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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主义之下的日常生活在所有方面都弥漫着对权威的信仰,并伴随着对世界的权威描述与对生活的个人体察之间的紧张关系。我们迷恋权威,墨守规则。正如朱迪思·什科拉(Judith Shklar)所指出的,机构和个人对法律文本主义的信奉,形成了一种社会持续状态:“在法律文本主义价值和机构的天平一端,是最高度清晰和精练的表达,即,法院的法律和它们遵守的规则;在天平的另一端,是所有男人和女人的个人道德,他们认为服从那些恰当规定了他们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则是一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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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规则,即使是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候吃、笑、睡、说、摸、动之类的事,或者像我们被指望如何去思想、幻想、梦想,以及思想、幻想、梦想什么之类的事。生活对大多数人而言,似乎是一项服从的规划,是对权威的义务和责任。我们不断努力适合他人的梦想,适合他人对现实的定义。伴随这种努力,作为这种努力的一部分,反过来又使这种努力永久化的,既有将我们的权威加予他人的企图,又有对释放权威的恐惧;既全神贯注于他人之所想,又感觉与他人和世界相隔绝,进而害怕如果我们不对自己进行界定,不为我们的关系贴上标签,不为我们自己及相互之间规定范畴,我们就无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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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库拍(David Cooper)在1971年所写的《家庭的消亡》(The Death of the Family)一书中研究了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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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希望发现对社会压迫最基本的理解,我们须将其视为一种被集体强化和制度规范了的恐惧,这种恐惧是关于疯狂、关于外部世界和内心世界的相互侵扰、关于“自我”幻象的失去的。法律是形诸文字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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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本主义之下,我们不断试图在权威设定的限度内控制我们自己和他人,从未意识到这一实证世界的另外选择,而只是将其作为必须的和无可避免的东西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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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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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个人的“权利”的概念,它对于法律文本主义来说是基本的东西,是取得并维持公众支持法律体系运作最有力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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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一概念的通常理解是,法律站在人民一边来反抗政府的或者其他制度性的非正义。这一非批判性的见解在法学院和整个法律体系内被雕琢粉饰。然而,真实的情况是,一旦我们了解到法律文本主义最关心的是维持其自身的权力体系,我们就会看穿法律仅仅貌似站在人民一边。事实上,法律文本主义在认可公众民权等方面的权利主张时所真正关心的,是保存产生这些主张的基本的政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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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概念只有在法权体系的语境下才有意义,民权正是为了对抗法权的,因而终结了这种权力体系,也就终结了对民权的需要。但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通过民权法不可能结束压迫。最后,这一分析指出:个人“权利”的概念是一种使人非个人化的技巧。我们被教导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在此过程中我们关注的是一堆抽象的规则和规章,而它们却是法官和其他官员为治理公民的行为而设立的。由于这种关注,我们遗漏了他人是完整的、真正的个人这一现实。一句话,我们最终只知道尊敬法律,不知道尊重他人,这就是法律文本主义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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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是适合公平游戏的又一个圣物。法律文本主义宁愿让我们将这一观念作为法律之下自由的关键,作为将公正性与规则性融入法律判决的手段。现实中,正当程序不过是该权力体系的一种企图:确保权利主张与抗辩、自由与苦难都只发生在现存法律领域内,并以其语言加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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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正当程序所得之判决因而只是对先行存在的法律文本主义迷津的雕饰。人们面对法律权利主张是为了控制社会生活,而法律则做出回应;无论法律如何回应,法律首先关心的还是它自身。就法律文本主义而言,即使是当该控制框架必须曲意逢迎那些受官员统治的民众的要求和需要时,正当程序的基本难题仍然仅在于如何保护官方法律控制的设施。依批判的观点,正当程序是一种基本的吸纳社会变革力量的技巧,这种力量威胁着或者说似乎威胁着官方对社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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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自身的实践经验——在城市的黑人区,在印第安人保留地,在中产阶级的社团中——我一次又一次发现,人们能够看透法律和法律过程,而我所受的教育却使我对其视而不见。一旦他们的看法被法律拒斥,就有了对法律过程进行冷嘲热讽的基本理由。不仅如此,我看到甚至当律师赢得了法律文本主义游戏——创制新规则或者证明旧规则——的时候,我们其实并未贏得任何东西,因为法律文本主义所触及的,不是问题的根源,而是问题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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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激进的”法律或法律服务实践会产生这样的洞悉和怀疑,我还发现常规实践岗位上的许多传统律师都清楚意识到,法律并未触及当事人经济上、家庭上和心理上的真正问题。这些律师有时被这种意识深深搅扰,然而,他们甚至仍然不能说清自己的体验。身陷法律文本主义教育的迷津,又被剥夺了任何批判的见解,他们似乎只能听命于法律的例行公事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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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法律文本主义看成一种已逝的社会意识形态。虽然在一定时候法律文本主义释放了巨大的有益的社会能量,但它现在却不过是混乱和矛盾的根源。传统法律思想远不能将美国团结为一个有凝聚力的公正社会,它只能滋生分裂,并贴上一个赞同不平等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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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实主义的一项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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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关于法律文本主义的反传统见解需要“权威”,那么我们仅需回顾美国历史上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学上最后一次重整河山的努力。卡尔·卢埃林,现实主义运动中最深刻的思想家和观察家之一,在评论概念的“地位和待遇”时写道:“……范畴和概念一旦形成并进入思想过程,它们就会以没有经验基础的稳定性、现实性和内在价值的面目出现。”在当前的时代,当围绕着我们社会生活的、对核心神话的信仰或者对现实的解释不断崩溃时,超越社会现象的肤浅探究而进入概念的检视就变得特别重要了。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拓开了法律思想方式的新路,这些思想方式带有非文本主义的甚至是反文本主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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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文本主义的呼声也来自其他方面。布雷内德·柯里(Brainerd Currie)在论述20世纪50年代早期和中期法律研究的素材时,提出了精当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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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中的社会秩序问题的解决,并不内涵于过去判决所正式装潢起来的、仅靠逻辑过程所诱发的规则和原则之中。忽视这一事实,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法律教育。如果是为了把人训练成法律过程有智慧、有效率的参与者,如果法学院是要以自己的研究为法律治理的进步做出贡献,那么,就必须将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批评局限在历史和权威所设定的范畴之内的形式主义,而每一可获得的知识和判决必须被派上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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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义的法律研究接受这一质疑,但其背景比柯里所关注的法律过程和法律治理要宽泛。由于这一研究模式以追问和质疑的方式探讨人类社会生活的主题,因而可以自由择取甚至是最激进、最具深远意义、发生在人类意识之中的变动。法律文本主义不断企图通过赋予新意来保存旧的价值,这种企图可以这样被取而代之:循着新意,重新评估法律和社会生活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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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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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同意人们对法律已经不再有广泛的迷恋吗?你能找到的现成例证是什么?你能找到的对法律的信仰的例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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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再迷恋或者正在信仰,其根源各是什么?大众媒体在报道法律问题时,是否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所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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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卫·库珀被援引的话是“‘自我’幻象的消失”。在你思考他所说的意思时,考虑下述有关侦探小说与法医学之间关系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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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承认,侦探小说这种形式是19世纪的发明,与现代警察力量的发展和现代官僚国家的诞生相同步。这一背景,对于廓清侦探小说的发展脉络以及确定它对社会所起的文化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当时的社会越来越被多种潜在的无政府力量有系统地控制起来,发挥这些潜在控制力量的有民主改革、城市扩展、国家膨胀、帝国交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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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有意义的是,英美侦探小说出现在后革命环境中,当时的反叛者和罪犯的英雄身份转给了侦探和警察,因为这些叙事一般要涉及对某些罪犯的识别,他们筛选为特别的“他者”,对新的社会秩序感构成一种威胁,并且,他们还必须被视为19世纪这一关键时期民族主义历史叙事的一部分。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在《想象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ies)一书中这样分析了19世纪的民族主义:“现代人是什么样子,国家就是什么样子。”19世纪,虽然新近意识到“正深陷长期的、连续的时间中,其中有着全部的连续性的涵义,但也意识到对这种连续性经验的‘遗忘’,从而造成了对一种‘身份’叙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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