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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682 法律的灯绳 应简化身份证的农历改公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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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684 自中国从辛亥革命后的次年(1912年)起采用公历月、日,至今已有百年了。但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盛行用农历来记历法。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农历在指导农事活动时的作用,插秧种田,二十四节气对于农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加之过去农村人口流动性不大,农村通用农历不会带来什么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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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686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城市,但他们的户口信息所显示的出生日期往往是当初在农村用农历登记的,以户口信息为基础的身份证也将错就错,由此导致其身份证上所显示的出生日期并不是公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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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688 这会带来许多烦恼。以我本人为例,二十多年前从老家来北京上大学,迁出的户口信息上标明我的出生日期是1967年9月8日,但这是农历,后来填某些表格时明确要求用公历,于是查得我生日的对应公历为1967年10月11日,在填了几次之后又被告知,出生日期一律以身份证为准。多年来,我的出国护照、各种表格以及自己著作中的作者简介所显示的出生日期相互矛盾。记得有一次去美国大使馆签证时就遇到了麻烦,签证官问我为什么上次填的出生日期与这次填的不一样(估计是她的电脑里有原来的记录),我一想肯定是一次用农历、另一次用公历了,于是准确猜出上次填的日期,并解释这是由于中国农历和公历的差异,总算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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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690 每年公历的9月8日,我还会遇到尴尬事:热心的学生给我发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祝老师生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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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692 有一年,我在国外访问,对方通过护照获知我的生日,竟在当天给我组织了一个隆重的生日派对,和他们解释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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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694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打听到公安机关可以将身份证上的农历改成公历,由此开始了一场更改出生日期的“马拉松”。先按派出所的要求去单位人事部门反映,单位再要求我找老家的公安机关开具证明,我再通过老家的县委书记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上,请他们调查当地的习俗后出具证明。中间一波三折,前后历时近半年之久。想来后怕,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点问题,都可能前功尽弃。举一个例子,就在我按照派出所民警的要求开出老家公安机关的证明和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后,新接待我的民警却又说,需要我复印出老家公安机关的户口簿底片,我的心顿时凉了半截,只好据理力争,说你们一个人一个说法,难道我过去半年的工夫就白费了?我要向公安部反映!对方这才予以通融,最后总算补办了新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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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696 想想全国十三亿多人,大多数出身农村,遇到这类问题的绝不在少数。它不只是带来我前述的困惑和麻烦,其实还涉及晋升、评奖、退休甚至犯罪、杀头的年龄限制。比如若某人犯事时身份证上是农历,但办案机关却将其认定为公历。实际上如果将农历换算成公历,虽然只有个把月的差距,嫌疑人可能就不满14周岁或18周岁,那样他就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能被判处死刑。而以我此次更改出生日期的经历看,如果一个农民工在城里打工犯了事,遇到刑事责任的这类边界问题,如果不像我这样认识老家的县委书记,他能顺利地得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出的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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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698 既然这是个不少人都遇到的问题,而且对于某些人来说有时还很重要,那么我觉得应该采取措施加以改进:首先,对于广大农村地区而言,从现在起,当地公安机关就要广泛告知群众,报户口时要以公历为准,对于那些只知农历不知公历的报户口者而言,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帮其核对,换算成公历,这应当作为一项硬性任务布置下去,唯此才能从今以后大幅度地减少这方面的麻烦,也为公民个人和公安机关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次,我们的公安户籍民警和其上级主管人员,应统一认识,简化程序,熟悉业务,以负责任的态度和相一致的精神来接待、答复和处理公民提出的农历改公历的问题,切忌政出多门,一人一个说法,一会儿一个说法,那样只能增添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怨气;最后,各地基层公安机关和各单位人事部门在接到有关这方面的证明请求时,应用积极、便民的手段来取代怀疑、刁难的态度,如对于农村地区出来的人,只需结合当地的风土人情,稍作调查就可查清;在涉及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甚至判死刑的年龄等重大问题时,更应细心听取和主动问起这方面的问题,以防酿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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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700 (原载《新京报》“具体权利”专栏,200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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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706 法律的灯绳 对“律师伪证罪”的深层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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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708 重庆警方以涉嫌伪造证据拘捕北京律师李庄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再次引发对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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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710 所谓律师伪证罪,按照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其实法定的罪名应当叫“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它包括三项罪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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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712 律师伪证罪之所以长期以来受到法学界一些人士的质疑,与该罪在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有关。首先,它将律师单独作为一类伪证罪的主体来规定,有违刑事立法的公正性。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应当把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一视同仁地规定为这类伪证罪的主体,因为这些人同样存在威胁、恐吓证人的现象,而且他们的权力更大。如果只规定辩护方,而不规定检控方,就会造成立法上的职业歧视,无法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这对我们这样一个律师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而言,无疑是不利于律师业特别是刑事辩护事业发展的,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制约;其次,本罪的罪状描述存在笼统和模糊之处。像“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之类的措辞,极易带来执法的随意性。事实上,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引诱”本身就是律师询问证人的一种技巧,将其泛刑罚化,无疑是给律师头上悬了一把利剑。又如,本罪的“证人”到底包括哪些范围,被害人和被告人属不属于“证人”?最后,将律师伪证行为不分情节轻重,一律用刑法来规制,并不妥当。证据分一般性证据和关键性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威胁、引诱证人也有情节轻重之分。刑法是其他法律规范的保障法,不宜越俎代庖,否则会出现成本过大、刑法事实上管不过来、其他防线懈怠职能等副作用。因此,应当把一般的律师伪证行为交由律师协会这样的行业自治组织来处理,只有严重的伪证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与此相适应,也需要切实加强律师行业的自治力度,否则就会出现一些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说的“律师没人管,既然这样,就只好我们来管”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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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714 对律师伪证罪的追诉程序设计也存在瑕疵。如律师作伪证,抓人的和起诉的就是他的对家——同一个案件的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甚至是同一个案件的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回避制度,致使“报复性执法”成为可能。这就出现了尽管实践中最后真正被定罪的律师很少、但被抓起来和关起来的律师却不在少数的现象。据统计,80%以上涉嫌律师伪证的案件最后都被法院宣判无罪,这说明诉讼过程中确实存在陷阱。顺便说一下,在国外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排除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序”是有严格规定的,如律师不能中途随便被抓、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要通知其所在的律师协会、并由法院来裁决。无疑这样一些制度设计对于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权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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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716 律师伪证在中国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例如,我们的法庭上证人出庭率极低,导致控辩双方对对方证人的证言有疑问时,无法像国外那样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交互质问,这样就使得律师只能在开庭前私下去接触控方的证人,而由于我国证人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加上缺乏一种在法庭上作证和接受质问的严肃气氛,客观上增加了证人更改自己证言的随意性。我们知道,对证人进行问话和笔录时,问话者和记录者都具有技巧性和对内容的选择性,于己有用的就记下,无用甚至不利的就不记,最后就可能使得同一个证人对控辩双方作证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如果此时可以随便给辩方下套,那对辩方充分发挥其辩护策略和才能无疑是一个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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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718 又如,尽管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和调取证据,但实际上律师的这种申请往往被有关检察院或法院置之不理,致使律师的调查取证十分困难。不仅如此,律师在向控方的证人调查取证时,还需要征得控方的同意,如果它不同意,律师连接触证人的权利都没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仅仅限定在提供法律咨询等相当狭窄的范围内,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可成为辩护人,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根本就没有调查取证权,又缺乏民事诉讼法的申请证据保全制度,所以如果这一阶段侦查人员对有关实物证据进行破坏或销毁,律师就无法进行抗衡。所有这些,既加剧了律师调查取证和发现真相的难度,也反过来会导致律师调查取证的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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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720 对于真正的律师恶意伪证行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要受到严肃处理的。国外的做法是,对情节较轻的律师伪证行为,一般通过律师协会中的律师职业道德委员会和律师惩戒委员会来负责调查处理;对少数确需动用刑法武器来惩处的严重的律师伪证行为,则与国家公权力一方的执法人员统一规定,以妨碍司法罪治之,这样可防止在立法价值上出现偏差,导致得不偿失的法律适用后果。不可否认,我们当前的律师队伍就像司法队伍一样,虽然在专业素质上有了很大提高,但在职业伦理的提升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而律师协会作为最了解律师队伍和律师工作的行业自治组织,可以有的放矢地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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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722 总之,我希望通过落实证人出庭接受交互质问、增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律师的申请去收集和调取证据的可操作性、强化对侦查阶段的重要证据的保全措施等制度性的改良,来从根本上扭转律师调查取证难、刑事辩护风险高的局面;再通过对刑法第306条的罪状完善和追诉程序的改进,使律师伪证罪的适用范围受到必要的限制,并有效防止律师被滥诉的危险;最后,要把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同加强律师队伍的自身建设结合起来,健全律师协会的内部惩戒机制和预防机制,从而把律师恶意伪证这类极不道德、极不利于律师业发展和声誉的行为控制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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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724 (原载《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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