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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41 总之,地区法院的记录和认定让我们得出两个结论。第一,索尼公司证明了一种巨大的可能性,即,准许其作品在电视台免费播放的众多版权所有者,并不反对私人观众另择时间观看他们的节目。第二,被上诉人未能证明,收视时间的转换有引起对其版权作品潜在市场及价值的、最小限度以上损害的可能性。Betamax磁带录像机因而能够具有大量的非侵犯性用途。索尼公司向公众销售这种设备,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版权的共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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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45 宪法第一条的指导是,国会有权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在此,当宪法允许时,国会已经选择在版权之路上走多远,其迹象只能来自国会本身。Deepsouth Packing Co. v. Laitram Corp.,406 U.S.518, 53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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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47 如果一个人想从版权法中搜索任何这样的迹象,都将是徒劳的:每天观看电视的几百万人的民选代表,竟然会将在家中复制节目稍后观看的行为规定为违法,或者立法禁止销售使这一复制行为成为可能的那些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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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49 国会最好能对这一新科技重新审视一番,就像过去对其他创新经常进行的审视一样。但是,我们的工作不是适用尚未写就的法律。将现行制定法适用于本案的事实,我们认为上诉法院的判决应予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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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51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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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53 第二节 米高梅诉格罗克斯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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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55 Metro-Goldwyn-Mayer v. Grok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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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57 380 F.3d 1154(9th Ci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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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59 巡回法院法官托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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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61 这一上诉提出的问题是,发行“点对点”(peer-to-peer)文件共享电脑网络软件,是否应为其使用者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或代理责任。在本案情境中,我们的结论是被告人不承担侵犯版权的共同责任或代理责任,本院认可地区法院针对部分主张的即时判决。[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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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63 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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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65 从自动演奏钢琴出现伊始,每一种复制声音的工具都撞击出与音乐版权人不和谐的声音,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在联邦法院中的诉讼。本次上诉就是反复出现的冲突的最新重奏,也是录音工业和文件共享电脑软件传播者之间一连串的讼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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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67 并案(Consolidated cases)原告人,即“版权人”,是歌曲作者、音乐发行人和电影工作室,用他们自己的描述来说,“拥有和控制美国绝大部分版权影片和声音录制。”[464]被告人Grokster有限公司和Stream-Cast Networks有限公司,即“软件发行者”,它们无偿发行软件,允许使用者共享电脑文件,其中包括数字音乐和电影。版权人声称,超过90%的文件交换是通过“软件发行者”提供的“点对点”文件共享软件实现的,而软件所涉及的版权资料,有70%是由版权人所有的。因此,版权人争辩说,依照17 U.S.C.§§501-13(2000)的规定,软件发行者应当为侵犯版权的行为承担代理责任和共同责任,版权人有权得到金钱和禁止令两种救济。地区法院针对当前行为产生的责任准予(grant)软件发行人一个即时判决,并保证已解决的问题依照Fed. R. Civ. P.54(b)上诉。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c. Grokster, Ltd., 259 F. Supp.2d 1029( C.D.Cal.2003)(“Grokste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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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69 为了正确分析法律要点,有必要对“点对点”文件共享软件有个基础性了解,尤其是,因为“点对点”文件共享不同于典型的互联网使用。在日常的互联网交易中,用户通过互联网与某一网址取得联系,以获取信息或者交换业务。用电脑术语来说,消费者所使用的个人电脑被视为“客户”,而支持网页的电脑是“服务器”。客户正是从这个称为“服务器”的中央资源获得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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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71 在“点对点”的传播网中,所提供的信息并不在中央服务器上。任何一台电脑都不会包含为全部用户提供的全部信息,而是以“点对点”的方式,由任何一台电脑向其他任何一台电脑提供信息。换句话说,“点对点”意味着每一台电脑既是服务器又是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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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73 因为在“点对点”网络中信息是没有中心的,所以,该软件必须提供某种对现有信息的编目方法,以便用户获得信息。某一软件的运行必须借助与另一用户的相同或相似软件的网络连接。在任何给定的时刻,网络都是由同时在线的其他用户的相同或相似的软件组成的。因此,以备分享的文件的索引,是“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的关键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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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75 目前,索引的编法有三种:(1)一个中央索引系统,在一个或多个中央服务器上保持一个可供使用的文件目录;(2)—个完全非中心的索引系统,其中的每一台电脑都保持一个自有的可供使用的文件目录;(3)—个“超级节点”系统,其中的一部分被选择的电脑充作索引服务器。[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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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77 第一个Napster系统采用了一个专有的中央索引软件结构,在其自我拥有和运行的服务器上保持一个总的可供使用文件的索引。某一用户,若要寻求获得某一录音的数字副本,可以向Napster服务器发送一个搜索请求,该软件会对匹配文件的中央索引进行一次文档搜索,搜索结果将被发回请求的用户。如果搜索结果显示,另一个Napster用户也进入了 Napster服务器,并且愿意分享被搜求的录音,那么,提出请求的用户可以直接与提供录音的用户连接,下载音乐文件。[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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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79 在非中心的“点对点”文件共享索引模式下,每一用户都拥有一个索引,列明他想提供给其他网络用户的文件。在这一模式下,软件向网络上的所有电脑发送一个搜索请求,对个人文件索引进行搜索,并将搜索结果一并传回提出请求的电脑。这一模式是由Gnutella软件系统完成的,也是被告StreamCast公司正在使用的典型结构。Gnutella是一个开放源软件,即,根源码或者存在于公共领域,或者在一个开放源许可之下拥有版权并发行,这种许可允许对软件进行修改,但也受到某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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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81 “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的第三种形式是“超级节点”模式,其中的一部分电脑在网络中被设计为索引服务器。启动文件搜索的用户与最易接近的“超级节点”连接,它完成索引搜索并为用户提供搜索结果。网络上的任何电脑,只要能够满足某些技术要求,比如编程速度,都可以充当“超级节点”。“超级节点”结构是由荷兰的KaZaa BV公司开发出来的,以FastTmck技术的名义授权使用。[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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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83 Grokster和StreamCast两家公司最初都使用FastTrack技术,然而,StreamCast公司与KaZaa公司之间有一个关于授权许可的争议。现在,StreamCast公司使用的Gnutella开放源软件版本叫“睡神”(Morpheus)。StreamCast用户是与Gnutella“点对点”文件共享软件用户连接的。[468]Grokster和StreamCast免费发行各自的软件。一旦下载到用户的电脑上,该软件就能够让用户在互联网上参与各自的“点对点”文件共享。[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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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85 该软件的用户共享数字式音频、视频、图片和文本文件。一些文件是有版权的,其共享没有得到授权;另一些作品是没有版权的,比如处在公共领域的作品;还有一些版权作品的权利人已经授权软件使用者通过“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传播其作品。版权人主张,文件的绝大多数是以违反版权法的形式非法交换的。软件发行人没有认真反对这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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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87 (一)共同侵犯版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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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589 依照共同侵犯版权的理论,要证明被告承担共同责任,有3个要素需要证明:(1)由主要侵权者进行的直接侵害;(2)对侵犯版权是明知的;(3)为侵犯版权提供物质帮助。本案中,存在直接侵犯版权的要素,这一点是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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