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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2岁的城堡拥有者声称,他的巨大天神有一只虚拟鹅,它下的金蛋每天值100美元,但这只鹅被一个虚拟少年(真实世界的成年人)给偷了。这少年是爬到巨大的豆茎上去偷的。原告主张,被告犯有侵入罪、侵犯隐私罪和转移财产罪。被告的抗辩是,虚拟世界的怪才们制造的鹅是不可能被偷的,他还对涉及一只虚拟母牛的第三方提出了诈骗的指控。[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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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ODR中令人印象最深的实验涉及“eBay”这个网上拍卖场。一个公司,Squaretrade.com,从2000年起已经移交了涉及“eBay”买卖双方的150万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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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一些的仲裁试验涉及域名纠纷。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and Numbers)设计了一个过程,允许商标所有者取得域名,如果他们认为这些域名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的话。从2000年开始,已经解决了8万个案件。关于ICANN的“统一纠纷解决政策”(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的信息,参见:http://www.icann.org/ud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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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From Ethan Katsh and Janet Rifkin,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Resolving Conflicts in Cyberspace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2001), pp.17-44. 本章只有一节。——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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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F. Gregory Lastowka and Dan Hunter, The Laws of Virtual Worlds, 92 Calif. L Rev.1, 71[2004];http://www.nyls.edu/stateof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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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第八版) 第二十三章 保护网络空间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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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各方愿意找到共同的基础,那么网络纠纷解决就是有效的。网络之外的调解经验告诉我们,在纠纷各方希望未来能够保持某种关系时,调解是特别适宜的。家庭纠纷就是这种情况的例子。另一方面,如果目标是拥有一个法律标准或者设定、澄清一项宪法上的权利,那么,诉讼可能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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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万维网发展史的早期,我们已经认识到,在我们有更多的信息时,就会有更多的令人不快的信息。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那些希望表达不受欢迎的见解的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因此,许多人认为是具有侵犯性的、令人厌恶的出版、发表行为,都能得到宪法的保护。议会禁止“冒犯公德的、不体面的”(indecent)言论的努力,并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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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案件生动说明了强大的网络和信息技术所提出的某些挑战。口头表述、印刷出版或者上网发表,会有什么重要不同吗?这个案件涉及一个叫“纽伦堡档案”(Nuremberg Files)的反堕胎网站。这个网站里有一幅画像,上面是十几个被贴上“致命凶手”(Deadly Dozen)标签的堕胎手术提供者。这些人又被称为“婴儿屠夫”、“谋杀者”和“罪犯”。此外,网站还提供了这些医生的住址、工作地点、汽车牌照,甚至他们的孩子和配偶的姓名等信息。虽然没有针对这些医生的明示的威胁,但是,如果他们被反堕胎者打伤,他们的名字就被涂成灰色;如果他们被杀死,他们的名字就被涂成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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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悬赏5千美元征询这些医生、他们的配偶、孩子、家庭和朋友的进一步的信息。不仅如此,网站用这样的语言问道:“你不愿意帮我们缉拿恶人吗?”并且,有许多其他网站的链接,这些网站都在为杀死为人堕胎者的正当性进行辩解。在其中一个网站上,还有人讲述了他在谋杀一名堕胎手术提供者时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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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是依据简称“FACE”的《诊所进出自由法》[Freedom of Access to Clinic Entrances Act, 18 U.S.C. §248(c)(1998)]提起的,该法禁止旨在“恫吓和干扰希望获得或提供生育健康服务者”的“暴力威胁”(threat of force)。被告主张,这里不存在“威胁”,只是信息而已,他们的行为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原告则主张,威胁是存在的,即使没有明示的威胁性语言,即使可能导致的暴力行为可能是几星期、几个月或几年以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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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看待那些其言词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说话者、写作者和出版者?那些有实际实行行为的人是犯罪,而那些明确威胁他人的人也是犯罪。但是,我们应如何看待那些处在中间状态的人呢?犯罪的发生可以溯及他们的言词,但是,其间的联系却不是明确的和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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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件是有疑难的,而这个“纽伦堡档案”案也不是第一起这样的疑难案件。在“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 395 U.S.444(1969)]中,“三K党”头目布兰登伯格邀请新闻记者参加了他们的集会。有12个蒙面人在会上焚烧了一个十字架,布兰登伯格告诉与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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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是一个复仇组织,但是,如果我们的总统、议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我们白人种族,那么,我们就有可能采取某些报复措施。我们将在7月4日向议会进军,我们有40万人。在那里,我们将分成两支队伍,一队向佛罗里达州的圣奥古斯丁进发,一队向密西西比州进军。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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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髙法院认定这样的行为是违宪的:“惩罚单纯的鼓吹和倡导行为,用刑罚之痛来禁止旨在鼓吹和倡导前述行为的集会。”不过,将医生的姓名和住址公之于众,涂黑被杀医生的姓名,这样做是否使“纽伦堡档案”超出了单纯的鼓吹与倡导?即使超出了,是否很可能有“正在面临的不法行为”,网上所提供的内容,是否很可能“诱发或产生这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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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划生育协会诉美国生命行动者联盟案[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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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ed Parenthood v. American Coalition of Life Activ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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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F.3d 105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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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赖默尔(Ry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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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案件中,威胁就是“一种要对他人施加祸害、伤害或损害的意图的表示”。Gilbert II, 884 F.2d at 457; Orozco-Santillan, 903 F.2d at 1265.“所声称的威胁,应当在其整个事实语境中加以考虑,包括周围的事件和听者的反应。” Orozco-Santillan, 903 F.2d at 1265; Mitchell, 812 F.2d at 1255(其中援引了Watts, 394 U.S. at 708; Merrill, 746 F.2d at 462; Roy, 416 F.2d at 876).“微妙的威胁,并不意味着它就不是威胁。” Orozco-Santillan, 903 F.2d at 1265(其中援引了 Gilbert II, 884 F.2d at 457).一个真正的威胁,“一个理性的人会从中预见到,听者会相信有形暴力将加诸其身,这种威胁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之列。” Orozco-Santillan, 903 F.2d at 1265(其中援引了 Merrill, 746 F.2d at 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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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必意图实施或者有能力实施其威胁,构成一种真正的威胁,只要求被告有意地或者明知地传达这种威胁就足够了。Orozco-Santillan, 903 F.2d at 1265 n.3; Gilbert II, 884 F.2d at 456-57; Merrill, 812 F.2d at 1256(在被告无能力实施其威胁时,维持了依§871的定罪);Roy, 416 F.2d at 877.[454]其他巡回法院也有与此一致的意见。[455]尽管如此,还是有一种压力要我们为FACE采纳一种主观意图的要求。尤其是,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俄勒冈州基金会的法官顾问提倡一种主观意图的要件,“要求存在说话者实际上意图引发恐惧、恐吓或恐怖的证据,尽管许多情况下这种证据是间接的或推论性的。换言之,说话者意图进行威胁。如果某人不是意图进行威胁或者恐吓,即,其意图并不在于让自己的表述被理解为威胁,那么,这样的言说就不应被看成一种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真正的威胁。”然而,这多半包含在FACE本身的制定法标准中,它要求暴力威胁应有恐吓意图。“意图恐吓这个要件是为了将该制定法与对被保护言论的违宪适用隔绝开来。” Gilbert I,813 F.2d at 1529[其中解释了《公平住房法》(Fair Housing Act)中有关威胁的条款,421LS.C, §3631,它与FACE的规定基本相同].似乎没有理由将另一个意图要件嫁接到该制定法中,因为无论威胁制造者是否有实际的实施意图,“一个显然是严重的威胁,可以引起危害与祸害,而这正是该制定法的一部分所针对的。” Gilbert II, 884 F.2d at 458(其中援引了 Roy, 416 F.2d at 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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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分歧意见要改变这个标准,它们要么要求说话者实际上意图实施威胁或者控制着那些愿意实施威胁的人,要么在言论是公开而不是私下表达的时候,使这一标准无法适用。然而,多年来,我们的标准的重点一直在于,一个理性的说话者会预见到当时情况下听者的反应,而我们相信这应当是保持不变的标准。Madsen, 512 U.S. at 773.(该案指出:“无论威胁……以何种方式传达出来,它都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并且指出:对某些迹象的展示,“可以被解释为威胁或者掩饰的威胁”,也是应当禁止的。)第一修正案“保护个人避免对暴力恐惧,避免该恐惧所引起的破坏,避免所威胁的暴力发生的可能”,R.A.V. v. City of St. Paul, Minn., 505 U.S. 377, 388(1992),而威胁则处在这种保护之外。要达到这一目的,不应当将合宪性维系于说话者的主观意图或者为(或不为)害能力上,而是应当考虑这样的因素:说话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合理预见到,听者会认真地将说话者传达的信息理解为一种施加人身伤害的意图。这便足以将“真正的威胁”与单纯的吓唬区别开来。因此,任何理性的说话者都不会预见到,一位患者会把“你患了癌症,将在6个月内死去”或者一位行人会把“别站在路中间,车来了”看成施加身体伤害意图的严肃表达,因为这样的伤害无论如何最终都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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