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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现有体系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工作——比如,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街区法律执业——他们告诉学生:尽管这种工作在道义上是高尚的,但却无望而乏味,缺乏挑战性,达到符合律师身份的生活标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者根本就不存在。这些信息纯属一派胡言,但对那些渴望升迁、惟恐跌分、最恨冒险思想的法律教师而言,又是合情合理的。其实,法律服务执业比为公司提供服务,有更多的智力刺激和要求,甚至案源也更丰富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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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职业神话的范畴之外,法学院以更加具体的方式向学生们保证:他们将在现存执业体系中,适应与之相宜的职位。首先,某个给定的法学院所教授的实际内容,将使学生无力应对法学院毕业分配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工作。这表面上看来好像是理性地适应了市场需要,但事实上几乎是毫无必要的。法学院所教授的内容如此之少而又如此无能,以至于像现在这样无法让学生们在律师业以外为多个职业做好准备。不过,其中的原因在于,它们以神秘而荒谬的方式进行技术训练,将绝大部分教学时间用于传授一大堆无法消化的规则。更明智的教育体制,会强调学习法律的方法,而不是规则本身,强调技术,而不是答案。如此,学生的能力可能更加均衡,在其执业中会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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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使学生变得无能的手段是脱离执业技巧地讲授原理。没有执业技巧的学生一般都夸张地认为,取得这些技术不知有多么困难!律师的神秘之处在于,在法学院学到的“理论”是不重要的,而只有在“真实世界”、“火线战壕”里知道或者学到的能力才是至关重要的。学生在离开法学院后,想不受这方面的训练也不大可能。如果你在此事上有什么选择,那么,不去一个能够提供标准的毕业后教育的地方,而是设想成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这似乎是不切实际的,比不切实际略好一点儿的,是去一个小的、政治性的或者非传统的事务所。法学院应当为这种局面负全部责任。它们可以非常轻易地修改课程,以便任何学生都能在独自工作和为人服务之间做有意义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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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使学生变得无能的方式更加微妙。法学院,作为整个教育制度的扩展,它教育学生说,他们脆弱、懒惰、无能、缺乏保障;它还教育学生说,如果他们幸运,并乐于接受依赖,则无论他们的什么事情,大机构都会予以照顾。讨价还价的条款是相对清楚的,机构将设定有限的、可识别的任务,并对他们的表现规定最低限度的要求。学生及其同事,除了完成这些任务而外,没有其他职责。机构对生活中的所有意外也都包揽下来,既在法律之内(来自事务所其他成员的监督和支持;如果你犯了错,事务所有手段也有威望保住你),也在个人生活之内(事务所提供金钱,也提供长期工作保险和一整套美妙的福利,目的是减少灾害的风险)。作为交换,你要放弃任何控制自身工作环境和实际工作内容的权利主张,并且同意以适当的形式对上司必恭必敬,对下属倨傲鄙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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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其他的选择是有风险的。法学院培养你,不是为了让你开一个小的法律买卖,不是为了让你实际评价涉及许多不同行为人的复杂过程的结果,也不是为了让你陶醉于自我创业与个人奋斗所产生的独立自主和道德正直的感觉。它努力说服你相信,你只能在它允许的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并强烈建议你,俯首帖耳比独闯江湖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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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的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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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它们的法律教育,学生们开始重新看待自己和法律职业。一定程度上说,这事关知识。学生们发现以前所不知道的关于律师业和关于他们自己的事情,并且,这个过程有一个方向——这是一个丧失的过程,一个封杀可能性的过程。有关职业生活的知识,使你拥有一些不相关的能力,却不允许你运用这些能力。新近发现的自我无能,使学生们无法发挥可以轻易想象的作为大学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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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这样的事实:绝大多数的法律工作,以及几乎所有的法律职业的高层工作,都是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和偶然受害者的周旋中,为企业提供还算是重要的服务。其余工作所涉及的绝大部分内容是,以个人损害赔偿的形式,或者以安排中产阶级或上层阶级私生活的形式,努力从企业共同体赚取金钱。直接服务于公众利益的工作很少,而将法律与左派政治行动结合起来的工作少之又少。律师们作为一个群体从事着内在关涉正义的职业工作,或者律师们至少处在阶级斗争的最前线,这样的观念是解决左翼学生的困惑并足以使之进入法学院的因素之一。但事实上,法律职业主要是起着润滑经济车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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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关键的信息是,这既是艰苦的工作,又是难题的解决(像桥牌一样令人上瘾,而道义上空虚至极),还有一部分是意志的强悍搏斗,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取胜。这一工作多半没有可见的道德内涵,更谈不上政治内涵。问题不在于它是“邪恶”的,而在于它对社会毫无意义,甚至当你以职业整体而不是以律师个人名义看待它的时候。它正努力帮助人们实现其目标(他们的,而不是你的),运用技巧去挣钱并且赢得尊敬。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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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追寻职业的好梦开始淡出,变得显要的问题是律师们以具体的形式屈从于等级制,同时以更抽象的方式放弃他们将工作和政治结合起来的希望。一个人将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艰苦的工作,解决难题,进行意志的搏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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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学生对律师在社会中的等级作用有着清晰的认识,但却很少意识到律师界本身又是如何分层的。进入法学院或者进入一所一流法学院,似乎将他们像伞兵一样投送到超然于战场的确保优势的地域。他们发现,录取过程中的一些事情有多么谬误,这种过程坚实地确定法学院生存在这样一种层次上:它有自己的模糊性,但在其拒斥的过程中是不含糊的。不过,依然令人震惊的是,你的背景怎样,在哪个法学院以及表现如何,似乎都在极大地影响着你在哪儿找工作,找什么样的工作,以及你可以合理指望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有怎样的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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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也和法学院一样是分等级的(有着同样的模糊性和同样的近乎终极性)。在“顶尖儿”事务所工作的律师与下一层级的律师相比,能够挣更多的钱,行使更大的权力,享有更多的特权,这些律师凌驾于所有处在较低直至最低层次的律师之上。顶尖儿事务所有高档的客户,在高级的法院办案,有顶级的办公条件,做更富于“挑战性”的工作,较少受制于各种琐屑的苦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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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等级制,部分地以美国社会总体的阶级、性别和种族结构为基础。律师有下中产阶级、中产阶级和上中产阶级之分,因为他们主要依阶级标准而形成各种群体,所以律师事务所也有下中级、中级和上中级之分。在一些事务所里,律师们穿着休闲装;在另一些事务所里,律师们穿着三件套的精纺西装;有些事务所的办公室墙上,除了挂着执业证照外,还挂着律师们的游船照片;另一些事务所的办公室里则用律师们的老婆买来的海船模型撑门面。口音分地域,也分阶级;法学院也有高下之分。黑人在任何事务所都很少见,妇女在高级事务所供职的也不多,即使在高级事务所,她们也多半做层次相对较低的工作(信托、房地产,而不是诉讼)。总之,法律世界正是社会的翻版:大多数人都生活在被同类包围的群落之中,严格遵守着他们的仪式,保卫着他们的特权,而又极力否认身份地位的概念与他们的生活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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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的等级制也部分地是职业等级制。一流事务所的律师们曾经就读的都是较高档次的法学院,取得的分数也比在较低层次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多,依此类推到底层的律师。在律师界,有可能让自己作为技术上过硬的律师,从而向上调整一两级,或者作为糟糕的律师而被贬斥一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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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起来,两种等级的需求之间似乎一直存在着紧张,因为没有理由相信职业精英们不是偶然地依阶级、性别或种族而分布的。但在该体系中,有众多的努力是为了将这种紧张减小到最低程度,或者完全消除这种紧张。首先,阶级/性别/种族的分类早在职业分类之前就已经控制了人们,并且以这样的一种方式塑造他们:除某些合情合理的例外,他们似乎理所当然取得了他们的职位,其实,他们取得该职位是基于其他原因。你毕业于“顶尖儿”法学院的机会与你的出生身份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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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那些依现行职业标准能够取得成功的人知道,必须也让自己经过一个与职业无关的同化过程。法学院既是一个进修学校,也是一个行业学校,在那里,每个人都学着或多或少地依照他拟进入的职业层级的行为标准行事。耶鲁也有下中产阶级出身的孩子,但其学生文化却毫不含糊地是上中产阶级的。波士顿学院也有工人阶级的孩子,但其学生文化所混杂的却是下中产阶级和中产阶级的风格。体系中预先排定的位置与向上趋同的规范相结合,其结果是阶级/性别/种族等级制控制了职业等级制,而不是被它所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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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安全和训练,仅仅是为了在各种形式的深层等级制中换取同党共犯。其中,第一种等级制处在事务所的内部。律师也分三六九等,悬殊的职业等级将律师与秘书分离,又将秘书与勤杂人员区分开来。长幼强弱的次序决定了工作生涯的全部。年轻的律师不能随便否认自己对勤杂人员的等级优势,同样不能随意抛弃对合伙人的尊重和依赖。像对待一位合伙人一样对待一个秘书,或者相反,都是有害无益的,如果不合理地拒绝根据你的职位而给予奖励和犒劳(比如灵活的工作时间和报销账单),那么,任何人都不会高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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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等级制存在于司法体系中。法官们在这一等级制中充当自命不凡的角色,从法庭工作人员、律师、诉讼参加人那里索取过分的尊敬。法官们随意带着某种程度的傲慢,怀着有资格专断的感觉,以不断索取尊敬的姿态,对待那些出现在他们面前的人。而事实上,法官们也的确是这样对待这些人的,这就为法律等级制提供了极端恶劣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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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是这样一种行为的同谋:他们期待,甚至享受其体验的纯洁性——被要求的绝对服从的性格,伴以事实上是一决雌雄的游戏联想。除此之外,司法体系,与律师界的等级制以及特定事务所的内部等级制一样,是建立在极端的功能专业化和能力分化的基础之上的。所有这一切都扭曲了正义的理念,使之对于普通人的理解和普通人的实践而言,是一种非个人的、不可接近的东西,同时又是强烈个人化的东西,因为在绝大部分时间里,每件事都有赖于卑劣的独裁者的奇思怪想和任性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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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等级制涉及律师和客户的关系。依各事务所在律师界的等级地位,不同事务所的工作是不同的。顶尖儿的事务所与大公司的经营者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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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所从事的一切都是基于这样一个隐含的交易:律师们接受,甚至热情参与客户自私自利的、不道德的或者竟然是犯罪的行为当中,以换取客户默认他们高得离谱的工作收费,而他们为客户所做的工作基本上是简单的或者心不在焉的,并且由于过分的研究和过多的文墨而使这一工作变得冗长臃肿。在他们被指定的领域内,律师们的行为表现就好像他们掌握了阿波罗神的预言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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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级制的较低层次有着不同的支配模式,主要涉及的内容是,在客户完全有能力自作主张的时候,律师却为了自己的方便或赢利,以适合自我道德和偏好的方式,为客户做决定。就像在公司法中,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不让客户得到做决定所需要的知识,同时还要将这种知识神秘化。但在最高层次以下的律师与客户的关系中,也存在着当事各方的社会不平等,律师比客户有更高的社会地位,而这一等级制强化着职业者的地位,又被职业者所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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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相关的最后一种等级制在于,律师总体上被社会安排于国家精英之列,甚至在有长期反律师传统的国度里也是如此。这在一定程度上简明反映了许多律师起步于上中产阶级这一事实,但也有一小部分原因在于,实际的立法与行政活动中律师的技巧和知识的有用性,还有一小部分原因在于,法律职业,作为一种忠于真实、助民解困的表达,具有真正的重要性和价值。以此为基础,律师们已经成功建立起一座社会威望和物质回报都极为优厚的大厦。在阶级体系的每一层次,律师们都被赋予与其客观品格极不相称的尊敬和权力。在他们的集体活动和个人社会生活中,他们都在利用这种尊敬,并且通过强调他们的所知与所为的神秘性,来强化这种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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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描述的法律等级制有三个共有特征:第一,所有关涉的人员在等级制中都自有其角色,而这些角色要求不同的活动和不同的能力。这里有合伙人、同事、秘书和看门人之分;有公司律师、商业诉讼律师、不动产律师、小额个人损害赔偿律师之别;有律师和外行人之界。第二,如果你将每一等级看成是人们从事生产的联合企业,则扮演不同角色的参与人取得不平等的报酬,行使不同程度的权力,既针对生产决定,也针对工作场所的组织和风格。在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被高度组织的寡头政治的世界里,这种情况再明显不过了,同样具备这种情况的还有作为一个单位的律师界,以及职业者对于客户和社会整体的等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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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某一文化框架内运行的每一等级制,都赋予这些活动和能力的差异性以意义,也赋予权力和报酬的不平等性以意义。这一意义在于,整体的安排是基于人们在才干和精力方面的自然差异,这种安排所起的社会作用是将法律给予社会的法律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最大化,因而有了公正。等级制反映了一种背弃。当事各方通过对他人的尊从或傲慢的行为,通过用自己的话语“解释”发生的一切,来显示他们参与了这一被分享的含义的领域(无论他们是否真的相信这一含义)。“为什么某些事务所年复一年都比其他事务所挣多得多的钱?”“这不足为奇,最好的事务所比次好的事务所收费更高。正因为它们收费高,所以能够雇用最好的法科毕业生,去赚更多的钱。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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