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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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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制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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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扩大和改进法律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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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善“穷困”当事人的战略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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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改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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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利己的规则改变,这是一个昂贵的过程。各种“穷人”少有资源去通过立法和行政政策的制定来完成这种改变。有组织者、专业者、富有者和殷勤者享有优势,这是法庭上人所共知的事情。另一方面,诉讼有爱好平等的雅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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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诉讼并不是“穷人”唾手可得的改变规则的资源。复杂性,对法律服务的大量需求,高成本所形成的、为制度设施的不堪重负所加剧的障碍,所有这一切使得对规则的挑战昂贵而艰难。OS作为主张权利的原告,在切实的结果方面有太大的赌注,以至于他们不情愿去获得规则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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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增加制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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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制度设施增加以后,可以用耗时的、正式的审判来处理每一个权利主张,不用排队,没有拖延,也没有陈规老套。减少拖延,对于权利主张者而言,就是降低了成本,就是取消了作为被告的占有人的优势……更大范围的制度上的“行动主义”,可以减少职业当事人的优势,也可以减少法律服务在质量和数量上的差异。加强确保顺从的能力,可以减少来自执行能力差异的优势。几乎不必再强调指出:这样一种变革肯定会遇到阻力,不仅来自现行被动制度风格的受益人,而且来自法律专业人士根深蒂固的思想抵触,因为变革会破坏这些专业人士基本的法律妥当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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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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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当事人的重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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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设想的变革,实际上就是把作为当事人的“穷人”组织起来,整合到一个协调一致的集团中去。这个集团能够协调行动,采取长远战略,并且从高品级的法律服务中获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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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想出将OS整合到RP中去的几种方式:(1)以协会会员名义进行讨价还价,比如行业工会、承租人联盟。(2)委托他人管理琐碎的权利,比如“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者协会”(ASCAP)。(3)利益集团发起人,比如“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ACLU )、“环境行动组”(environmental action groups)。所有这些形式都涉及一种高品级的管理权利主张的能力,手段则包括搜集和利用信息,实现连续与持久性、聘请专业人士,施展讨价还价的技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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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优势还要与OS战略地位的巩固相结合,具体办法有两种:(1)将那些相对于补偿成本来说过分微小的权利主张汇集起来(消费者、呼吸被污染的空气者、表演权利人);(2)将权利主张缩减到集团诉讼可以驾驭的程度,从而排除或者分担不可接受的风险(承租人、移民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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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法庭内外,一个有组织的群体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利己的规则改变,而且能够更好地落实这些利己的规则。它能够投入监督、操控、威胁或者诉讼的资源,而这对于一个OS来说就太不经济了。这类新单位实际上就是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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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分析表明,要打破“富人”之间的关联优势,就不仅必须注意规则的层次,而且必须注意制度设施、法律服务和当事人的组织。诉讼和游说都必须靠有组织的利益、服务的供给和新型制度设施的发明来最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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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分析还有一个重点:在当事人层面发生的变化,最有可能产生其他层面的变化。对于变革者来说,如果规则是最丰富的资源,那么,有能力追求长远战略的当事人就会最少。这种当事人的出现,可以产生对高品级——持续的、专业的、面向长远的——法律服务的有效要求,并且促使制度的变革和利己规则的形成。这也意味着,我们可以大致总结一些相对的、不同规则改变的战略优先权。与规则的改变直接相关的是当事人的战略地位——利用组织,增加法律服务(反过来提供了一个表达和组织共同利益的舞台),提高对手成本——比如授权集团诉讼,律师费用裁决,临时补偿裁决——这些都是最有效的促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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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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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重新分配社会变革所做的贡献,……取决于法律专业的组织和文化。我们总结认为,法院所产生的实体规则改变,本身不是产生切实利益再分配的决定因素。诉讼所提供的杠杆作用,又取决于与其他层面能量的战略组合。进而,问题在于专业组织是否允许律师动用其他层面的技巧。律师越是将自己视为仅仅是法庭上的辩护士,就越是不愿承担新的任务,不愿形成与客户的持久联盟,不愿以法庭之外的面目出现,也就越不可能将自己作为媒介服务于重新分配的变革。不过,自相矛盾的是,那些对“富人”的优势最为宽容的法律人士(他们甘愿成为固定客户的“俘虏”),也最能够变成(或者更确切地说,颇有余地成为)这种改变的媒介。准确的原因在于,他们提供了与客户及其“事业”更多的认同,而且对于什么是适当的专业行为也缺乏严格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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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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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继续深入之前,注意庞德和加兰特尔对诉讼的作用及社会影响的解释有何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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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考虑以法律为生涯,你觉得哪一种解释最适合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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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庞德的理论建构,法院、法官和其他的法律专业人士不是问题的一部分,而是解决问题的一部分。这一理论是否使法律、法律秩序以及其中的官员看起来比实际的情况更好些?(运用卡夫卡的寓言、北卡罗来纳州的案例和第二章中有关判决的材料来展开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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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案例选自劳拉·内德尔的著作,它展现了墨西哥一个法院如何试图在系争的当事人之间“制造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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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损坏的辣椒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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