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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对律师界等级制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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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与法律等级制的关系是复杂的,因而我认为值得深入到某些细节中去,因为这能使我们洞察等级制一般是如何起作用的。我想以三种不同的方式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教育是使律师界等级制恒久不变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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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比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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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一种最简单、最微弱的效应,我们可以称之为“类比效应”。法律教育有其非常相似于律师界的内部构造。每个法学院都有教授、副教授、学生和工作人员的设置,大致相当于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安排。各法学院也自有其阶层,按照它们教什么、如何教、在法律教育领域有多大的权力,以及它们教职员工薪酬的不同而划分。在法律教育的世界里,有一种合法的意识形态,它依据能力、社会效用和公平的自然差异,解释这些层级划分并且赋予它们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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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一种“输入物”的法律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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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院之后,法律教育与法律等级制的第二种关系方式,来自于它作为教育而具有的特殊品格。法律教师不断的任务,不仅在于解释世界如何运作,而且在于构造它理应如何运作的理念。就其现行的运作而言,法律教育与一般教育的相同之处在于它所鼓吹的信息:事情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它是最好的或者是接近最好的,它应该是这样。换言之,法律教育体系产生了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法律教育向其他社会体系的“输入物”之一,因为律师界就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它从这一合法的贡献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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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所说的,不是法学院讲授的法律执业,而是关于有效的法律规则的一般信息。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法学院所做的,决不仅是讲授这些规则,它们还讲授为什么它们是一种好东西。这些规则提供了一个框架,社会活动家们在其中创造了我们社会所有的等级制,包括律师界的等级制。如果规则是另一番样子,比如,如果所有的老板们都有法律义务每天用一部分时间自己打字,或者如果秘书们都有法律权利得到作为晋升前提的教育,则等级制也会是另一番样子。法律教育在使有效规则合法化的同时,也使这些规则顺理成章导致的诸多后果合法化,这些后果就是劳动分工、权力和报酬的不平等。通过教导法科学生“规则是千篇一律的”,法律教师还教导学生们有资格在公司法业务中取得6位数的薪水,就像医生和业务经理们有资格取得他们的薪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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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一般性的意识形态中,法律教育要告诉律师某些特别的事情,也就是,他们所做的不是工匠之所为,而是“法律推理”。法学院说服律师和公众相信,律师所做的不仅是运用我在关于课程的那部分内容里所描述的技巧。法学院要为这种说服承担大部分(尽管不是绝对的)责任。因此,它们还至少部分地为律师力图建立在虚幻基础之上的等级关系承担责任。法律推理的神秘再次强化了所有这些等级制,因为它似乎使进入法学院的人参与那些负载着社会价值的秘密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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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的实际能力——规则体系、要点确认、案件分析和控辩策略方面的知识——有着真正的社会价值;这些能力不易获得;而一个没有这些能力的人不可能有效执业。但是,这些能力被法律教育的神秘性搞得看上去无法接近和获得。法学院通过将这些能力神秘化,使这些能力似乎有必要被限定在一个小集团内,这一小群体被推定为有超人的天赋。反过来,这也使得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联合体中进行分工看起来非常必要,其结果是使绝大部分的参与人(秘书、副手、办公室助理、法庭书记官、看门人、法官秘书等)坚决而永远地被排除出最具挑战性且报酬优厚的工作。一旦在“职业”基点上贬低了其他人的价值,则由进入法学院的人专门从事最诱人的工作,既掌握整个局面,又取得绝大部分的收益,就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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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前途的律师群体的等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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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对律师界的等级制起作用的第三种方式是构造潜在的律师人口,以便使他们无需做大的改变即可融人现存的律师事务所的等级制中,并且显得自然、有效和公平。为了理解这一点,可以做这样的想象:由于某些古怪的机缘,这个国家所有的律师决定创造一个由大致平等的多家事务所构成的律师界,以取代现存的等级制。即使假定大家异口同声决定这样做,这一计划也将遇到诸多阻碍,包括我们社会其他各种等级制的类比影响,关于现存法律安排以及法律推理性质的思想信息,这些都是学校当前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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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平等的计划还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法学院的毕业生是作为一个业已按等级制排定座次的群体而进入法律执业的。他们已经有了不同的能力、不同的价值和预期,以及对于法律执业应当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不仅如此,甚至在他们开始之前,他们在许多方面,尽管不是所有方面,就已经是不平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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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群体的内部结构与律师界的格局大略对应:一些有前途的律师是为精英实务准备的,其他人只能从事平庸的执业。整个群体在绝大部分时间内都相信:他们中的这些不同和不平等,自然而然地产生于个人的特性、品行的优劣,才干、精力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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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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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肯尼迪指出政治价值经常与法律教义的学习相融合。拉尔夫·内德尔描写了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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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们被调整,以应对某些问题和要点,他们在形成或者模仿这些问题和要点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规则。在延续讲授内容的现状过程中,讲授形式已经至关重要。几十年来,法学院的课程非常忠诚地反映了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商业需求。[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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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教育的又一批评是说,它依赖以上诉审意见为基础的案例教学法,这些意见主要是那些有足够经济实力进行昂贵上诉的人引发的,而对这些意见的依赖,则使指导带有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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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放在对上诉法院判决的研习上,这一做法没有考虑审判工作的实际难题,比如,法官和陪审团的偏见,刑事法庭上所做的交易,或者影响各利害关系人(比如各承租人)的政治因素。这与许多法学院一贯坚持的重点相一致,即,重点应放在一个被假定是价值无涉的法律理论方法上。在执业中,这意味着法科学生只能汲取沾染了法人价值观的理论。因此,他们能够解决法人的难题,却不能解决司法体系中的非正义或者由法人利益引起的其他非正义的难题。[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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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真对待这一批评,我们应考虑以何种方式控制或平衡法律教育中的这些政治信息?社会在其中应有何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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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肯尼迪所指出的学生对精英身份的体验,被暑假实习的经历所强化。在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接纳学生,考察他们的工作,以备录用。理查德·卡兰伯格描述了他的实习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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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在“罗普斯与格雷”(Ropes & Gray)的暑期实习的进展,聚餐和外出应酬越来越多。有“劳动法聚餐”,其间,事务所的律师们讨论如何对付工人的各种需求,包括如何打赢年龄歧视案……有“公司法聚餐”,我从中了解到该事务所的女律师只能做信托和房地产以及健康医疗方面的业务,但不能做公司法方面的业务。还有在芬威(Fenway)举行的“夏夜联谊会”,联谊会上,所里一位律师用一大堆面值20美元的钞票让人们尽情享用食品和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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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当中,我也做了点儿小小的贡献……我投入大量时间努力帮助“新英格兰爱国者”(New England Patriots)避免了因欺诈行为而本应给予约翰·汉纳(John Hannah)的损害赔偿。我帮助几个富人确信他们的钱将留在他们的家中……我还参与了一个“公益”项目,修改《马萨诸塞州公司法》,使之对各公司更为有利。[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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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肯尼迪说人们一般接受这样的想法:等级制表达了每个人的净值,因而他们不仅接受与其他人的不平等关系,而且接受他们在这个不平等体系中的自我定位。你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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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学院在再生职业等级制过程中的作用,进入法学院且最终进入法律职业集团,这一切多年来一直由法学院入学考试进行调停。这一考试要求所有应试人员认同法学院。这一有关法律学习能力的“客观”评价,被认为能对社会差别起到过滤作用,使得进入法律界的人大部分都是精英分子,即,只限于最好的和最聪明的。然而,一些研究认为,这一过程并不能完全摆脱社会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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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埃文斯(Franklin Evans)和唐纳德·洛克(Donald Rock)的一项研究分析了8所法学院新生的分数和背景。法学院入学考试不仅区分了富人与穷人,而且还区分了富人与中产阶级。社会经济地位“高”的学生比那些中等背景的学生,法学院入学考试的分数要高40分,而后者又比地位“低”的学生高出约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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