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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70 [382] From An Anthology of Famous American Stories, edited by Angus Burrell and Bennett Cerf (New York: Random House,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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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72 [383] Laura Gaston Dooley,“Our Juries, Our Selves: The Power, Perception, and Politics of the Civil Jury, M CoTmll Law Review 1995。一些脚注被删去,其余重新编号。作者是瓦尔帕莱索(Valparaiso)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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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74 [384] 就性别的多样性而言,近来的研究显示,在8个主要城市的联邦法院中,妇女平均占现任陪审员的52.875%,在该报告中将其定义为“有资格向法庭报到或应召向法庭报到,以履行陪审团职责的人”。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 The Relationship of Juror Fees and Terms of Service to Jury System Performance 3 n.4 (Janice T. Munsterman, Project Director, 1991). 在上述城市的州法院里,任现职的陪审员中53.75%是妇女。这8个城市是俾斯麦、波士顿、达拉斯、丹佛、蒙哥马利、菲尼克斯、西雅图和华盛顿特区。 种族多样性则更加明显。以蒙哥马利为例,非洲裔美国人在州法院的陪审团中占22%,在联邦法院中占23%;在华盛顿特区的州和联邦法院中则分别是65%和73%;在俾斯麦、波士顿、菲尼克斯和西雅图,非洲裔美国人的百分比在州和联邦法院却徘徊在3%左右,尽管其他少数群体在这些城市里增加了陪审员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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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76 [385] 最高法院逐步发展出两种法理基础,意在确保陪审员真正代表他们所来自的社会共同体。第一种法理从宪法第六修正案而来,该修正案保障刑事审判由“不偏不倚”的陪审团进行,最高法院将其解读为,陪审团的召集必须在社会共同体中“有广泛的代表性”。然而,最高法院并不要求最终确定的特定案件的陪审团在人口统计学上是成比例的。 在促进陪审团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运动中,一个更为重要的工具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有关平等保护的条款。援引该条款,成功地防止了利用强制剔除排斥某个种族或性别的陪审团候选人。J. E. B. v. Alabama ex rel T. B.,114 S. Ct.1419(1994)(宣布基于性别而强制剔除陪审团候选人是违宪的);Batson v. Kentucky ,476 U. S.79(1986)(宣布基于种族而强制剔除陪审团候选人违背了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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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78 [386] 尽管越来越意识到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中性别的差距,但男女两性的人数继续严重失衡。在第103届国会上,在美利坚合众国100名参议员中只有6位妇女,而在435名众议员中只有47位女性。1992年,合众国只有60位女性参加了州范围的行政职位竞选,只有1375位女性在各州立法机关工作。Bureau of the Census ,U S. Dep’t of Commerce, 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1992 , 268(1992). 1988年,妇女在联邦司法机构中仅占4%,州法官中妇女只占2%。Commission on Women in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6(Hillary Rodham Clinton ,air,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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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80 [387] 比如,心理学著作中都用很大的篇幅揭示早期道德家碎片式的方法,他们将自己关于道德发展的思想奠基于男人的行为以及随后受那些标准约束的女人的行为之上。卡罗尔·吉丽根在其著作中抨击了道德发展的男性主导理论,她的著作很有影响力,经常被法学著述所引用。Carol Gilligan, In a Different Voice: Psychological Theory and Women 5 Development (1982). 尽管人们批评吉丽根的著作是本质先于存在论者的观点,但它暴露了以男性为中心的价值评断过程,其重要意义经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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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82 [388] 总体参见:Frank ,urts on Trial,书中表达了对陪审团裁决事实和运用法律能力的怀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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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84 [389] “Peremptory Challenges and Affirmative Action: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s for a Jury of Peers”, by Stephen Ar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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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86 [390] 见本书第十五章第一节……通过损害陪审团的代表性,歧视性的选择程序使“陪审团变为官方现成的压迫工具,以压迫那些恰好属于不受欢迎或不善表达的少数群体的被指控者” Akins v. Texas,325 U.S., at 408, 65 S. Ct., at 1281 (Murphy, J., disse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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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88 [391] From“The Id, the Ego, and Equal Protection: Reckoning with Unconscious Racism” by Charles Lawrence, III, Stanford Law Review, Vol.317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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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90 [392] 本文的其余部分被省略,但可査阅:39 Stanford Law Review (1987).——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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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92 [393] 参见本章第五节中提到的“斯万诉阿拉巴马州案”。在此,实际是指通过听审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平等保护条款”的有目的的歧视。——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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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297 法律之门(第八版) [:1702815091]
1702825298 法律之门(第八版) 第十七章 陪审团的式微:民主处于危急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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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00 ♣在美利坚合众国,陪审团审判是一个受到威胁并且正在淡出的机构。被高度宣扬的陪审团审判,像那些涉及烟草和制药工业,玛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斯科特·彼得森(Scott Peterson)、肯尼思·莱(Kenneth Lay)以及与种族、憎恶同性恋或者恐怖主义暴力有关的各种案件的被告人,仅属于证明了规则的一些例外。陪审团审判代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很小的并且正在减少的百分比。不仅如此,有不断增加的证据显示,陪审团审判在民事案件中正在受到高举侵权法改革大旗的人的攻击。本章中的资料为陪审团审判的式微提供了一些理由,并且追问:从削弱陪审团的权力和重要性中,社会获得了怎样的利益?本章的主旨在于探究,将陪审团作为公众参与民主自治政府的工具而加以保存和复兴,这样做是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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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02 对于历史和文化语境中的陪审团的讨论认为,这一机构深深植根于那个支撑着民主本身的启蒙价值观中:信任普通人并尊重对理性的运用,将个人作为政治统治和社会决策单位的核心,将对政府权力的实质限制作为维持个人自由和隐私的手段,通过由普通公民直接负责的诉讼实现对公共生活基本条件的民主控制。如果陪审团审判被削弱了,民主自治政府的基础也会随之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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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04 托马斯·杰斐逊清晰阐明了他本人对于公众通过履行陪审职责参与政府管理的真诚笃信。他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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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06 如果要我来决定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机关被忽略,还是在司法机构中被忽略?我会说,将人民置于立法机关之外会更好些。法律的执行比法律的制定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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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08 如今,投票参与和公众策论的质量依然低下,立法机关似乎是在没有受到太多普通公民的影响下运作的,特殊利益群体支配着许多由法律创造的管理机构,而媒体——互联网算是例外——所有权的空前集中,也限制了公众接触新闻和意见的范围。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说,陪审团审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不过,斯蒂芬·贝茨(Stephen Bates)在“复兴公民权”(Reinvigorating Citizenship)一文中告诉我们:全国有60%的人在被召集参加陪审时不愿费神出面。洛杉矶县199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41%的人认为陪审义务是一项公民责任。不仅如此,就像马克·加兰特尔教授在“失去的审判”一文中所说,各种类型的审判以及它们在司法处置中所占的比例,在过去30年里一直在下降。[394]在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发表的一篇采访中,马克·加兰特尔认为,总体上,“对判决和宣告的信任正在走下坡路”,这一点非常明显,“这些法人欢迎这样的观点:美国已经陷入了‘诉讼爆炸’,拆解了社会纤维,损害了经济。在这种观点看来,审判不仅昂贵,而且有风险,因为陪审员都是贪婪的、反商业的、‘失控的’。尽管有大量证据压倒性地反驳了这些主张,但这种信念受到传言的支持,得到媒体的强化,已经成了‘占支配地位的常识’”。[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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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10 历史地看,陪审团一直被视为对民主有重大意义的政治机构。托克维尔的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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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12 陪审团首先是一个政治机构,它应被视为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凡是选择以自己的权威进行统治,指挥社会而不是遵从社会的指导的人,都摧毁和削弱过陪审团这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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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14 这些观点产生于1835年,接近莫顿·霍维茨教授所称“美国法的转型”末期。下文节选了以此为题的著作的一部分,其中,霍维茨开门见山地提出了自己充分研究的结论:那个寻求增加自己权力的利益集团,要为19世纪初陪审团权力的实质衰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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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16 大法官怀特在“邓肯案”(第十五章第一节)中对陪审团审判进行了历史回顾,他认为陪审团是服务于反“政府压迫”的,这一结论更加明确地显示出陪审团是一个政治机构。近期的一个判例“布莱克利诉华盛顿州案”(第十五章第二节)进一步确认了这一观点。陪审团的存在本身就是政治性的,还有它的运作方式,它在民事和刑事审判中所做的决定,也都是政治性的。陪审团运用社会共同体正义感(它的良心)时具有否决的权力,这一事实使每个陪审员的决定都成为定义社会共同体文化边界的过程的一部分。正如卡尔·卢埃林在“夏安人的方式”一文中所说:“法律工作,或者以这个‘群体’之所以为‘群体’的方式完成,或者这个群体解体、衰落或死亡。”这是最广泛、最基本意义上的民主政治——不断定义和重新定义社会的道德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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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18 陪审团审判对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刑事审判的被告人都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性在一个多元社会要求用同阶者的判断来保障最有效、最合法的个案判断。然而,除了案件的当事人,陪审团审判还服务于基本的民主授权功能——“我们,人民”,它也提供了一个相对不可腐蚀的手段,借助这种手段,社会共同体的日常价值和信仰,以及个人的良知,都可以在一个通常是形式主义的、不可接近的法律制度中反映出来,而在这个制度中的立法和管理决定,通常似乎更多地是出于内心的特殊利益而不是公众利益的考虑。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民事陪审团也许是民主自治政府最重要的方面。以这些观点看,陪审团审判不仅保护了个人,也使社会共同体成为定义自己价值观和行为标准的核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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