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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64 最后,人格尊严还要求人际层面的平等权获得充分尊重。在最内在的意义上,尽管各人的道德素质与能力存在着差别,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格都是平等的,因而应该被给予平等机会去追求自己的道德目标或生活方式。国家对不同公民进行歧视,必然将伤害受歧视者的自尊,也是对这些公民人格的不尊重。因此,权利与自由的平等享受也是人格尊严的应有之意。(参见张千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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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66 人格尊严可能还要求所有公民受到国家的平等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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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70 评论 “人格尊严”与《世界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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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72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宣言》在一开始就明确承认了人格尊严,并把它作为一项首要的人类价值。其序言指出:“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内在尊严及其平等与不可剥夺的权利之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联合国各国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之信念……”,特发布了30条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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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74 《世界人权宣言》把人格尊严作为一项首要的人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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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76 《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并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知,并应以兄弟般的精神相对待。”第2条规定,人人有权平等享受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区别。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其余各条分别规定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享受平等保护的权利(第7条),免受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之权利(第5条),免遭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第9条),对基本权利的侵犯获得国际法庭之审判及补救之权利(第8条),对刑事指控获得独立法庭的公正与公开审判之权利(第10条),无罪推定(第11条),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对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隐私权(第12条),迁徙自由(第13条),婚姻自由与家庭受国家保护的权利(第16条),财产权(第17条),思想、良知、宗教与信仰自由(第18条),意见与言论自由(第19条),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第20条),民主参政、选举和参与公务的权利(第21条),享受社会保障以及“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第22条),职业选择自由、同工同酬以及加入工会的权利(第23条),享受基本的衣食、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以及老年和失业保险(第25条),受教育权,其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第26条),科学与艺术创造自由(第27条)。最后,第29条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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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78 《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是一次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事件。它表达了世界各国对基本人权的共识,以及尊重与保护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共同愿望。作为宣言,它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但对于基本人权的全球化,《宣言》发挥了巨大的鼓舞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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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80 《世界人权宣言》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表达了世界各国尊重与保护人格尊严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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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84 思考 为什么《世界人权宣言》没有正式法律效力?为什么它不能被国际法院所实施?回顾本书第四章对联合国制度的介绍以及邦联特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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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86 第七章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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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88 1.什么是“权利”?它有哪些基本特征?为什么说“国家制度可以各国有别,人的权利则是普遍并超越国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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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90 2.什么是“自由权”和“平等权”?它们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什么是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程序平等与实体平等、表面平等与实际平等?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什么是“事实歧视”与“法律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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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92 3.权利分为哪几种主要类型?分类依据是什么?权利或自由一般有几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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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94 4.为什么说言论自由在各类权利中尤其重要?什么是言论自由的“市场竞争”理论?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说对言论自由的宽容态度体现了一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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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96 5.为什么说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可能为各项宪法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共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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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01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42]
1702812102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第八章 权利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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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04 如上一章所述,权利在性质上分为两大类——自由权与平等权。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从抽象意义上保障了自由权(“正当程序”)和平等权(“平等保护”)。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来并有权保持自由与平等。社会区别必须基于普遍福利。”第2条规定,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由、财产、安全”等权利。第6条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一切国家权力均有责任,去尊敬与保护之。”第2条规定了人的个性自由、生命和人身权利,且“个人自由不可侵犯”。第3条规定了平等权利。中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33条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其余各条规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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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06 权利分为自由权和平等权,以及多种不同的具体实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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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08 在实体上,权利又可分为诸多不同的具体领域,主要包括政治性权利(参政权、选举权与政党自由,言论、新闻、出版、集会与结社自由)、文化权利(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生命权、人身自由、住宅安全、受教育权、刑事正当程序等)以及社会经济权利(经济活动自由、财产权、社会福利、受教育权)。各国宪法对此的规定亦大同小异。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及其他修正案条款特别保障了具体的权利,如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新闻、信仰、集会及结社自由,第四修正案保护人身自由与住宅安全,第五至第八修正案保护刑事与民事正当程序,第十五、十九和二十六修正案分别禁止对选举权基于种族、性别和年龄而加以歧视。法国《人权宣言》第7条至第9条规定了刑事程序权利,第10条与第11条则规定了表达与信仰自由。第17条规定了财产权。1946年的第四共和宪法前言则肯定了关于经济、社会和教育等方面的积极权利。德国《基本法》的整个第一部分规定了“基本权利”,共19条,从第4条开始则分别规定了信仰、言论、集会、结社、通讯、迁徙与职业选择自由,以及住宅安全和财产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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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10 这一章讨论各国宪法对下列几个领域的具体权利之保障:社会经济领域的自由(财产权、经济活动自由、社会福利、受教育权)、个人在非经济领域的人身权利(生命权与人身自由、住宅安全、隐私权、名誉权、信息自决权、刑事正当程序等)及文化权利(信仰自由),以及体制层面的“表达自由”(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见本书第六章。如上一章所述,平等权是对权利的一种保障形式,因而不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而单独加以讨论——否则,平等权和选举权及其他权利即可能发生重叠。另外,作为一种抽象的权利形式,平等权在性质上也不能和具体权利相提并论,而是应被作为一种保护方式在相关的具体权利中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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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12 不应把平等权和实体权利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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