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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39 第四节 北卡罗来纳州诉布莱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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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41 State v. Bl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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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43 60 N.C.262(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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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45 本庭,首席法官皮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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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47 丈夫要为妻子的行为负责,他要统治其家庭,为此目的,法律许可他对妻子施用必要的强力,以克制她的暴躁脾气,并使她安分守己。除非造成了永久的伤害,或者有过分的暴力,或者其残忍程度说明了暴力的实施是为了满足丈夫自己邪恶的激情,否则法律将不会介入家庭或者走人幕后。法律更愿意让争讼双方自行解决,这是引导他们夫妻重修旧好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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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49 像本案这样暴露家庭内幕,肯定是毫无益处的。对当事双方而言,在法庭上将夫妻之间的争吵和打斗公之于众,扩大了感情裂痕,使和好几乎不可能,并且鼓励了桀骜不驯;对公众而言,这是个危险的趋势;因此,为了公众的利益(pro bono publico),这类事情应被排除出法庭,除非造成了永久的伤害,或者存在过分的暴力,或者其残忍程度昭示恶意与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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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51 本案中,妻子挑起了争端。在极端的羞辱导致的激情支配下,丈夫拽着她的头发,把她拖倒在地板上,但他克制住自己,没有动手打她。她承认他并没有卡她的脖子,而她在站起来以后继续辱骂他。在这种事实状态下,陪审团应当做有利于被告的裁决,像“北卡罗来纳州诉潘德格拉丝案”和“乔伊纳诉乔伊纳案”所做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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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53 温斯顿(Winston)先生坚持认为:当夫妻同居时,上述原则即为法律,但像本案这样夫妻分居时则不适用。对正式离婚者可以不适用,因为法律在此承认并准许分离,但法律可以不理会私下的分居协议。丈夫仍然为她的行为负责,婚姻关系及其附属内容都未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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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55 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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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57 1.法庭援引“潘德格拉丝案”与“乔伊纳案”作为先例。这两案和“布莱克案”的事实有何相似之处?有何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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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59 2.作为“布莱克案”指导的两个先例,其明确程度如何?”布莱克案”的结果是否已由这两个先例所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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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61 3.在“乔伊纳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是谁挑起了争斗,而在“布莱克案”中则有证据显示妻子挑起了事端。因而,本案对法庭而言是否比“乔伊纳案”容易裁决?就丈夫对妻子的责打“权利”而言,哪一个先例更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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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63 4.在“潘德格拉丝案”中,法庭说介入学校事务要考虑教师管教的意图,只有具备邪恶的目的,法庭才认为构成袭击罪。在“布莱克案”中,法庭又说到残忍的程度或者强力的使用“是为了满足丈夫自己邪恶的激情”。教师或丈夫们的内心状态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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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65 5,法庭在“布莱克案”中指出:如果当事夫妻双方立有私下分居协议,它将不必得到承认。为什么作为公共利益来维护这一协议没有维护家庭内部事务的隐私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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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67 6.阅读这些案例时,对于“教师打学生或丈夫打妻子是不是好主意”之外的问题,你理解起来有困难吗?以当代人的眼光,你能够看出家庭中的权力失衡问题被回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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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69 法庭没有触及更大的问题,而是径行过渡到“责打如何发生,何时何地发生”这类问题上。后面这些问题比先行进入脑海的那些问题更容易驾驭,能够在“较少感情用事”的情况下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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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71 关于法律分析和法治,这种方法能够做怎样的说明?像法律这样的职业,能够以感情为基础吗?感情用事的法治会是什么样子?“闭嘴”、“住口”之类可能是法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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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73 第五节 北卡罗来纳州诉罗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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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75 State v. Rho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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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77 61 N.C.453(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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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79 被控袭击罪和殴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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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81 本案中,丈夫用一根他的手指粗细的树条打了妻子三下,其他事实在法庭意见中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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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83 本庭,法官里德(Re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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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85 如果被打者不是被告人的妻子,那么,所指控的暴力毫无疑问已经构成殴击罪。问题在于,被打者是打人者的妻子,这一事实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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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5687 法庭一向不愿关注由内部关系引起的琐细指控,比如师徒、师生、夫妻以及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是因为这些关系不受制于法律,而是因为将他们的纷争公之于众的害处将大于这些琐细指控内容本身的坏处,还因为这些纷争应该留给内部管辖。从民事方面说,依我们有关离婚的法律,本庭认为这些案件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经常发生的;从刑事方面说,仅有两个案例记录:其中一案提出的问题是,妻子是不是一个有足够资格的证人去证明丈夫对她的殴打,殴打并未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的伤害。法庭裁决她没有这种资格。讨论中,法庭认为,丈夫有权鞭打妻子这一抽象问题,并没有在“北卡罗来纳州诉休西案”(State v. Hussy)中提出。另一案件涉及丈夫受到挑衅剌激后对妻子的一次轻微殴打。他被认为在刑事上是不可罚的。法庭对该案的看法是,除非造成了永久的伤害,或者有过分的暴力,或者其残忍程度昭示殴打是为了满足丈夫自己邪恶的激情,否则法律将不会介入家庭或走入幕后。这就是“北卡罗来纳州诉布莱克案”的结论。以上两案都不同于我们眼前的案件,第一个案件取决于妻子的作证资格;第二个案件涉及强烈挑衅刺激下的轻微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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