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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没有保护价值。一个有着恐吓意图的真正的暴力威胁也没有保护价值。如果ACLA只是像布雷(Bray)在《杀戮时刻》(A Time to Kill)中那样提倡暴力,或者像“保卫行动”(Defense Action)呼吁书那样欢迎暴力,那么,它所持的立场也只是属于可争论的范畴;当它以抽象的方式制造“纽伦堡档案”的时候,也同样属于可争论的范畴,因为第一修正案并不排斥对人的贬低或者煽动,或者为了鼓吹一种政治立场而威胁对他人进行社会排斥或者中伤诋毁。Claiborne, 458 U.S. at 903, 909-12.但是,在上了“通缉”型海报之后,冈恩、帕特森和布里顿三位医生再也不能参加争论了。通过复制导致冈恩、帕特森和布里顿被害的海报样式,通过将克里斯特、帕特森和布里顿放到为人堕胎者档案中,然后以积分的形式鼓励对他们进行致命伤害,ACLA已经不是在表明争论立场,而是在进行死亡威胁了。这便颠覆了宪法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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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挑战言辞”(fighting words)一样,真正的威胁是被禁止的。我们因而得出结论,做出对医生有利的责任判断,在宪法上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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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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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威胁”,从FACE的立法目的看,其定义符合我们一贯坚持的“真正的威胁”的检验标准。即,“一个理性的人是否会预见到,听者会认真地将说话者传达的信息理解为一种施加人身伤害的意图。”这一标准,结合该制定法所要求的恫吓意图,与第一修正案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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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审查了记录,并且认为,克里斯特海报、“致命凶手”海报和“纽伦堡档案”中的原告人名单构成一种真正的威胁。在以前的3次事件中,指明为人堕胎医生姓名的“通缉”型海报贴出后,被点名的医生就遇害了。ACLA和医生们都知道这一切,双方都了解被特定海报点名意味着什么。ACLA认识到,医生们肯定认为“通缉”或“有罪”海报都具有严重的威胁含义。与“有罪”海报相联系,被列入“纽伦堡档案”为堕胎提供者设置的积分卡,对医生们隐含的威胁是,他们将是下一个被打击的人。仅在这一程度上说,“纽伦堡档案”也算是一种真正的威胁。然而,“纽伦堡档案”本身却属于被保护的言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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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量的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这些网上海报的准备和散播是为了吓阻医生提供生育健康服务。因此,依照FACE这一制定法,认定 ACLA为其旨在恫吓的真正的威胁负责,是一种适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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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ACLA为其行为负责,并未侵犯合法的抗议或倡议。阻止对这些医生继续进行威胁,并未增加言论自由的必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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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了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部分判决发回重审外,我们维持原判的其他所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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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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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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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案”[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315 U.S.568(1942).]是涉及言论和暴力的最著名的案件之一。该案中,耶和华见证会的一名成员被认定犯有破坏和平罪,因为他称一名警官是“该死的敲诈者和法西斯”。最髙法院维持了定罪,并且认定,作为迈向事实的一步,这种表达的“社会价值如此之小,以至于可以从中获得的任何收益都被社会的秩序和道德利益明确超出”。最高法院宣布,挑战言辞是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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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明确界定、极为有限的某些言论的禁止和惩罚,从未产生过任何宪法性难题。这样的言论是指猥亵淫荡、污秽渎神、中伤污蔑或者侮辱挑战的言辞,仅仅说出这些言辞,就足以施加伤害或者引发对和平的直接破坏。我们的评述是:这样的言辞表达不是任何思想表露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它们作为迈向事实的一步,其社会价值如此之小,以至于可以从中获得的任何收益都被社会的秩序和道德利益明确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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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网上行为的最早案件之一,其主角是一个名叫杰克·贝克(Jake Baker)的人。他是密歇根大学的学生,专写一些充斥血腥、恐怖和暴力的小说,并且通过新闻组传播它们(United States v.braham Jacob Alkhabaz, 104 F.3d l942)。小说中的被害人与贝克的一个同学同名。贝克被控触犯这样一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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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在州际或者对外贸易的信息交流中传播绑架或者伤害他人的威胁,应当依照本条处以罚金或者5年以下监禁,或者合并处罚。[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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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引用莎士比亚来证明贝克的行为没有违反该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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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行为不会超越他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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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作为一种附带灭失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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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埋葬:思想不是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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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仅仅是思想。[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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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一起非网络案中,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却认定一本谋杀手册[459]的作者要承担法律责任。Rice v. Paladin Entere., inc., 128 F.3d 233, 267[4th Cir.1997], cert, denied, 573 U.S.1074(1998).该谋杀手册初版于1983年,但作为案件要点的谋杀直到1993年才发生。谋杀者显然是在1992年谋杀发生几个月前购买了这本手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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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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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佩里在教唆、准备和实施这些谋杀时,一丝不苟地按照130页的手册中有关如何谋杀、如何变成职业杀手的无数细节指导行事。比如,佩里遵照手册的指导,教唆他人,与他人订立谋杀合同,并与劳伦斯·霍恩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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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会规制网上言论的第一次尝试是《得体交流法》(Commimications Decency Act)。然而,这一立法不怎么认真,以至于被最高法院认定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标准。ACLU v. Reno ( http://laws.findlaw.com/US/000/96-5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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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2年,最高法院面对了应否像禁止真实儿童色情图像一样禁止“虚拟儿童色情”的问题。该案中的儿童色情图像是数字生成的,而不是真实的儿童照片。对此,最高法院认定,现行的有关儿童色情的法律必须在修改后方能进行合乎宪法的规制。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 122 S.Ct.138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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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照1996年的《远程通讯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联邦政府为学校和图书馆提供互联网的贴现使用。这一使用方案被称为“E-rate”,受质疑的立法要求“E-rate”基金的接受者在电脑上安装所谓“过滤器”,以便进入互联网。但是,过滤器的问题在于,控制使用的权力被委之于一个软件。一个联邦上诉法院认定,在弗吉尼亚州,图书馆系统的这一过滤方案是违宪的。在2003年的“美利坚合众国诉美国图书馆协会案”(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中,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形成了与之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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