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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84 思考 为什么《世界人权宣言》没有正式法律效力?为什么它不能被国际法院所实施?回顾本书第四章对联合国制度的介绍以及邦联特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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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86 第七章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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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88 1.什么是“权利”?它有哪些基本特征?为什么说“国家制度可以各国有别,人的权利则是普遍并超越国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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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90 2.什么是“自由权”和“平等权”?它们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什么是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程序平等与实体平等、表面平等与实际平等?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什么是“事实歧视”与“法律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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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92 3.权利分为哪几种主要类型?分类依据是什么?权利或自由一般有几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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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94 4.为什么说言论自由在各类权利中尤其重要?什么是言论自由的“市场竞争”理论?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说对言论自由的宽容态度体现了一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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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096 5.为什么说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可能为各项宪法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共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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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01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42]
1702812102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第八章 权利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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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04 如上一章所述,权利在性质上分为两大类——自由权与平等权。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从抽象意义上保障了自由权(“正当程序”)和平等权(“平等保护”)。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来并有权保持自由与平等。社会区别必须基于普遍福利。”第2条规定,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由、财产、安全”等权利。第6条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一切国家权力均有责任,去尊敬与保护之。”第2条规定了人的个性自由、生命和人身权利,且“个人自由不可侵犯”。第3条规定了平等权利。中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33条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其余各条规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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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06 权利分为自由权和平等权,以及多种不同的具体实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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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08 在实体上,权利又可分为诸多不同的具体领域,主要包括政治性权利(参政权、选举权与政党自由,言论、新闻、出版、集会与结社自由)、文化权利(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生命权、人身自由、住宅安全、受教育权、刑事正当程序等)以及社会经济权利(经济活动自由、财产权、社会福利、受教育权)。各国宪法对此的规定亦大同小异。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及其他修正案条款特别保障了具体的权利,如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新闻、信仰、集会及结社自由,第四修正案保护人身自由与住宅安全,第五至第八修正案保护刑事与民事正当程序,第十五、十九和二十六修正案分别禁止对选举权基于种族、性别和年龄而加以歧视。法国《人权宣言》第7条至第9条规定了刑事程序权利,第10条与第11条则规定了表达与信仰自由。第17条规定了财产权。1946年的第四共和宪法前言则肯定了关于经济、社会和教育等方面的积极权利。德国《基本法》的整个第一部分规定了“基本权利”,共19条,从第4条开始则分别规定了信仰、言论、集会、结社、通讯、迁徙与职业选择自由,以及住宅安全和财产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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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10 这一章讨论各国宪法对下列几个领域的具体权利之保障:社会经济领域的自由(财产权、经济活动自由、社会福利、受教育权)、个人在非经济领域的人身权利(生命权与人身自由、住宅安全、隐私权、名誉权、信息自决权、刑事正当程序等)及文化权利(信仰自由),以及体制层面的“表达自由”(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见本书第六章。如上一章所述,平等权是对权利的一种保障形式,因而不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而单独加以讨论——否则,平等权和选举权及其他权利即可能发生重叠。另外,作为一种抽象的权利形式,平等权在性质上也不能和具体权利相提并论,而是应被作为一种保护方式在相关的具体权利中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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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12 不应把平等权和实体权利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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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14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43]
1702812115 第一节 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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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17 如上一章所述,言论自由对于维持民主政治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在现代,言论自由的范围已受到极大扩充,不仅包括象征性言论或表达式行为,也包括新闻、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因而经常被作为“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或见解自由(freedom of opinion)的同义词。对于这些自由,中国宪法也都有所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在这一节,我们通过众多案例来探讨这些自由是如何受到各国宪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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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19 “表达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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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21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44]
1702812122 一、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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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24 如上一章所示,言论自由是一项来之不易的基本权利。在传统上,国家对公民言论同时实施事前限制(如出版审查、交纳保证金、报告或备案)和事后限制(追究诽谤或煽动罪)。现代国家普遍取消了事前限制,但仍保留了不同形式的事后限制,尽管其追究力度在各国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到19世纪末,宪法学家戴西在《宪法学导论》中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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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26 现代国家普遍取消了对言论自由的事前限制,但仍保留了不同形式的事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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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28 我们的现行法律允许任何人随心所欲地谈论、写作或出版;但如果他误用了这项自由,他就必须接受惩罚。如果他不正当地攻击个人,诽谤的受害者就可以诉讼赔偿;另一方面,如果书面文字或印刷作品煽动叛国或不道德行为,那么触犯者可以受到指控和审判。对其行为而言,诽谤者自己的诚实信念或良好意愿并非有效的法律辩护。每个人都有权发表公正和坦率的批评。但“批评者必须把自己限于批评,而非使之成为非难个人的面纱;他也不得仅出于对行使谴责权力的热爱,使自己陷于鲁莽和不公正的攻击”。……尽管确实的言论可以为诽谤指控辩护,如果发表的言论损害了个人而并未给公众带来利益,那么即使言论完全确实,发表言论的个人仍然可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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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130 英国当时的新闻自由与其说来自法律对它提供的优惠,还不如说是因为政府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控制。只要能获得议会多数的赞同,法律几乎可以对言论规定任何限制;但有了法律,政府就不能任意处置它认为对自己不利的言论。由于英国不存在成文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完全依赖社会的法治与公众的宽容。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州宪和1791年制定的第一修正案。以后,言论自由成为各国宪法所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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