革的进程甚至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我们并不能说这种恐惧是“杞人忧天”,但它本身也确实只是一种猜测而已。允许反对意见以各种形式公开发表、充分发挥,并不一定会产生任何严重后果;相反,它可能在辩论的过程中受到有力的反驳,从而使更多的人对WTO的运作更为了解,并对中国加入WTO的前景更有信心;抑或辩论的结果表明,对WTO的忧虑并非无中生有,因而政府至少应该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来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而这只不过更证明了言论自由的必要性。如果要压制对WTO的反对意见,就不能仅基于对这种意见的恐惧及对其社会后果的猜测,而必须证明这种意见一旦流入社会,就立刻会产生清楚和严重的危害,因而不可能通过交流、辩论、说服、教育的过程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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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69 这就是霍姆斯法官为第一修正案所发展的审查标准:清楚与现存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详见本书下一章)要控制言论,危害必须是真实的而非想象的,是清楚的而非模糊或不确定的,是即刻就要发生而非遥遥无期的。所谓“清楚”,是指危险不是一种模糊的想象或推测,而是普通人按照常识都能认识到的危险,而且危险是相当严重的——例如暴动或骚乱;所谓“现存”,是指危险立刻就要发生,而不是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因为到那时,公开与充分的讨论和辩论完全可以防止危险的发生,而不需要人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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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71 美国法院根据“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审查特定言论是否可以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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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73 既然言论自由——尤其是批评政府的自由——具有如此重要的社会价值,为什么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即使在欧美国家也只是近代的现象,而至今在世界范围内仍然是例外而非规则?这主要是因为言论自由的代价在许多人眼里是明显的,而收益却是长期与潜在的。压制一句显然不受欢迎的言论当时就能产生快感,但不至于立刻引发暴政,而对某些言论的纵容则确实可能会影响社会安定,至少很多人认为如此。一般人看不到压制变成系统规则以后的长期危害,政府则显然出于自身利益更乐于弹压对自己的批评。因此,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一个民族的远见和勇气——不只是统治者的远见,因为我们不能期望他们都能像子路那样“闻过则喜”,更是普通百姓对国家长远利益的理性认识和关怀,且这还假定他们的关怀能通过某种政治机制成为现实。这是为什么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制度的建立是如此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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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75 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一个民族的远见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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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979 结社自由更加危险并更难以控制,因而很少有国家能容忍没有限制的结社自由,但结社自由对于自由民主而言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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