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21304
不过,事实证明多数的打击和搜捕都是在城市贫穷的少数族群共同体范围内进行的,因而逮捕的数据和监禁的数据仅仅能够告诉我们警察在哪里采取了行动,而无法告诉我们任何有关毒品犯罪在黑人、白人和西班牙裔人中的分布情况。
1702821305
1702821306
的确,如果从表面上看逮捕数字的价值,他们确实提供了……一种自我成就的预言。简单说来,因为警察是在黑人聚居区寻找毒品犯罪的,他们自然会在这些社区找到超比例的毒品犯罪。与此对照,白人的毒品犯罪在逮捕和监禁数据中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为在他们的居住区很少进行这种打击和搜捕。
1702821307
1702821308
警察更多地在公路上通过拦截、搜查大比例的黑人驾车者来寻找毒品,这一事实使已经倾斜的逮捕和监禁的数据更加令人怀疑。一句话,公路上的种族筛选,加上少数族群居住区盛行的警察打击行动,两者共同造成了这些令人误解的种族歧视数据。[265]
1702821309
1702821310
2.最近,科学与法律的交叉地带涉及另一类型的筛选,它以DNA中的基因信息为基础。考虑下面的警告:与一些人的希望相反,DNA筛选证据与犯罪现场留下的其他证据并不相同。特别是,使用DNA筛选会在三个方面产生问题:测试行为的可靠性;它们的解释;它们的人权含义。
1702821311
1702821312
对DNA抽样的适当使用,要求精通分子生物学、人口基因学和统计学。筛选的结果要求有生物化学方面的专门技术。测试的风险包括:样品在测试前可能被混淆;不当的处置引起污染,有时在样品收集时,有时在随后的实验中;可能受到犯罪现场的细菌、滤过性毒菌、他人和人以外的DNA的污染。抽样量少可能使测试特别复杂,使进一步的证明成为不可能;而测试本身也可能不正确地进行。在生物化学测试结束后,还有另外的问题:被告的DNA与样品之间是否“一致”?这里可不是没有问题。因此实践中都设定了一种武断的、有关相似性的门槛,并且将达不到这一标准者视为不相关的东西,将满足这一标准者强行纳入。有人强烈指出:
1702821313
1702821314
常识反对这样的想法:样品之间有2.99标准偏离就是“一致”,而有3.01标准偏离就不“一致”。事实上,难题在于从整体上说什么是“一致”。
1702821315
1702821316
对数据的解释有时要求精通人口基因学。两个人身上的碎片可能一致或相似,尤其是在一个通婚杂居的社会共同体中。这样的情况增加了两个抽样相似的可能性,进而也就使DNA抽样来自被告以外的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266]
1702821317
1702821318
3.对DNA大量使用已经使被错误定罪的人获得清白:
1702821319
1702821320
……DNA测试已经显示出,已经发生的错误定罪大大多于最具批评精神的学者的估计。
1702821321
1702821322
也许最有启发性的数据来自于FBI本身。FBI从1989年开始对性袭击和性袭击杀人进行DNA测试。总体而言,FBI是从州和当地警察部门逮捕和指控的人身上取得生物样品的。测试的目的是确证或者排除被逮捕者,尤其是那些被目击证人识别过的人。
1702821323
1702821324
1996年6月,FBI报告说它已经从能够获得DNA结果的性袭击案中,排除了25%的主要嫌疑人……司法部的分析……揭露了33%的排除率……
1702821325
1702821326
得出这样的结论应该不算过分大胆:如果FBI不做这些案件的DNA测试,1989年以来美国就会有几千个人被错误定罪;似乎可以同样安全地得出结论说,有同样情况的上千人在DNA存在以前被定罪,现在如果能够取得关键的生物学测试证据,就可以获得清白。[267]
1702821327
1702821328
第三节 特里诉俄亥俄州案
1702821329
1702821330
Terry v. State of Ohio
1702821331
1702821332
392 U.S.1(1968)
1702821333
1702821334
首席大法官沃伦先生(陈述最高法院的意见):
1702821335
1702821336
本案提出的严峻问题是,公民与调查嫌疑情节的警察在街上对峙时,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起的作用。
1702821337
1702821338
请求人特里被判私携武器罪,处以制定法所规定的1-3年的监禁。在审前的排除证据的动议被驳回后,控方提出的证据是克利夫兰(Cleveland)的警探马丁·麦克菲登(Martin McFadden)从特里和一名共同被告理查德·切尔顿(Richard Chilton)[268]身上搜出的两支左轮手枪和数发子弹。在对排除这些证据的动议进行听证过程中,麦克菲登作证说:1963年10月31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当他着便衣在克利夫兰市区巡逻时,两个男人——切尔顿和特里——引起了他的注意。他们站在休伦路(Huron Road)与欧几里得大街(Euclid Avenue)的拐角处。他以前从未见过这两个人,也无法准确说出最初是什么让他注意他们。然而,他作证说,他已经做了39年的警察、35年的警探,他被派到克利夫兰市这个区域抓小偷和扒手也有30年了。他解释说,他多年来养成了观察的习惯,过去每天都经常“站在那里观察人或者边巡视边观察人”。他补充说:“在本案中,当我一眼望过去时,他们看起来有些不对劲儿。”
1702821339
1702821340
麦克菲登警官起了好奇心,他在离这两个人三四百英尺的一家商店的入口处选取了一个便于观察的地点。他作证说:“当我看到他们的行动时,更加用心去观察他们了。”他看到其中一个人离开另一个人,顺着休伦路向西南走去,经过了几家店面。这个人在一家商店的橱窗前停了一会儿,并向内张望,然后继续向前走了一小段距离,转回身走向街角处,又一次停下来向同一家商店橱窗内张望。他回到站在街角的同伴身边,两人简短交谈了几句。然后,第二个人又将刚才的一系列动作重复了一遍:缓步走在休伦路上,向同一扇窗内窥视,继续走一段路,转回身,再次向那个商店橱窗内窥视,然后返回街角与第一个人交换意见。两个人交替重复这一过程,每个人五六次——总共走了十几回。其间,正当这两个人站在街角上的时候,第三个人走到他们跟前,简短地加入了他们的交谈。不一会儿,这个人离开另外两个人,沿欧几里得大街向西走去。切尔顿和特里又恢复了他们有板有眼的行走、窥视和交谈。又过了10到12分钟,两个人一齐走开,与第三个人一样,沿欧几里得大街向西走去。
1702821341
1702821342
到这时为止,警官麦克菲登产生了彻底的怀疑。他作证说,在观察了他们对休伦路上那家商店精心的、反复的侦察之后,他怀疑这两个人是在为抢劫“踩点儿”,因而他认为,作为警官,他有责任进一步调查。他补充说,他害怕“他们可能有枪”。因此,警官麦克菲登尾随切尔顿和特里,看到他们停在祖克尔(Zucker)商店门前,与先前在街角与他们交谈过的那个人说话。麦克菲登警官觉得,直接采取行动的时机已经成熟。他走到那三人跟前,向他们确认了自己的警察身份,并询问他们的姓名。此时,他对这三人的了解仅限于刚才的观察。他不知道这三人的姓名,不曾见过他们,也未曾从其他渠道取得有关他们的情况。当这三个人对他的盘问“支吾其词”时,麦克菲登警官抓住了特里,把特里扭转过去,使自己和特里与另外两人面对面,让特里处在自己与另外两人之间,并且自上而下拍身搜查了特里的外衣。麦克菲登警官发觉在特里外套内侧的左胸口袋里有一支手枪。他将手伸进特里的外套,但却未能掏出那支手枪。这时,警官仍将特里置于自己和另外两人之间,并命令这三个人进入祖克尔商店。在他们进去的过程中,他彻底翻开特里的外套,从外套口袋里抽出一支.38口径的左轮手枪,然后命令这三个人面朝墙,举起双手。麦克菲登又拍身搜查了切尔顿和第三个人凯茨(Katz)的外衣。他在切尔顿大衣外面的口袋里又发现一支左轮手枪,但在凯茨身上没有发现武器。警官作证说,他仅对这些人进行了拍身搜查,看他们是否携有武器,在摸到特里和切尔顿有武器之前,他没有将手伸进他们的外衣以内。就庭审记录看来,他也从未将手伸进凯茨的外衣之内。麦克菲登搜出切尔顿的手枪后,让店主打电话叫警车来,将这三人带到警察局,在那里,切尔顿和特里正式被控私携武器。
1702821343
1702821344
在对排除枪支证据的动议进行听证过程中,控方的立场是,枪支是在一次导致合法逮捕的搜查之后被扣押的。庭审法院拒绝这一论调,认为这“会超出合理理解地扩展事实”,使人误以为麦克菲登警官在拍身搜查武器之前已经有了逮捕的可能理由。然而,法庭也没有接受被告的动议,理由是麦克菲登警官基于经验,“有合理理由(reasonable cause)相信……被告行为可疑,应对其进行盘问”。法庭认为,纯粹出于个人保护的原因,警官在有合理理由相信这些人有武器时,有权拍身搜查他们的外衣。法庭区分了调查性“拦截”(stop)和逮捕,也给出了为寻找武器而“拍搜”(frisk)外衣与彻底搜查犯罪证据的区别。法庭认为,拍搜是警察适当履行其调查职责所必须的,因为如果没有拍搜,那么“回答警察的可能是一颗子弹,因而拍搜过程中发现的子弹上膛的手枪是可采信的证据”。
1702821345
1702821346
法庭否定了他们的排除动议之后,切尔顿和特里放弃了陪审团审理,并且做了无罪答辩。法庭判决他们有罪,位于库亚胡佳县(Cuyahoga County)的第八司法区上诉法院维持了有罪判决[State v. Terry, 5 Ohio APP. 2d 122, 214 N. E. 2d 114 (1966)]。俄亥俄州最高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理由是该案没有涉及“实质的宪法问题”。我们核准了案卷调取令[387 U.S.929, 87 S. Ct. 2050, 18 L. Ed. 2d 989 (1967)],以确定将左轮手枪采信为证据是否侵犯了请求人依宪法第四修正案所具有的权利,而第十四修正案使之适用于各州[Mapp v. Ohio, 376 U.S. 643, 81 S. Ct. 1684, 6 L. Ed. 2d 1081 (1961)]。我们对定罪判决加以肯定。
1702821347
1702821348
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我们最近的裁定认为:“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处所” [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 S, 347,351,88 S. Ct.507,511,19 L. Ed.2d 576(1967)],并且,一个人无论栖身在任何可合理“期待隐私”的地方(见哈兰法官阁下的附和意见,id., at 361,88 S. Ct. at 507),他都有权免遭无理的政府侵入……毫无疑问,请求人在克利夫兰大街上行走时,有资格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问题在于,是否在所有这种警察与公民的街头遭遇情况下,无理的搜查和扣押都侵犯了他的人身安全的权利……
1702821349
1702821350
一方面,经常有人主张,在应对城市街道瞬息万变危机四伏的情境时,警察根据自己掌握相关资料的程度,需要不断提高反应的灵活性。为此目的,有人强调必须区别“拦截”和“逮捕”(或称人身“扣押”)、“拍搜”与“搜查”。因此,有人强调,警察在怀疑某人与犯罪活动有关时,应允许对他的“拦截”并对他做简短的询问。如果怀疑该人有武器,警察应有权“拍搜”武器。如果“拦截”和“拍搜”产生的“可能理由”让警察相信嫌疑人犯有罪行,则警察应被授权正式“逮捕”,随之对其进行彻底的人身“搜査”。这种设计的正当性部分地有赖于这样的观念:“拦截”和“拍搜”仅仅意味着“小小的不便和轻微的冒犯”,为了在警察有所怀疑时能够有效地实施法律,给公民施加这种“不便”和“冒犯”,也是适当的。
1702821351
1702821352
另一方面的论点是,警察的权威必须严格受到有关逮捕和搜查的法律的制约,因为它是从有关第四修正案的传统法学中发展而来的……这一论点继续指出:第四修正案的核心在于,对被保护的人身安全的任何侵犯,都必须严格要求具备特定的正当根据,并伴以高度发达的司法控制制度,强迫作为国家代理人的警察服从宪法的命令。如果法庭在此默认当场盘问的内在强制性,那将是对司法控制的放弃,甚至是鼓励警察实质性地侵犯个人自由和安全,因为警察的判断必然受到“通常是好战的、查获犯罪的进取心”造成的先见的影响[Johnson v. United States,33 U. S.10,14,68 S. Ct.367,369,92 L. Ed.436(1948)]。这会加剧我国拥挤的城市中心地带警民之间的紧张关系。
1702821353
[
上一页 ]
[ :1.70282130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