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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法》规定,法院必须“满意地相信”,申请人“有良好的道德品格,遵循美国宪法所确立的原则,热爱良好的秩序,追求幸福的生活”。不断有意违反任何的法律规定,当然显示出缺乏对公众意愿的服从,而这是所有公民的义务。例如,为了避免污塞街道,应将废物扔入设立的垃圾箱,对于这些日常的规章而言,上述说法是正确的。一个语言纯正癖者的确可以争辩说,如果干净的城市街道是“良好秩序”的一部分,那么,当有人不断故意拒绝使用这些垃圾箱时,就证明他不“热爱这个城市的良好秩序”。然而,这种严格的词语解释,对我们来说似乎不适当地扩大了它们的范围。像其他任何制定法一样,这一法律应当从立法意图上加以解读,即,只要是那些整体上与社会公众信奉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人,就承认其为公民。不遵守停车的规章,即使是多次违章停车,也不会对“良好秩序”造成危害。对于法律,就是应该做这样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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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文意清晰的话,我们当然应当服从文意,但“良好秩序”却是一个含义模糊的字眼,当它与“良好道德品格”交替使用时尤其如此。如果答辩者认为,我们的解释基础是对所涉行为的公共重要性的个人判断,我们会同意这一说法。在为数不少的情况下,立法机关有意让法官评断某些至关重要的价值。比如,那些由所谓“合理的”来加以衡量的权利,无论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实际上就是赋予法院这种“立法的”权力,尽管我们将其称为事实问题。他们要求法官有所妥协,以便与公众所理解的一般衡量标准相一致。我们当然意识到这种解释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另一种选择就是为每一新情况都提供特别的解释,但这种做法在实际运作中是不可行的。我们仅能说,我们认为这一制定法清楚地表明,它不想使入籍取决于对我们面前规章的遵守……我们对本案的裁决是:不遵守大城市的停车规章,即使是多次有意违反,也不表明该人有反对美国“良好秩序”的倾向;可以接纳为美国的公民。[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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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怀恩·迪劳瑞亚比较了“两种共同体的概念”,它们将美洲土著印第安人部落文化与英欧文明区别开来。比较他对当代美国社会的描述与戴蒙德对法律经济基础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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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土地上点缀了许多城镇、市区之类的东西,然而,这些政治区划事实上很少有属于社会共同体的。它们是变动不居的,因为挣薪水的人在这里只是暂时的。人们随着经济形式的要求而来来往往。他们随着商业和经济的成功而加入和改变教会……人们可能肩并肩地生活许多年,而他们的共同之处却仅仅在于他们的财产相邻,以及他们的身份都是财产纳税人……就其传统的稳固性而言,今天许多印第安部落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保留地大规模的经济开发计划,已经引起了人口的迁移,发展趋势是打破传统生活群体,并且引起旧式氏族结构的严重扭曲。[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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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蒙德探讨了司法的运作如何被作为早期国家的财源之一。将他的分析与下面引用的亚当·斯密论“司法的代价”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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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下,在颠覆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所建设的欧洲各政府下,无论就君主而言,还是就君主以下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使特定裁判权的酋长或诸侯而言,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来源。这种司法裁判的职权原先常由君主、酋长等自己行使。此后因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不过,代理人仍然有义务向君主或酋长本人报告司法收支的情况。任何人读了亨利二世给巡回裁判官的训令后就可以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全国的任务,不过是替国王征集一项收入。当时的司法行政不但会给君主提供一定的收入,而且,获得这种收入还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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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的计划就这样服务于敛财的目的,其结果自不免生出许多严重弊害。比如,以厚礼贿请主持正义者,得到的往往不只是正义;以薄礼贿请主持公道者,得到的往往不算是公道。而且,为使礼物频繁而来,行使司法权者往往多方迁延,不予判决。为勒取被告人的罚金,往往把确实无辜的人判为有罪。司法上的这些弊害,翻阅一下欧洲各国古代史,就知道它们是毫不希奇的事。[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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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考今天“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多国公司”和它们的“母国”之间的关系。你认为这些关系是否涉及强势集团为了竞逐法律控制而重新调整由习惯搭建的社会结构?在这些场合中涉及到什么不同的法律和社会的形象?下面的报告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访问非洲的一位德国公爵所写,该报告可以帮助你回答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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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的东非保护国里——事实上是整个中部非洲——卢旺达肯定是最有趣的国家,主要是因为其人种学和地理学上的位置。人们对它的兴趣因下述事实而进一步增强:它是由苏丹(sultan)进行独裁统治的最后几个黑人王国之一,德国的霸权只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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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这是一块流淌着奶和蜜的土地……一块为白人定居者提供最光明前景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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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熟知非洲事务的人都知道,拥有150多万臣民的如此强大的一个统治者,极不可能心甘情愿服从一个新政权,也极不可能同意,除非经过欧洲居民的准许,他在自己土地广袤、人丁兴旺、未经开发的王国里就不能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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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这个统治者这样做,后果只能是血战和巨大的人员牺牲。况且,突然改变现状也会带来严重的金钱损失,因为政府会发现不得不为如此众多的人口任命一支相当庞大的欧洲官员队伍。由于这样的举措不切实际,所以可能会引发完全的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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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允许这个国家保持其传统的组织,苏丹被赋予充分的对其臣民的管辖权,但要在欧洲殖民官的监控之下,以便尽可能压制其残酷性。一句话,政府不承认苏丹的统治者地位,但充分认可他作为氏族首领的权威。卢旺达当地的血亲部落和非常住人口因而不属于苏丹的管辖,而是处在欧洲殖民官的行政管理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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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殖民者适用的基本原则都是相同的:希望强加和充实苏丹及其随从的权威,在德国统治存续期间增加他们的利益,以便使反抗的愿望荡然无存,因为反抗的后果将是财政收入的锐减。与此同时,通过对苏丹及其权力运用的控制和指导,文明的影响会被引入。因此,对于人民和苏丹本人来说,他逐步地、几乎是不被察觉地最终成为欧洲殖民官不折不扣的执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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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们的统治者一样,酋长们都是不同家庭和氏族的后代。这些氏族拥有土地,向苏丹纳税,热衷于血亲流血复仇,并且崇拜通常是一种动物或植物形状的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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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所写的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卢旺达大部分地区极为适合白人的殖民……而且有大规模建立商业和企业的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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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于8月12日凌晨离开苏丹时,我们是非常满意的。我们被邀请参观了一位黑人国王的宫廷生活,他的这种权力展示,给予我们一种前人没有体验、也不可能有人再次体验的礼遇。当苏丹不受限制的权力在欧洲人的影响下逐渐让步时,当忙碌的客商接近这些冷傲高贵的黑人部落和草原上白人的牧群时,我们将会充分欣赏这段难忘经历的价值。[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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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殖民非洲的“间接规则”之下发展起来的“习惯法”清楚地表明了非殖民化之后非洲国家的法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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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时期,非洲绝大部分地区习惯法的发展和转型,极大地受到变革与保守两种对立政策的影响。习惯和传统成为当地统治者和家族首脑同殖民国家讨价还价的资本,目的是保留他们对社会共同体的部分政治权力,而与此同时,许多人,尤其是妇女和年轻人,却向殖民国家呼吁,通过落实自然正义和平等之类的自由价值观,来减轻传统施加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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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殖民框架内,我们还必须给出现在19世纪晚期的特殊形式的习惯法一个应有的位置,这种习惯法后来被非洲的后殖民国家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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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诺克(Chanock)在马拉维和津巴布韦所做的研究显示出,长者和其他一些证人作为证据给出的习惯法版本,都是一种扭曲的和苛刻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的设计,只是为了表达他们心目中的法律应当是什么,而不说明法律事实上是什么。他们的版本极大地受到长者因失去政治权力而生成愤怒和受挫情绪的影响,他们正面临来自妇女和年轻人的挑战。一旦这种习惯法版本进入殖民法院体系,所做的裁决和救济形式,都会全然不同于传统体系。总之,虽然证人提供的是粗糙材料,甚至还有某些扭曲和夸张,但殖民法院仍然通过法律技巧生成新的救济方式和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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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必深入到久远的历史记录中去查看习惯法的形式,因为这些习惯法最终都进入了案例法。这些案例法也会成为习惯法,其基本理由在于,他们是行使“传统”权威的人做出的。不过,我们现在更清楚地知道,在一个间接规则的制度下,酋长们只是殖民国家机器的扩展。因此,他们用以制造权力的法律,不过是殖民国家权力的运用而已。虽然殖民国家依靠酋长和长者来维持他们在乡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但变革的力量使长者们越来越认为有必要运用国家的权力。这就出现了颁布习惯法的情况,主要目的就是牵制“有反叛精神的”年轻人和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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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独立,非常明确的是,那些丧失给殖民国家的政治自治,并没有回到传统领导者的手中。换言之,不可能再回到殖民前的政治体制了。殖民国家很快被后殖民国家所替代,这种后殖民国家由受西方精英教育的人和那些参与了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的人所把持。原有城市权力留下的法律体系绝大部分保存完整。然而,因为民族主义政治家已经培养和运用了许多文化民族主义的词藻,所以,所谓习惯法的恢复和保存,似乎成为一种与法律体系的非殖民化和本土化目标一致的逻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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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社会转型和经济变革的过程在殖民时期已经开始,但现在并没有停滞。实际上,它们被新生国家对迅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渴望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男人和女人受教育机会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乡村作坊稳步融入市场经济,这一切都发挥着一种力量,威胁着地方共同体的完整,因此,也就严重损害了残余传统权威的基础。面对这些变革的习惯法,既有捍卫文化传统的特征,又是对外部威胁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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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许多非洲国家已经认识到,法律的变革和各种法律的融汇,即使不是永久的,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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