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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02 中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结社规定了较严格的程序和实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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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04 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如果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或业务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或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第13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天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第12条)完成筹备工作并通过章程以后,社团递交登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在30天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社团准予登记。(第16条)第27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对社团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28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社团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在5月底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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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06 思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事前审批——包括严格的资金条件、同一地区内职能不得重复的要求以及年度检查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第35条保障的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否应该仅受到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的“基本法律”之限制?对于不予登记的决定是否存在任何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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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10 动态 工会直选——从外企到国企(到农民工)?[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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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12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透露,广东、福建、浙江、山东等地目前都出现了外资企业直选工会主席的试点。港资虎彩集团有限公司举行了工会选举,包括公司总经理在内的数百名工会会员听取了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然后员工自由提问。最后,约占员工总数80%的500多工会会员参加无记名投票,并进行公开唱票和当场公示计票结果。作为劳资谈判的结果,新年过后员工的工作时间从5天半缩减为5天。据说这一尝试和“正在推行的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改革是一致的,直选是工会选举的方向,中国正在加快推进在2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实行工会主席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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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14 工会主席的直选(或其缺失)涉及哪些宪法问题?为什么只是准备实行“2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的工会直选?这本身可能会产生什么宪法问题?宪法权利不只具有理论意义,而是将产生深远的社会效果。考虑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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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16 2003年春节,民工讨工资难成为各地的一个普遍问题。不知为什么,大多数地方的实践似乎是,民工一年只领一次工资,因而如果雇主到年终拖欠或克扣工资,必然会引起民工的强烈反应——他们不能眼看着辛苦一年的血汗钱付诸东流!由于权利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不少民工只有通过弱者特有的方式向社会表达他们的抗议——譬如跳楼或爬电线杆。民工的工资问题也确实因此而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温家宝总理甚至亲自出面为民工讨工资。[268]这一幕固然令人感动,但想一想,为什么其他国家的总理不需要在百忙之中去做这类事情?都说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他们为什么会成为“弱势群体”?(为什么美国的老年人和退休者不是“弱势群体”?)宪法——更具体地说,结社自由——的实施如何能帮助民工为他们自己讨回工资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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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18 当然,也有少数民工不堪侮辱、铤而走险。2005年5月,甘肃农民工王斌余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在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虽然公众对其行为的正当性争论很激烈,他最终还是被判处死刑。但无论对判决的合理性采取什么立场,“王斌余现象”却值得中国社会深思。[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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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20 不可否认,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中央和各级政府为农民工待遇做了不少工作。为了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国务院于2005年3月1日召开了清欠工作会议,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部际工作联席会议通过了《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使该年成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压年”。4月11日,国务院派出10个解决拖欠工程款的专项督查工作组,赴吉林、内蒙古、河南、广东、河北、云南、四川、湖南、青海与海南10省督查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是此次督查的重中之重,计划在6月底前基本解决2004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6年10月底以前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以完成国务院2004年提出的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要求。东部地区要力争全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西部地区则要基本完成(75%—80%)。[270]地方政府也采取积极措施,帮助清理拖欠工资的案件。[271]但是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工资和待遇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因工资纠纷而导致的群体事件仍不时发生。[272]据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基本能按时领取工资的被调查农民工不到4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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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22 因此,政府积极保护(至少是不故意歧视)固然是必要的,但是这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来说并不是充分的。要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利,还得依靠他们通过自由结社保护自己。因此,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提议越来越受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所作的一次调研中发现,全国进城农民工已达1 亿多人,其中大部分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2004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表明,截至2003年9月底,共有3500万名进城务工人员加入了工会组织。问题在于,在目前的状态下,工会究竟能为保护弱势群体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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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24 没有真正的工会,甚至可以发生人命关天的大事。2010年5月25日清晨,19岁青年李海从深圳观澜富士康大楼上纵身跳下,制造了这家企业在过去半年内12位员工跳楼自杀、10死2伤的纪录。如此令人震惊的“血汗”纪录却引来了诸多无关痛痒的“分析”,有的说是富士康的“企业文化”问题,因为企业内部管理实行严格的命令—服从模式,上级可以动辄训斥打骂下级;有的说是农民工不能适应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转型,致使企业不得不实行“严格”的管理政策;有的说是80后、90后心理素质脆弱,不能像老一辈那样任劳任怨、做牛做马,不能接受吃饭、干活、上厕所、睡觉这种周而复始、机械乏味的流水线生活,甚至还有的说是媒体报道对员工自杀产生了不良的鼓励效果……一个员工跳楼可能是个人问题,但是又怎能解释那么多青年人群起而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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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26 富士康工人接二连三跳楼自杀的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中国工人在工会保护缺位的环境下遭遇彻底“原子化”。如果不是劳动环境极其恶劣、工人个体极度缺乏团体关怀,绝不会发展到接连选择跳楼自杀的程度。富士康的工人必须两分钟内在主板上贴18张胶纸,一天要贴220块主板,天天都在接受同一种指令、重复同一个动作,还不用说完不成规定任务的羞辱和处罚……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任何正常人的精神都可能会出问题;压抑、烦恼、郁闷没处倾诉,久之必然在心里埋下“定时炸弹”,一旦触发就将上演一幕人生悲剧。这当然不是说工会的作用仅在于帮老板做员工的“思想工作”,而是如此非人道的工作条件只能在一个工会不发挥任何保护作用的企业里存在。事实上,从事发到现在,所有媒体报道从未出现过“工会”二字,全国亿万网民、读者也从未想到工会居然和此事有任何关联,本身就已经为工会角色的习惯性缺位做了完美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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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28 探讨 为什么飞行员不比农民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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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30 没有结社自由,不要说农民或农民工成了弱势群体,就连城里人也逃脱不了“弱势群体”的命运。据报道,近年来出租车司机的生存状况每况愈下,维权之路屡屡受挫,主要问题体现于高度的精神压力、超长时间的疲劳驾驶、身体状况恶化但没有体检、对出租车公司的不公平待遇无能为力、事故保险因成本昂贵而形同虚设等。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至今普遍没有建立或拥有专门代表出租车司机群体利益的机构或协会。各地的所谓“出租车协会”大多是由出租车经营公司作为成员组建起来的,有些协会虽象征性地拥有少数司机会员,但也因不被广大司机认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司机的利益而流于形式。出租车公司的工会基本也是由企业正式员工参加,而与同公司保持松散型合同关系的出租车司机无关。结社自由的缺位既然使出租车司机成了城市的“弱势群体”,那么完全也可以使几乎任何社会阶层成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弱势群体”。[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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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32 2008年3月底,东航云南分公司18个航班在飞抵目的地上空后集体返航,引起了全国关注。事后,东航管理层终于承认事件并非因气候引起,而是存在人为原因。所谓“人为原因”,无非就是劳资双方对飞行员工资、待遇、扣税额等问题的分歧长期得不到解决,也没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而部分飞行员才铤而走险,演出集体返航这一幕,希望引起社会关注,同时也给管理层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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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34 事实上,国内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已不在少数。记忆犹新的例子显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度引起一些农民工采取跳楼、爬电线杆甚至暴力伤害等极端行为。当然,和农民工相比,飞行员“强势”多了。他们人数稀缺、供不应求、待遇优厚。然而,在管理层面前,飞行员似乎还是“弱势”的。和往往没有合同的农民工正好相反,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签的一般是99年的终身合同,相当于一辈子不能“改嫁”其他航空公司的“卖身契”,违约则可能要付出上百万的巨额赔偿。当然,航空公司之所以如此规定,也必有自己的道理,但是在双方力量不对称的情况下,利益分歧无法通过和平甚至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飞行员有难处、有要求,管理层完全可以不听;法院投诉无门,因为法律也对航空公司有利。在这种情况下,飞行员只有和农民工一样,通过极端行为向社会证明自己的“存在”。用一位飞行员的话说,返航事件终于“让社会听到了民航飞行员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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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36 但是要实现这个目的,是否有必要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在宪政国家,农民工或飞行员如何不需要诉诸极端行为,就能让社会听到他们的心声?宪法中的哪些相关制度有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即便劳资双方谈不拢,在地面组织合法罢工也远比到天上“罢工”风险和成本更小。事实上,1975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了罢工权,但是1982年宪法取消了这项权利,当时的理由据说是只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才需要罢工。但是从东航返航事件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人是否也同样需要这项权利?为什么?罢工权利究竟将损害还是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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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38 2011年,广州市首先试行放松结社管制。广州市民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其中规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75]广州社团登记新规简化了登记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间,降低了部分行业协会的准入门槛,尤其是放宽了社团登记限制,突破了“一业一会”的传统限制,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对于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良性发展具有开创性的重大意义,也恰恰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结社自由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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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40 这一地方试验受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明确肯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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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42 第二节 宗教与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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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44 宗教与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同样重要。在中世纪,对不同信仰的压制和迫害引发了无数次宗教冲突甚至战争,且国家因明确支持或反对某个教派而直接卷入宗教冲突的旋涡,给社会带来了动荡和灾难。在当年的美国殖民者中,许多正是因为不满意英国政府对其“国教”的支持和对“异教”的压制而远渡重洋的。美国的制宪者深知宗教迫害对社会的危害,因而把宗教与信仰自由作为宪法保护的首要对象。因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话就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宗教信仰之建立或禁止其自由活动的法律。”和言论自由一样,第一修正案对宗教信仰的保护是绝对与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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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46 第一修正案首先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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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48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48]
1702812949 今天,对宗教与信仰自由的保护已成为各国宪法不可少的内容。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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