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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有必要继续对民事陪审团进行实证研究,需要用更多的实证研究检视不同的促成伤害赔偿更加平衡的方法,需要探索近期侵权法改革的影响。各州都可以充当天然的实验室,以评价赔偿上限和其他民事陪审团改革措施的影响,尽管在我们看来,确定对陪审团行为影响的复杂性,是一种真正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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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庭外和解与辩诉交易全国刑事法院持续而广泛的使用,使陪审团审判成为例外,而不是规则。然而,尽管最终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比例不断下降,许多批评者还是对陪审团遴选和评议所花费的时间感到不满。待审的案件拥挤在法庭上,部分原因是立法机关不愿增加法官和法庭,案卷堆积如山,给这些批评以借口,并且促使一些州缩减陪审团规模,或者废除一致裁决的要求,为的是减少陪审团遴选和评议的时间。这些行动提出了诸多棘手的问题:陪审团评议的动态、陪审团的代表性和陪审团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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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判例都是有关陪审团评议的动态的。最后一节,选自杰弗里·阿伯拉姆森的杰作《我们,陪审团》,该书将陪审团的一致裁决置于宪政民主的传统之中。与前面的文章相结合,这些资料指明了陪审团制可能的走向,显示出陪审团是美国文化中受到威胁的部分,并且,反民主的力量在与这一脆弱的法律机构进行的斗争中颇占上风。这些文章还提出了一个最初是由托克维尔的深刻观察所得的问题,“凡是选择以自己的权威进行统治,指挥社会而不是遵从社会的指导的人,都摧毁和削弱过陪审团这一机构”。谁是或者说什么是这个未来的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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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约翰逊诉路易斯安那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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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 v. Louisi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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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S.Ct. 1620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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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怀特陈述最高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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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路易斯安那州宪法和刑事程序法典,其刑罚为苦役的刑事案件,应交由12人陪审团审判,9名陪审员表决足以做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本案的原则问题是,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这些允许在某些案件中做非一致裁决的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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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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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约翰逊于1968年1月20日在家中被捕……约翰逊不认罪,1968年5月14日受审,陪审团由12名男性组成,以9比3的多数裁决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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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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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争辩说,为了赋予合理怀疑的标准以实质内容,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一州必须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满足合理怀疑的标准,该条款应被解释为: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要求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无可置疑的是,陪审员们应被告知,只有在超越合理怀疑地确信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做有罪裁决。当然,并没有这样的主张:如果本案的定罪是一致裁决的,证据方面就可以不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上诉人关注的事实却在于,不是所有陪审员都投票赞成有罪裁决,因为有3人主张被告无罪,合理怀疑的标准没有被满足,因而对他的定罪是不坚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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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一开始就注意到,最高法院从未裁定认为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是法律正当程序的必需品……我们没有任何根据认定:9名陪审团裁决有罪,就是未能遵循必须超越合理怀疑的法官指导,或者反映出9名陪审员中的任何一名不是诚实地相信犯罪已经被超越合理怀疑地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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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占多数票的陪审员们,在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对被告人身自由的支配权力的情况下,会简单地拒绝倾听提交给他们的赞成无罪的论点,并且终结讨论,达成有罪裁决。相反,更可能的情形是,某位陪审团提出了主张无罪的合理论点,他或者使自己的论点得到相应,或者说服足够多的其他陪审员一起阻止有罪裁决。只有在理性的讨论不再有说服的效果,或者不再服务于任何其他目的,也就是,当少数陪审员在没有支持其立场的说服理由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无罪的意见时,多数陪审员才会终结讨论,并付诸表决,以多数票胜出……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就9名陪审员的有罪裁决而言,该州尽到了超越任何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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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人中的不一致,本身并不等同于该州未能证明,也不表示对合理怀疑标准的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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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快捷、经济地落实正义”[State v. Lewis, 129 La. 800, 804, 56 So. 893, 894 (1911)],路易斯安那州允许不太严重的犯罪由5人陪审团审判并在一致的情况下做有罪裁决;较严重的犯罪要求12人陪审团中的9人同意,方可做有罪裁决;最严重的犯罪要求12名陪审员一致裁决定罪。本上诉案件的性质,只要求9名而不是5名或12名陪审员的有罪裁决。我们在这一分类中没有发现不公与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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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不过是挑战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关的判断力。该机关显然试图按照罪与罚的轻重来区分证明有罪的困难程度。我们仍然没有被上诉理由说服,不认为这一立法的判断在任何宪法意义上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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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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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斯图尔特的反对意见(大法官布伦南和马歇尔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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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在刑事庭审陪审团遴选中没有制度性歧视,这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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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决定的清晰目的一直是确保在落实刑事正义过程中公民的广泛参与。然而,今天的判决认同对一条规则的消灭,该规则确保这种参与将是有意义的——该规则要求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由全体陪审员一致裁决。依照今天的判决,9名陪审员可以完全漠视同一陪审团中不同种族和阶级成员的不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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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这样选出的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才能使潜在的偏执与顽固减到最低程度。持这种偏执与顽固态度的人,可能在证据不足时定罪,或者在有罪证据清晰明了时裁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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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一致裁决的要求,像其他宪法性要求一样重要,它在法律与当代社会的联系中保持了陪审团的职能。它提供了简单而有效的、为几个世纪的经验和历史所认同的方法,以对抗社会共同体激情和偏见给正义的公正落实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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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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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阿珀达卡等人诉俄勒冈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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