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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04 4.为什么大法官道格拉斯相信“可能理由”是比“合理怀疑”更有意义的概念?两个概念中哪一个更“客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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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06 5.最高法院说:“警察因多种目的而主动接触,其中一些完全与追究犯罪的愿望无关。”这些目的在何种方式上属于警察的工作范围?最高法院所给的例证如何与赫尔曼·古德斯坦的讨论与关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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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08 6.最高法院论证其裁决合理性的部分理由是:“我们对这样的需要不能视而不见:执法警察在缺乏逮捕的可能理由时,也需要保护自己……”从克里斯·亨得利在“警察工作压力的高昂代价”一文中提供的数字看(见古德斯坦文后的提示部分),警察的自杀是其被杀的两倍,这如何说明了最高法院上述论证的合理性?最高法院是否对法律实施中的真正危险视而不见?关注一种死因而不关注另一种,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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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10 7.如果警察搜查最终找到了犯罪证据,你认为应当允许这样的搜查有更大的余地吗?如果你的回答是肯定的,考虑一下最高法院在“希伯伦诉纽约案”[Sibron v. New York,392 U. S.40(1968).]中的裁定。与“特里案”形成对比的是,该案认为,警察搜查的正当性,不能用事后的发现来论证,而只能取决于搜查前的情况。下面是“希伯伦案”裁定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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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12 警察没有资格扣押和搜查他在街上看到或者盘问的每一个人。在他动手搜查某一公民人身之前,他必须已经有了宪法上充足而合理的这样做的根据。至于自我保护的武器搜查,警察必须能够指出某些特定的事实,从中可以合理推断出被搜查人携有武器并且非常危险。马丁警官的证词没有揭示这样的事实。嫌疑人与几个已知的瘾君子谈了8个多小时,仅有这样的行为不足以令这位警官产生合理的生命或肢体的恐惧,也不足以构成正当的对正在实施犯罪者的逮捕。马丁警官也不曾主张,当希伯伦把手插在衣兜里时,他害怕希伯伦去掏武器,因而采取了自卫行为。他对希伯伦讲的开场白“你知道我在找什么”非常清楚地表明他搜查的是毒品,而他在听证时的证词也无疑地证明他认为希伯伦衣兜里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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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14 即使假定有充足的根据搜查希伯伦的武器,马丁警察所做的这次搜查的性质和范围也如此清晰地表明它与这种正当根据无关,以至于使搜出的海洛因不能被采纳为证据。“特里案”中我们所赞同的武器搜查,仅限于拍嫌疑人的外衣,以确定有无隐藏的可用以袭击的武器。只有在发现了这样的目标之后,“特里案”中的警官才将手伸进被搜者的衣兜。而在本案中,开始并没有将搜寻限于武器的企图,马丁警官将手伸到希伯伦的衣兜里,直接掏出了装着海洛因的信封。他的证词也显示他正在找毒品,并且找到了。这次搜查没有被合理地限制在这样的范围:通过解除潜在危险者的武装,从而保护警官的安全。在可想象的范围内,唯有这个目标的达成,才能使警察的介入行为正当化。本案的这次搜查违背了第四修正案的保证:保护人身的神圣性,使之不受所有政府代理人的无理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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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16 现在回到“希伯伦案”的事实部分,很明显,海洛因不能被采纳为不利于他的证据……在搜出装着海洛因的信封以前,不存在任何类似于可能理由的东西:不言而喻的是,一次附随的搜查不能前置于逮捕且不能作为其正当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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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18 第四节 布朗诉德克萨斯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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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20 Brown v. Tex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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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22 443 U.S.47(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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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24 首席大法官伯格(陈述最高法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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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28 1977年12月9日中午12时45分,埃尔帕索警察局的警官维纳戈斯(Venegas)和索泰罗(Sotelo)正驾着警车巡逻。他们看到上诉人(布朗)和另一男子在一条小巷中正朝相反的方向走开去。尽管这两人被看到时已经走开了几英尺,但维纳戈斯警官后来作证说,两名警官相信,直到警车出现,这两个人曾经在一起或者正要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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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30 警车开进小巷,维纳戈斯警官走出警车,要求上诉人说明身份并解释一下他在那儿干什么。另一个人没有被盘问或扣留。警官作证说,他拦住上诉人是因为“看起来情况可疑,我们在这个地区从未见过这个人”。上诉人被拦截的埃尔帕索地区是毒品交易的高发地带,然而,两名警官没有宣称怀疑上诉人有任何具体的不法行为,也没有任何理由相信他携有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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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32 上诉人拒绝说明自己的身份,并怒气冲冲地声言两名警官没有权力拦截他。维纳戈斯警官回答说,他是在一个“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索泰罗警官随后“拍搜”了上诉人,但没有找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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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34 当上诉人继续拒绝说明身份之后,他因违反1974年制定的《德克萨斯州刑法典》[Texas Penal Code Ann.§38.02(a)]中的规定而被捕。该条将一个人在警察“合法拦截和要求回答问题”时拒绝报出姓名和住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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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36 逮捕之后,两名警官搜查了上诉人,没有发现不适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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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38 当上诉人被带到埃尔帕索县拘留所时,他说明了身份。尽管如此,他还是被拘留并被控违反德州刑法§38.02(a)之规定。当他被登记(booked)的时候,又受到第三次例行搜查。上诉人在埃尔帕索的地区法院,即市法院(Municipal Court),因违反德州刑法§38.02(a)而被定罪,罚金20美元,并承担法庭费用。他随后行使自己依德克萨斯州的法律所享有的在埃尔帕索高级法院,即县法院(County Court)重审的权利。在那里,他提出驳回起诉的动议,理由是德州刑法§38-02(a)违反了宪法第一、第四和第五修正案,并且,其违宪地含糊不清,又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这一动议被驳回。上诉人放弃了陪审团审理,法庭判他有罪,罚金45美元,并承担法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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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42 当两名警官为了让上诉人说明身份而扣留上诉人时,他们就是在实施涉及第四修正案的人身扣押。在给上诉人定罪的过程中,县法院作为一种事实审,裁定警官们“合法拦截”了上诉人。第四修正案当然“适用于所有的人身扣押,包括未导致传统逮捕的短暂拘留”[Davis v. Mississippi,394 U. S.721,89 S. Ct.1394,22 L. Ed. 2d 676(1969); Terry v. State of Ohio,392 U. S.1,16-19,88 S, Ct.1868,1877,20 L Ed. 2d 889(1968)]。“无论何时,一名警察走近一个人并限制其离去的自由时,他便已经‘扣押’了该人,(id.,at 16,88 S. Ct.,at 1877)并且,第四修正案要求,扣押必须是‘合理的’。”[United States v. Brignoni - Ponce,422 U. S. 873,878,95 S. Ct. 2574,2578,45L Ed. 2d 607(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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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44 扣押不像传统逮捕那样具有侵犯性,其合理性有赖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安全免受法律官员武断侵扰的权利”[Pennsylvania v. Mimms,434 U.S.106,109,98 S. Ct. 330,332,54 L. Ed. 2d 331(1977); United States v. Brignoni - Ponce, supra,422 U. S.,at 878,95 S.Ct.,2578]。对这种扣押的合宪性的考虑,涉及扣押对公众利益促进的程度与对个人自由干扰的严重性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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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46 在多样的背景下权衡两种相竞逐的考虑,其核心关怀一直是确保个人合理期待的隐私权不受警察当场无拘无束的自由裁量权的专横侵犯。为此目的,第四修正案要求扣押必须基于特定的客观的事实,这些事实显示社会的合法利益有这样的要求:扣押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者该扣押的实施,必须依照一个对警察的行为有明确而中立限制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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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48 该州没有争辩说上诉人被拦截是依照一种体现中立标准的做法,但还是坚持认为警官们拦截上诉人是正当的,因为他们“合理、明确地怀疑一项犯罪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即将发生”。我们认识到,在某些情形下,尽管警察没有传统逮捕所要求的“可能理由”相信嫌疑人涉及犯罪行为,但一名警察仍然可以短暂扣留、盘问一个嫌疑人。然而,我们要求警察有基于客观事实的合理怀疑,相信某人牵涉了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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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50 该州判决的缺陷在于,警察拘留上诉人之前的所有情况都不能正当地构成对上诉人涉及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维纳戈斯警官在上诉审中作证说,小巷中的情况“看起来可疑”,但他无法指出任何支持该结论的事实。[271]没有任何判例记录显示,人们在小巷中是什么不正常的事情。上诉人身处一个毒品使用者频频出没的地区,独自站在那里,这一事实不足以得出上诉人亲自参与了犯罪行为的结论。简言之,上诉人的行为与其他行人在该地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在追问之下,维纳戈斯警官承认,他拦截上诉人的唯一原因是确定其身份。判例认为,警察都有主张自己存在的愿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一愿望不能否定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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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452 在缺乏任何怀疑上诉人有不法行为的根据时,称量公共利益和上诉人个人安全、隐私权利的天平向不受警察干扰的自由倾斜。据以拦截上诉人并要求其说明身份的德克萨斯州制定法,意在强调刑法在大城市中心地带的社会目的:预防犯罪。即使假定,在缺乏特定根据相信某人涉及犯罪行为时,拦截并要求他说明身份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服务于这一目的,但第四修正案对权利的保障不允许这样做。当这种拦截不是以客观标准为依据时,警察专断和滥用权力的做法会超过可容忍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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