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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05 纪念堂内陈列着许多照片和文物,其中既有与格兰特本人有关的,也有与该纪念堂有关的,如一份材料显示,该纪念堂并非官方拨款修建,而是在格兰特去世后由一个叫“格兰特纪念协会”的组织募捐而建。该协会的秘书长是理查德·格林纳,他是第一个毕业于哈佛大学的非洲裔美国人,后来曾担任过霍华德大学的法学院院长。在当年的募捐中,很多黑人表现积极,以感激格兰特为解放黑奴所作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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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07 纪念堂四周墙壁上有画工考究的壁画,再现了格兰特当年战场上的风采。其中一幅描述的是格兰特接受南军统帅罗伯特·李将军的投降。那是一幅动人而令人浮想的画面:在士兵、群众簇拥和欢呼的背景下,两位将军紧紧握手。战败一方的李将军,身穿崭新军服,腰系皮带,脚蹬长筒皮靴,手持佩剑,很是英武;而战胜一方的格兰特则是一身便服,胡子拉碴,皮靴和裤子上溅满了泥水。格兰特和罗伯特·李原本是好友,都毕业于西点军校,都在联邦军队任职,是内战使他们成了两军对垒的敌人。历史的诡异之处在于,当内战爆发时,罗伯特·李其实已经解放了自己家的奴隶,而格兰特家还拥有奴隶。但罗伯特·李不愿自己的军队去攻打自己的父老乡亲,所以痛苦地辞去了联邦军队的职务,回到家乡去担任南军统帅。格兰特则在历史的洪流中,不仅自己跟上了时代的步伐,而且还为全国性的制度废奴立下了汗马功劳。这场持续四年之久付出六十多万士兵生命的内战当然是残酷的、不幸的,但战争的结局却是幸运的,本着宽容、和解、礼貌与尊重,美国成功地化解了南北双方因战争而引起的隔阂、猜疑和仇恨,诚如格兰特所说:“战争结束了,叛乱者现在又是我们的同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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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09 对于来自中国的参观者而言,格兰特纪念堂外还有一处特别值得去看的地方,那就是李鸿章为纪念格兰特而植下的银杏树。在纪念堂的后面,会发现树林中有两棵银杏树,四周用铁栏杆围护着,下有一块一米见方、用青铜铸造的铜牌,铜牌上有中英两种文字。其中文用的是隶书繁体,直行书写,且无标点符号,用今天的简体字加标点符号,可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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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11 大清光绪二十有三年,岁在丁酉,孟夏初吉,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合肥李鸿章,敬为大美国前伯理玺天德葛兰脱墓道种树,以志景慕。出使大臣二品衔,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铁岭杨儒谨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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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13 文中的“伯理玺天德”即英文“president”(总统)的音译,“葛兰脱”就是“格兰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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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15 这是怎么回事?李鸿章怎么会给格兰特墓植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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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17 事情还得从1879年说起。那一年,已卸任总统的格兰特环游世界,5月28日抵达中国天津,时任北洋大臣的李鸿章设宴款待,两人一见如故。当时正发生日本吞并琉球、置为冲绳县的事件,中国力争不成,于是清政府和李鸿章想借助格兰特的名望,在他访日期间劝说日本放弃琉球。可格兰特此时不过一卸任总统,很难有所作为,他的调停自然毫无结果,琉球并入日本已是无可挽回。格兰特回国前,从日本给李鸿章写了一封信,信中除介绍日本的新气象外,明确指出:“中国大害在一弱字,国家譬如人身,人身一弱则百病来侵,一强则外邪不入。”格兰特希望中国奋发自强,否则“日本以一万劲旅”,可“长驱直捣中国三千洋里”。他建议李鸿章“仿日本之例而效法西法”,“广行通商”,如是则“国势必日强盛,各国自不敢侵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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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19 有此一段因缘,当1896年李鸿章出使俄国并环游欧美抵达纽约时,自然想起格兰特。此时格兰特已去世11年,李鸿章专程前往拜谒格兰特墓。当时的场面很是感人,李鸿章在格兰特的灵柩前驻足良久,最后悲伤地低吟道:“别了,我的兄弟。”他的这一告别仪式使他的随从人员和美方陪同人员始料不及。也许,他的思绪又回到了17年前他们在中国相谈融洽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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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21 许多文献由此演绎开来,认为现在那铁栏杆里围护着的两棵银杏树乃李鸿章这次亲手所植。但现在看来,这应是有疑问的,理由是:铜牌上中文所说的时间为光绪二十三年,英文对应的时间为1897年,但李鸿章访美是1896年,此其一;其二,根据1899年出版的《李傅相历聘欧美记》记载:“二十二日(西八月三十号),中堂出自纽约行台,至前民主格兰德(即格兰特——作者注)寝园,有宿草矣,为怆然者久之。从者以鲜花环进,敬悬墓门,循西礼也。”文中并未言及李氏“墓道种树”一事。还有一个理由,格兰特陵墓直到1897年才落成。因此,我更相信下面的分析:在格兰特陵墓落成之际,李鸿章特委托清廷驻美公使杨儒代表他在墓园种树以表“景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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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23 铁栏杆里围护着两棵银杏,那么这两棵是否都为杨儒所种呢?有些作者确实就是这么写的。但从铜牌上的英文内容来看,它用的是单数(This tree,这棵树),因此应能推断当时只种了一棵。实际上,两棵之中有一棵很矮,怎么看也不像一百多年前种的,即使那棵高的,也不像百年老树啊。有人说,这两棵树的长势不好,显示着清帝国败亡的命运。这是文学思维,当不得真,事实真相如何,对于我这样一个以法学为业的访客,只能留下悬念和好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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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25 (原载《检察日报》副刊“每月名家”,20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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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30 法律的灯绳 [:1702827792]
1702828531 法律的灯绳 第三辑 诤言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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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33 法律的灯绳 [:1702827793]
1702828534 “见危不救”要否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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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36 一段时间以来,媒体不断披露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看客”事件,引发了我国刑法应否增设“见危不救罪”的讨论。那么,见危不救到底该不该入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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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38 一、法律与道德彻底分离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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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40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困扰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将其比拟为法学中的“好望角”——那里狂风肆虐,曾经吞噬了近代欧洲众多航海家们的船只和梦想,而法学家若想解决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实不亚于尝试以一叶扁舟横渡这个风暴角(参见陈林林:《法律与道德》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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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42 举两个例子说明法律与道德的复杂关系。例一: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新近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规定近亲属可以免除作证的义务,如果最后获得通过,则表明在这个问题上刑事诉讼法是从不顾伦理道德转向与伦理道德保持一致的。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内容,这被解读为“从伦理到契约”[参见王琳:“从伦理到契约:婚姻法‘解释(三)’的另类解读”],可以说是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精神。可见,法律与道德的离合,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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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44 具体到见危不救要否入刑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争议,在实际立法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大相径庭。如我国台湾地区,本来刑法理论受德国影响很深,但德国刑法中有“见危不救罪”,台湾地区却认为这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因此至今没把这种行为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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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46 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在竞渡法律与道德这个好望角时,各有成败得失。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社会法学”的思潮影响日甚,“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与道德呈合流之势。查阅一下有关法典,我们会惊讶地发现:在许多标榜“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西方国家,竟都有“见危不救罪”的规定。例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西班牙刑法典》第489(1)条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至10000元之罚金。”《奥地利刑法典》第95条规定:“在不幸事件或公共危险发生之际,对有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危险,显然需要加以救助之人,怠于为救助者,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360日额以下罚金。如不能期待行为人为救助行为者,不在此限。须冒生命、身体之危险或可能侵害他人重大利益时,属于不能期待救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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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48 在我国,尽管没有“见危不救罪”,对一般的无救助义务的人见危不救、见死不救的行为,无法用刑法处理,只能用道德谴责,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见死不救进行了定罪判刑处理。例如,被告人宋福祥在与其妻吵架后,目睹其妻寻找工具准备自缢,仍然扬长而去,随后其妻自缢死亡。此案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以情节较轻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法院定罪的理由是: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其妻自缢的后果但他仍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参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刑事审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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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50 当然,这也引发了刑法学界的争论,有人认为法院判决的合法性没问题;但也有人认为,本案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战胜法律的结果,毕竟,丈夫在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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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52 我前不久与台湾地区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交流,他们认为,刑法与社会存在互动,必要时,台湾地区的实务也有可能作出前述这种判决。可见,法律要与道德彻底分离不可能,但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合流,则要由多种因素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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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554 二、惩治与激励要“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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