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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21 根据普通法的诉讼规则,每一事实的主张必须辅之以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这一规则的采用是为了确保诉求的适当的确定性,但是主张(allegata)和证明(probata)之间的不一致,比如在诉求中没有成功地证明确切的时间和地点,并不是致命的,除非时间和地点在诉求中涉及本质问题并构成所依赖的事实的实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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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23 从表面判断,本诉求中没有什么表明时间是实质性的或者是所称离婚原因的本质部分,譬如,抽打是在妻子怀孕状态下实施的,意图在于引发流产,并置她的生命于危险之中;也没有什么表明地点是离婚原因的本质部分,譬如,抽打是在公共场合实施的,意图在于羞辱她,使她的生活不堪忍受。因此,我们倾向于这样的意见:叙明时间和地点在此不是绝对必要的,或者,如果叙明的时间和地点与要证明的事项不一致,将不会被认为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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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25 但是,我们的意见是,必须叙明用马鞭和树条抽打的情境,比如,离婚请求人的举止怎样,她都做了什么或者说了什么,以致引出丈夫的如此暴力?我们从离婚申请人那里得知,她是一个“生长于体面家庭,本人有良好教养”的妇女,丈夫与她也算般配;没有说他喝醉了酒,也没有任何一方有不忠的行为(这是请求离婚最常见的原因)。因此,显然需要一些解释,如果不叙明所称不幸产生的具体情境,离婚的理由就没有被“详尽而特别地”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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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27 据说有这样的论点:丈夫有一次“用马鞭打她,还有一次用树条抽她,在她身上留下了几处青肿的伤痕”,这一事实本身即构成离婚的充分原因,因而伴随这些伤害实施的具体情境并非实质性的,不必在此列明。这就提出了本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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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29 妻子必须服从丈夫。每个男人都必须统治他的家庭,如果妻子因其不羁的性情和放肆的言辞而不断辱没丈夫,而他竟然容忍屈服,那么他不仅失去了所有的自尊感,而且丧失了家庭其他成员的尊敬;没有这种尊敬,他就不可能指望统治他们,并且会在邻里中名誉扫地。从人类的原初开始,这种状态就一直是婚姻关系的应有之义。上帝对女人说:“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Gen. iii. 16.)因而,法律授权丈夫使用必要的强力使妻子安分守己。为什么依据普通法的原则,如果妻子辱骂或袭击、殴打一位邻居,丈夫要负责赔偿?或者,如果妻子当着丈夫的面实施了重罪(felony)以外的不法行为(offense),她就不承担责任?为什么妻子不能遗嘱处分其土地,她不能出卖其土地,除非有与其丈夫“分离的”利害关系人的审查,以确保妻子是在自愿的、无来自丈夫方面压力的情况下这样做的呢?这是因为,法律赋予丈夫对妻子的人身管辖权,因而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这一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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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31 我们不再深人讨论了,这不是一个令人愉快的话题,我们也不愿招致不必要的、缺乏对弱性适当尊重的指责。就我们的目的而言,这样的阐明已经足够:可能存在这样的具体情境,它将减轻、宽宥丈夫,乃至认为丈夫“用马鞭打她,还有一次用树条抽她,在她身上留下了几处青肿的伤痕”是正当的,因而不给她声请离婚、丢弃丈夫的权利。举例来说,假如丈夫回家后妻子对他恶言相向——叫他流氓,不断表示希望他死掉并受尽折磨。他因这种挑衅刺激而暴怒(furor brevis),举起恰好在手中的鞭子打了她,但随后愿意道歉,表示后悔打了她;或者假设夫妻二人争论某事,因意见不一,她怒火中烧,大发脾气,以至于骂他撒谎。在丈夫告诫她不要再说那个字眼儿后,她还是骂声不断。丈夫拿起一根树条,告诉她如果再不闭嘴就要揍她;而她对这个告知置若罔闻,一再重复那个侮辱人的字眼儿,于是他就打了她几下。——依我们的意见,这些情况就是附随于丈夫行为的具体情境,并且也是他行为的诱因,它给予丈夫的行为以如此的正当性,以至于剥夺了妻子就这一原因诉求离婚的任何理由,而且授予法庭驳回她的请求的权力,还要奉以这样的劝戒:“如果你改善自己的一言一行,你就能指望更好的待遇《谢福德论离婚》(Shelford on Divorce)由此,在许多具体情境下,一位丈夫可以用马鞭打她的妻子或用树条抽她几下,乃至重到留下伤痕,这些行为不构成离婚的充足理由。结论是,当这样的行为被作为离婚的原因时,为了遵循制定法的规定,必须叙明附随于行为并引起这些行为的具体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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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33 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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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35 皮尔森法官对夫妻关系的一本正经的叙述,可能使当代的读者感到震惊。除了《圣经》,皮尔森还可以引证一些令人尊敬的权威,以支持某些关系是“传统的”和“自然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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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37 第一个家庭是从妇人和奴隶这两种人的联合中脱胎而来的,诗人赫西俄德(Hesiod)说得好:“首先得到一座房子、一个妻子和一头牵犁的耕牛。”(牛是穷人的奴隶。)这种按照自然法建立而又日复一日延续下来的人的联合就是家庭。[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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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39 第四节 北卡罗来纳州诉布莱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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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41 State v. Bl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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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43 60 N.C.262(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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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45 本庭,首席法官皮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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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47 丈夫要为妻子的行为负责,他要统治其家庭,为此目的,法律许可他对妻子施用必要的强力,以克制她的暴躁脾气,并使她安分守己。除非造成了永久的伤害,或者有过分的暴力,或者其残忍程度说明了暴力的实施是为了满足丈夫自己邪恶的激情,否则法律将不会介入家庭或者走人幕后。法律更愿意让争讼双方自行解决,这是引导他们夫妻重修旧好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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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49 像本案这样暴露家庭内幕,肯定是毫无益处的。对当事双方而言,在法庭上将夫妻之间的争吵和打斗公之于众,扩大了感情裂痕,使和好几乎不可能,并且鼓励了桀骜不驯;对公众而言,这是个危险的趋势;因此,为了公众的利益(pro bono publico),这类事情应被排除出法庭,除非造成了永久的伤害,或者存在过分的暴力,或者其残忍程度昭示恶意与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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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51 本案中,妻子挑起了争端。在极端的羞辱导致的激情支配下,丈夫拽着她的头发,把她拖倒在地板上,但他克制住自己,没有动手打她。她承认他并没有卡她的脖子,而她在站起来以后继续辱骂他。在这种事实状态下,陪审团应当做有利于被告的裁决,像“北卡罗来纳州诉潘德格拉丝案”和“乔伊纳诉乔伊纳案”所做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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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53 温斯顿(Winston)先生坚持认为:当夫妻同居时,上述原则即为法律,但像本案这样夫妻分居时则不适用。对正式离婚者可以不适用,因为法律在此承认并准许分离,但法律可以不理会私下的分居协议。丈夫仍然为她的行为负责,婚姻关系及其附属内容都未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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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55 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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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57 1.法庭援引“潘德格拉丝案”与“乔伊纳案”作为先例。这两案和“布莱克案”的事实有何相似之处?有何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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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59 2.作为“布莱克案”指导的两个先例,其明确程度如何?”布莱克案”的结果是否已由这两个先例所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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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61 3.在“乔伊纳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是谁挑起了争斗,而在“布莱克案”中则有证据显示妻子挑起了事端。因而,本案对法庭而言是否比“乔伊纳案”容易裁决?就丈夫对妻子的责打“权利”而言,哪一个先例更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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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63 4.在“潘德格拉丝案”中,法庭说介入学校事务要考虑教师管教的意图,只有具备邪恶的目的,法庭才认为构成袭击罪。在“布莱克案”中,法庭又说到残忍的程度或者强力的使用“是为了满足丈夫自己邪恶的激情”。教师或丈夫们的内心状态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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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65 5,法庭在“布莱克案”中指出:如果当事夫妻双方立有私下分居协议,它将不必得到承认。为什么作为公共利益来维护这一协议没有维护家庭内部事务的隐私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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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67 6.阅读这些案例时,对于“教师打学生或丈夫打妻子是不是好主意”之外的问题,你理解起来有困难吗?以当代人的眼光,你能够看出家庭中的权力失衡问题被回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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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69 法庭没有触及更大的问题,而是径行过渡到“责打如何发生,何时何地发生”这类问题上。后面这些问题比先行进入脑海的那些问题更容易驾驭,能够在“较少感情用事”的情况下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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