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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侵犯版权的任何探究,都要受到具有开创意义的“索尼公司诉环球城市工作室案”结论的指导。该案又被称为“Sony-Betamax案”。最高法院针对该案的意见认为,销售磁带式录音机的行为,不能产生共同侵犯版权的责任,即使被告明知这种机器正被用于版权侵犯。在分析共同侵犯版权行为的轮廓时,最高法院从专利法中抽出了“常用商品”(staple article of commerce)原则。依照这一原则,如果被告能够指出该产品“具有大量的或者有商业意义的用途”,就足以驳倒共同侵犯版权的主张。在适用这一原则过程中,最高法院认定,因为Sony-Betamax磁带录音机能够具有非侵权的、商业上有意义的用途,所以,对侵犯版权行为的推定明知不能来自这样的事实:索尼公司明知一般情况下录音机可以被用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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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apster I案”中,我们解析“Sony-Betamax案”,将它适用于共同侵犯版权行为的明知要素。”Napster I案”认为,如果被告可以证明,产品具有大量的、商业上有意义的非侵权用途,则不能推定明知侵犯版权。相反,如果证明有大量的非侵权用途,则版权人就必须证明,被告人对特定的侵犯性文件有合理明知。Napster I, 239 F.3d at 1027; A & M Records v. Napster, 284 F.3d 1091,1095-96(9th Cir.2002)(“Napster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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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分析侵犯版权行为的明知要素,我们必须首先确定,需要何种程度的明知。如果涉案产品没有大量的、有商业意义的非侵权用途,那么,版权人只需要证明被告人对侵犯版权的行为有推定明知。另一方面,如果涉案产品具有大量的、有商业意义的非侵权用途,那么,版权人就必须证明被告人对特定的侵权性文件有合理明知,并且在明知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行动防止侵犯版权的行为。Napster I, 239 F.3d at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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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地区法院认定,每一被告人所发行的软件毫无疑义都有大量的、非侵犯版权的用途。Grokster I, 259 F.Supp.2d at 1035.仔细研究庭审记录后发现,关于非侵犯版权的用途,并没有真正的物质帮助问题。的确,软件发行人提交了大量的声明,一些声明人是允许通过该软件传播他们的作品的,还有一些声明人使用该软件传播了公共领域的作品。软件发行人提供的一个显著例证是Wilco流行乐队,它的唱片公司拒绝发行其专集,理由是没有商业潜力。Wilco随后从唱片公司购回了作品发行权,并且允许其作品集通过自己的网址或者通过软件用户网络免费下载。这种做法激发了广泛的兴趣,Wilco很快收到另一份录制合同。另有一些艺术家通过用户网络首播自己的录音作品。记录显示,几千个音乐团体已经授权通过互联网免费发行其音乐作品。除音乐之外,该软件还被用于通过Project Gutenberg来分享几千部公共领域中的文学作品,同时分享Prelinger Archive发行的公共领域的电影。简言之,现有证据显示,地区法院非常正确地得出结论认为,该软件具有大量的非侵犯版权的用途。因而,应当适用“Sony-Betamax案”所确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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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人没有提交可以反驳这些声明的证据,而是主张:证据显示,绝大多数的软件使用是侵犯版权的。这一论点误解了“Napster I案”对“Sony案”所确立的标准的解释。该标准强调,为了适用“Sony案”所加的限制,一个产品只需具有大量的非侵犯版权用途就足够了。Napster 1239 F.3d at 1021.[470]本案中,软件发行人不仅证明他们的产品有大量的非侵犯版权用途,[471]而且,这些用途都是有商业价值的。因此,将“Napster I案”、“Napster II案”和“Sony-Betamax案”的原则适用到本案的记录中,地区法院正确地得出结论认为,软件发行人已经证明,他们的产品具有大量的或者商业上有意义的非侵犯版权的用途。地区法院因而正确地推理说,软件发行人不能承担侵犯版权行为的推定明知的责任,并且要求版权人证明,软件发行人对于特定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有合理明知,以满足明知要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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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已经确定在本案中适用“对特定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明知”的要求,我们因而必须决定,版权人是否提出了足够的、满足更高标准的、关于物质帮助的真正争议。正如地区法院的正确结论所指出的,获得这种明知的时间非常重要,因为共同侵犯版权的行为要求明知,也要求有物质方面的贡献,所以,要求版权人证明软件发行人“对于侵犯版权行为的特定明知,发生在他们共同侵犯版权的时候,以及未能采取行动防止侵犯版权行为的时候”。Grokster I, 259 F.Supp.2d at 1036 (援引Napster I, 239 F.3d at 1021).正如地区法院所正确评价的,也正如我们在对物质帮助的讨论中所进一步指出的,“原告所告知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是不相关的,”因为“告知到来时,被告没有任何推波助澜的行为,也不可能阻却所声称的侵犯特定版权内容的行为”。Grokster I, 259 F.Supp.2d at 1037. 参见 Napster II, 284 F.3d at 1096,该案指出:“原告有责任证明曾告知过在Napster系统中存在版权作品和包括这类作品的文件,在被告知之前,Napster没有义务阻止人们接近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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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的语境下,软件设计至关重要。如上所论,Napster I与Napster II两案中的软件都利用一组中央服务器来维持可供分享文件的索引。相比之下,StreamCast的没有中央服务器的Gnutella型网络,Grokster的准中心的、超级节点的KaZaa型网络,都是没有中央索引的。的确,StreamCast和Grokster目前都没有控制索引文件。像地区法院所说的,即使软件发行人“关门阻止它们控制下的所有电脑,它们产品的用户仍然可以继续共享文件,几乎不受影响,或者根本不受影响”。Grokster I, 259 F.Supp.2d at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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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因而同意地区法院的意见:软件发行人有资格得到仅就明知要素问题的即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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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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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同意地区法院的另一个意见:就当前的软件发行和相关行为而言,被告人没有在物质上帮助侵犯版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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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apster I案”中,在复述了地区法院“Napster是一种综合服务软件”的事实认定之后,我们裁定认为存在物质帮助。239 F.3d at 1022. 我们“同意,Napster为直接侵害提供了场所和工具”。239 F.3d at 1022. 我们进而引证“Netcom案”,该案认定了“实质参与”,因为Netcom“未能取消用户的侵犯版权的短信,从而未能阻止一个侵犯版权的副本被广泛传播”。239 F.3d at 1022. 该案援引了Religious Tech.Ctr. v. Netcom On, Line Communication Servs.,907 F.Supp. 1361,1372 (N.D. Cal.1995)案中的意见。我们还认定,在被告开设的可以销售侵权产品的地点提供设施、停车和广告,就是提供物质帮助。Fonovisa, Inc. v. Cherry Auction, Inc., 76 F.3d 259,261,264 (9th Cir.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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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显示,软件发行人并没有为侵犯版权的行为提供“场所和工具”,也没有为直接的侵犯版权行为提供物质帮助。侵犯性短信或文件并未存储在被告的电脑上,被告也没有能力吊销用户的账户。Grokster I, 259 F.Supp.2d at 1037,1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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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侵犯版权的行为提供场所和工具,或者在明知情况下未能阻止特定的侵犯版权的行为,都可以作为物质帮助。尽管如此,本案中的软件发行人并没有首先为侵犯版权的行为提供场所和工具。如果软件发行人是真正的进入手段提供者,那么,在明知用户的侵犯版权行为后,未能阻止进入,就可以算是物质帮助。Netcom, 907 F.Supp. At 1375. 或者,如果软件发行人储存了文件或索引,那么,未能删除侵犯性文件或者侵犯性索引,也可以算是物质帮助。Napster I, 239 F,3d at 1022. 然而,这里的软件发行人不是进入手段的提供者,没有提供文件储存,也没有保持索引,而是由相互联接的软件用户通过互联网创造了自己的网络并提供了进入手段。“未能”改变他人电脑上的软件,与未能删除自己电脑上的文件名,与未能从用户名单中取消某一特定用户的注册名称和口令,或者与未能在自己的电脑上修改软件,都是根本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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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快速变革的科技环境中,法院不太适应互联网的革新潮流。AT&T Corp. v. City of Portland, 216 F.3d 871,876(9th Cir. 1999). 新技术的引进总是要分裂旧的市场,尤其是分裂那些其作品通过传统发行机制销售的版权人。不过,历史已经证明,时间和市场的力量经常能够提供利益平衡,而无论新技术是自动演奏钢琴、复印机、磁带录音机、录像机、个人电脑、卡拉0K机,还是MP3。因此,法院应当谨慎地重新构建责任理论,目的在于处置特定的市场不良行为,尽管它们表面上是正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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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最高法院已经告诫我们,要将这类事项留给议会。在“Sony-Betamax案”中,最高法院非常清楚地说明了议会在将版权法适用于新技术过程中的作用。正如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所说的:“宪法第一条的指导是,国会有权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在此,当宪法允许时,国会已经选择在版权之路上走多远,其迹象只能来自国会本身。”Deepsouth Packing Co. v. Laitram Corp., 406 U.S. 518,53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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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地区法院正确地使用了可适用的法律,正确地拒绝了改变它的企图。我们维持地区法院的针对部分事项的即时判决,其他事项发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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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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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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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文件共享有关的案例法律和要点的概要:Mark A. Fischer,“Revolutions All the Time,” http://www.fr.com/news/articledetail.cfm?articleid=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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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弗雷德·冯·罗曼(Fred von Lohmann)在法庭上为Grokster的利益而战,他在其“‘点对点’的开发者需要知道的版权法”一文中,对法律的要点作了总结。http://www.eff.ors/IP/P2Pp2pcopyrightwp.ph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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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在美国最髙法院的信息、要点摘要和口头辩论可以在以下网址得到:http://www.supremecourtus.gov/ 口头辩论的录音可以在以下网址听到:http://www.oyez.org/oyez/front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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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William J. Mitchell,麻省理工学院 Architecture and Media Arts and Sciences 教授,指导Media Lab’s Smart Cities研究小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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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英文原书两节的排列不合此处论及顺序,也不合两案时间先后和引证关系,故译本做了调整。——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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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美国最高法院一致确认,使用这一文件分享系统来交换拥有版权的材料是非法的。使用未经授权的“点对点”系统服务复制有版权的电影和音乐文件是非法的,并将受到版权人的刑事追诉。——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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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Partial summary judgment:在诉讼当中,准许针对某些主张而不是全部主张做即时判决。比如,P起诉D违约,法院可以准予P一个只针对责任问题的即时判决,因为这里对是否发生违约没有真正的怀疑。法院可以随后对未解决的赔偿问题进行庭审。——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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