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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64 英格兰最早的陪审团要做的不是确定罪与非罪或者民事责任,而是代表国王进行指控,以此扩展王室的权威。在国王尚须拼命扩展“法律”,以控制冲突的私力解决的年代,亨利二世于1166年以《克拉伦登法》(Assize of Clarendon)使陪审团直接控诉书(presentment)成为全国性制度。通过它,每村有12名地方骑士或“自由守法之男性”受命提出谋杀、偷窃或纵火的指控。被告人受到这样的指控之后,不得不进而面对“水的判决”,也就是水的神裁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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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66 时至13世纪前半叶,某种更像我们所知的陪审团审判的东西出现在英格兰的谋杀案件中。那些觉得自己是“因恶意和怨恨”而被控谋杀的人能够从国王处取得一个“令状”(writ),让他们有资格得到12名“具结担保者”(recognizor)的审理,以确定指控是否恶意所为。如果这12个人裁定指控是恶意的,则无须神裁。如果裁定指控并非恶意,神裁审判就势在必行。这种初步的确认,不是针对有罪,而是针对指控的诚信,随着越来越多的被控谋杀者自然而然通过这种确认寻求避免神裁,这种确认为王室带来了可观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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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68 伴随这种程序的发展,教会严厉打击神裁,并且给予陪审团更大的发展空间。1215年,也就是英王同意《大宪章》的那一年,罗马第四次“拉特兰会议”(Lateran Council)禁止神职人员举行任何与神裁有关的宗教仪式。这一决定的原因尚不清楚,但没有了宗教的首肯,这种定罪体系开始丧失其合法性,在国王的法官那里也产生了实质的混乱,弄不清如何能够达到对罪与非罪的确定。在接下来的混乱与摸索中,陪审团审判开始成为决定事实要点的方式之一。但是,这还不是我们今天所体认的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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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70 运用彼时被称为陪审团审判的方法,其核心难题似乎是公众不愿将其接受为一种确定有罪的合法手段。尽管越来越多的人运用陪审团来确定谋杀的指控是否恶意,但大多数人的一般态度似乎依然是对神裁充满信心,因为它是上帝的判决;而对陪审团的裁决缺乏信任,因为它是人的判断。事实上,1275年以前,国王甚至对臭名昭著的重罪也并不觉得有理由交付陪审团审判。在这一意义上,人们宁愿接受一次确定谋杀是否恶意的陪审团审判(place themselves on the country),有些人死于严刑拷打(像三明治一样被两块木板夹着,慢慢向上加石头),也不愿接受一种其定罪意味着放弃土地和动产的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审判形成时期的关键问题在于,这种制度能否赋予决定以合法性,或者它是否太过神秘、异端和陌生,以至于无法委之以如此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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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72 虽然人的心意开始转变,但从我们的角度看,早期的陪审团至多是一种过渡性程序,尚未理性化,甚至没有在程序中固定下来。事实上,它非常相似于庭审前的讯问,目的是提出指控(陪审团起诉书)或者确定可征税财产的存在[1066年的《末日裁判书》(Domesday Book)]。陪审团不是听证,并基于证据做声称是公正的决定,而单单是依靠自己对当地事务的知识。随着国家的法官开始巡回审判,法官们在每一村内都召集一个陪审团,这些人被赋予义务:根据他们所知道的或者能够自己找到的任何东西,确定被指控者是有罪还是无辜。事实上,通常是行使指控职能的陪审员出现在庭审陪审团中,并且,审判对象也许主要是这个人在村中的总体声誉。15世纪之前,证人甚至不被允许向陪审团提供信息;几乎到了1700年,被指控者才获得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陪审团审判此后的历史,尤其是在美国的历史,可以从本书中的“邓肯案”和托克维尔的分析中去追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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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74 从美国现代的法律过程观点看,无论陪审团有怎样的缺点,它确实服务于这样的目的(甚至是在当时):解脱了国王的法官决定有罪或无罪以及民事责任的义务。在此过程中,陪审团将权威的核心从国王转到臣民,从一人之治转到多人之治,并最终转为法治,尽管这还不是完全的现实。陪审团开始将解决纠纷的正当决定之权,从上帝转给同样是神秘存在物的理性人。至17世纪,这种转型又因个人主义的开明哲学、理性主义和我们现在所谓“法律的正当程序”而不断累积。隐私的价值和个人的神圣性,作为个人生活和政治民主中的一个决定因素,被添加到早期的美利坚合众国在陪审团方面的经验之中。同样,个人良知和对社会共同体正义感的体认,对于陪审团在法律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至1954年,支配着陪审团审判的价值观已变得如此神圣,又如此鲜为人知,以至于一次探究其运作的学术尝试,竟然遭到参议院司法委员会(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国内安全分会(Internal Security Subcommittee)的调查,立法还禁止记录陪审团的评议。时至今日,陪审团评议仍然像20世纪50年代那样被小心翼翼地保护起来,但是,减少陪审团所耗费的金钱和时间的呼吁,显示出陪审团在美国精神中的重要性也许正在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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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76 也许陪审团在法律过程中的某种作用要求这种保护,甚至要求这种神秘,惟恐我们合法的决定制作过程命丧客观自觉之手——就像英王13世纪的神裁命丧变化中的宗教和文化之手一样。无论如何,陪审团的象征作用都不逊于它的实际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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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78 令陪审团审判合法化的那些价值观,紧张对立于某种尚不为人所知的、使一种更科学的审判形式——使用诱供麻醉药或者基因分析的审判——合法化的价值观。这种紧张关系可以从加利福尼亚州一起在其他方面都属普通的刑事案件“人民诉柯林斯案”[People v. Collins, 438 P. 2d 33 (Cal. S. Ct. , 1968)]中得到生动说明。本案涉及两个被控抢劫的人:一个梳马尾辫的金发碧眼的白人妇女,和她的丈夫,一个留着连鬓胡须的非洲裔美国人。在庭审中,控方能够提供的只有间接证据。除了被害人,没有目击者。被害人所能提供的信息仅仅是:一个梳马尾辫的金发碧眼的白人妇女抢了她的手包,逃离时,钻入一辆等候的黄色敞篷汽车,由一个留着连鬓胡须的非洲裔美国男子驾驶。也许是自觉案件有点薄弱,检察官延请了一位数学和统计学专家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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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80 这位专家证人作证说,根据检察官提供的一系列可能性,他的统计学计算结果显示:“被告人(拥有被害妇女指证的明显特征者)无罪,也就是抢劫实际由另一对具有相同明显特征的一对男女所为,这种可能性只有一千二百万分之一。”陪审团给两个被告人定了罪。上诉审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定罪。在审查了控方假说中的一系列统计学错误以及能够实际证明的事项之后,法官萨利文(Sullivan)说到了法庭拒绝专家证词并推翻定罪的核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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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82 面对一个生出可能有罪的指数公式,没有几个陪审员能够抵抗诱惑而不倾情于这些指数;……毫无疑问,陪审员们受到了数学证据展示的神秘的不当影响,但却未能评价其相关性或者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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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84 这里的神秘指什么?是某种类似神之介入的神秘吗?正是这种神秘,使13世纪的英格兰臣民无法接受由陪审团审判代替神裁审判。陪审团审判的神秘,连同它对普通人的理智和判断的信仰,能够被数学和科学专家的权力推翻吗?萨利文法官正在捍卫陪审团审判不被某些信仰慢慢蚕食吗?正是这些信仰,与产生陪审团审判并使之合法化的信仰体系格格不入。萨利文会不会担心,21世纪的美国人从陪审团审判中找到的缺陷,如同我们从神裁审判中找到的一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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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86 “人民诉柯林斯案”是否提前警示了未来将在法律机构以及使之合法化的那些文化信仰方面发生的基本转变?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应当着重于什么因之而处于危急之中。如果你愿意,想象一下,在未来的审判(Botein and Gordon’s The Trial of the Future. Simon and Schuster, 1963.)[353]之中,一旦发生导致法律案件冲突,证人或者被告人被注射诱供麻醉药后,准确发现实际发生的真相的可能性高达99.9%。现在轮到医师而不是牧师充当法官了,简直就像被倒回的录音带。再也没有机会撒谎或者误解。只有有罪者受罚,只有无罪者获释,再也不必检视那些可能提出为各种犯罪辩解的正当事由和可宥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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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88 必须诞生什么样的文化信仰,才能使一般民众将某一审判制度视为合法?确实没有犯罪的社会?超出合理怀疑的保障和效率?这样一些受益是否值得失去隐私、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对抗国家无所不在的权力的正当程序保护?这种法律机构的兴起和陪审团审判的消亡,标志着对普通人理智和判断的信仰的有效终结吗?一种基于科学之神秘、用以确定罪与非罪的、占有支配地位的新的文化和新的法律机构,会不会盲目崇拜专家,并且将个人淹没在对安全、一致性和不受羁绊的国家权力的需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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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90 习惯于神裁的智慧之人,宁愿牺牲生命也不愿受陪审团审判,我们距离这样的年代已经很远了。对于他们来说,普通人的判断是神之介入的糟糕的替代物。今天的智慧之人可能发现自己面临着新型的审判,在确定罪与非罪的古老难题中,它们代表着科学之介入。我们要坚守陪审团审判及其价值基础吗?如果我们发现陪审团审判正在衰落或者遭受攻击,我们应当认为值得为它而战吗?在研究本书第十五章至第十七章有关陪审团的资料过程中,应当始终牢记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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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92 第一节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部分条款[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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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94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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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96 除弹劾案外,所有犯罪皆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该犯罪发生的州内进行;但若犯罪不是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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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98 宪法第六修正案[17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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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00 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指控者享有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不偏不倚的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的权利,该地区应事先由法律确定;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的权利;同不利于他的证人对质的权利;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作证的权利;取得为其辩护的律师的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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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02 宪法第七修正案[17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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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04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争执价值超过20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并且,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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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06 [353] 参见本书(Before the Law)英文第六版暨《法律之门》中文第一版第十四章第四节“未来的审判”,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503-505页。——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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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08 [354] 本章只有“第一节”。——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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