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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82 面对一个生出可能有罪的指数公式,没有几个陪审员能够抵抗诱惑而不倾情于这些指数;……毫无疑问,陪审员们受到了数学证据展示的神秘的不当影响,但却未能评价其相关性或者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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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84 这里的神秘指什么?是某种类似神之介入的神秘吗?正是这种神秘,使13世纪的英格兰臣民无法接受由陪审团审判代替神裁审判。陪审团审判的神秘,连同它对普通人的理智和判断的信仰,能够被数学和科学专家的权力推翻吗?萨利文法官正在捍卫陪审团审判不被某些信仰慢慢蚕食吗?正是这些信仰,与产生陪审团审判并使之合法化的信仰体系格格不入。萨利文会不会担心,21世纪的美国人从陪审团审判中找到的缺陷,如同我们从神裁审判中找到的一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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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86 “人民诉柯林斯案”是否提前警示了未来将在法律机构以及使之合法化的那些文化信仰方面发生的基本转变?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应当着重于什么因之而处于危急之中。如果你愿意,想象一下,在未来的审判(Botein and Gordon’s The Trial of the Future. Simon and Schuster, 1963.)[353]之中,一旦发生导致法律案件冲突,证人或者被告人被注射诱供麻醉药后,准确发现实际发生的真相的可能性高达99.9%。现在轮到医师而不是牧师充当法官了,简直就像被倒回的录音带。再也没有机会撒谎或者误解。只有有罪者受罚,只有无罪者获释,再也不必检视那些可能提出为各种犯罪辩解的正当事由和可宥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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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88 必须诞生什么样的文化信仰,才能使一般民众将某一审判制度视为合法?确实没有犯罪的社会?超出合理怀疑的保障和效率?这样一些受益是否值得失去隐私、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对抗国家无所不在的权力的正当程序保护?这种法律机构的兴起和陪审团审判的消亡,标志着对普通人理智和判断的信仰的有效终结吗?一种基于科学之神秘、用以确定罪与非罪的、占有支配地位的新的文化和新的法律机构,会不会盲目崇拜专家,并且将个人淹没在对安全、一致性和不受羁绊的国家权力的需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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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90 习惯于神裁的智慧之人,宁愿牺牲生命也不愿受陪审团审判,我们距离这样的年代已经很远了。对于他们来说,普通人的判断是神之介入的糟糕的替代物。今天的智慧之人可能发现自己面临着新型的审判,在确定罪与非罪的古老难题中,它们代表着科学之介入。我们要坚守陪审团审判及其价值基础吗?如果我们发现陪审团审判正在衰落或者遭受攻击,我们应当认为值得为它而战吗?在研究本书第十五章至第十七章有关陪审团的资料过程中,应当始终牢记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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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92 第一节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部分条款[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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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94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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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96 除弹劾案外,所有犯罪皆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该犯罪发生的州内进行;但若犯罪不是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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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898 宪法第六修正案[17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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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00 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指控者享有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不偏不倚的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的权利,该地区应事先由法律确定;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的权利;同不利于他的证人对质的权利;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作证的权利;取得为其辩护的律师的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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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02 宪法第七修正案[17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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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04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争执价值超过20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并且,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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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06 [353] 参见本书(Before the Law)英文第六版暨《法律之门》中文第一版第十四章第四节“未来的审判”,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503-505页。——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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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08 [354] 本章只有“第一节”。——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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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13 法律之门(第八版) [:1702815089]
1702823914 法律之门(第八版) 第十五章 作为一种政治机构的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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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16 ♣如本书第十四章所示,陪审团的职能不限于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确定发现“真相”的科学的自足性方面,一个固有的困难在于,陪审团实际上被要求做的,远不止于确定特定案件的事实并将法官陈述的法律适用于这些事实。陪审团将社会共同体的正义感注入审判过程。陪审团评议室的裁决,要求判断特定案件中事实的意义和适用成文法的公正性。依赖测谎仪、诱供麻醉药和其他刺探证人或被告人无意识的手段,意味着不再需要对案件事实的意义做什么判断了——陪审团的决定也没必要有什么政治内容了。甚至对指纹、弹道和DNA检验等技术证据的运用——这些与审判中的证人或当事人的意识无关——对某些陪审员而言,也可能意味着在做有罪裁决之前,陪审团不必做规范判断。不仅如此,这些方法的存在,可能使我们无法认清陪审团审判的存在本身即是一种政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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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18 本章第一节是“邓肯案”,它给出了最髙法院一名保守法官的见解,他推崇陪审团作为一个政治机构所具有的历史重要性。认识到陪审团被描述为民主制中防止政府压迫的一种保护手段,就是在唤醒某些人不要想象并希冀民主的自治政府在没有活跃的公民参与法律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存活下去。第二节是2004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布莱克利诉华盛顿州案”的摘要,该案裁定:在陪审团对被告人做有罪裁决后,由法官而不是由陪审团认定增加被告人量刑的事实,这种做法是违宪的。本案之后喧嚣四起,因为它可能瓦解联邦和州一级立法产生的量刑指南。2005年1月的“美国诉布克尔案”(United States v. Booker)部分地解决了联邦量刑指南问题,它扩展了“布莱克利案”的要求,也就是,由陪审团来认定依照联邦指南确定量刑的所有基本事实。本书收录“布莱克利案”,意在说明当前最髙法院的多数和一位特别保守的法官在宪法的作用和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重要性方面所持的各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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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20 第三节的内容由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写于1835年,陈述了他对美国陪审团制作为一种政治机构的复杂性的认识。他的见解在21世纪仍然引起人们的共鸣。托克维尔的观点似乎是矛盾的,因为它主张陪审团既是扩张权力和正式法律之合法性的代理人,又是民主制中大众政治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样的模糊性正是民主制中陪审团政治职能的核心。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对陪审团政治职能的任何讨论,都不可避免地涉及陪审团的权力问题,涉及陪审员对涉入陪审团的态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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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22 与托克维尔相联系,你可能希望看到历史的和现代的、有关陪审团制政治意义的事例。如果是这样,你可以仔细阅读作为本书第十七章第一节的莫顿·霍维茨(Morton Horwitz)《美国法的转型》节选,它描述了19世纪早期的政治如何塑造了适应时代商业利益的陪审团制。还可阅读作为本书第十七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两篇有关现代侵权立法改革的文章,它们说明了这种改革能够如何因相似的反民主理由而改变陪审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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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24 紧随托克维尔文章之后的是谢福林写于1972年的文章,探讨了陪审团否决问题。这个问题肇始于陪审团通过自由心证在刑事案件中做有罪裁决的无可置疑的权利,即使是在这种心证与法律不相一致的时候。谢福林和凡·迪克在1991年所写的文章“仁慈的陪审团”中探讨和评估了一场群众运动,这一运动旨在教育陪审员拥有否决的权力,并且让陪审团的民主作用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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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26 在这些内容之后,我们提供了来自两个州的对陪审团殊为不同的指导词。一个承认陪审团否决的存在,而另一个则隐含地否认其存在。1972年的“美国诉多尔蒂等人案”所讨论的问题是有关主审法官如何对待陪审团否决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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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28 第一节 邓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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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30 Duncan v. Louisi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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