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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27 类似台湾地区的这种反复现象在泰国也出现过,1994年年底,眼看泰国就要加入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的行列(其上一次执行死刑是1986年),却又恢复了执行死刑。当然,这种恢复不可能多,比如,在2004年至2007年间,就没有执行过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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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29 菲律宾也出现过反复。1987年,随着马科斯的下台,新宪法出于死刑侵犯人权的考虑而将全部犯罪的死刑予以废除,不过当时留了个尾巴,那就是当出现“令人担忧的犯罪高潮时”国会可以在新宪法的框架内重新启动死刑,这样到1994年菲律宾又恢复了死刑。但到2006年,菲律宾的众议院和参议院终于通过了彻底废除死刑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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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31 由上可见,尽管与世界其他地区,尤其是已经全部没有死刑的欧洲相比,亚洲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依然整体上处于落后的状态,但死刑在这个地区的减少似乎正成为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使死刑由过去的一种常规性刑罚变成一种例外性的刑罚,这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的路线图是大体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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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33 关于亚洲地区为何废除死刑的步伐比较缓慢,对此我注意到国际上有一些不同的解释,如有的人认为,这可能仅仅是因为“一种时间上的滞后性……亚洲仅仅是一个在经济和政治的发展程度上比欧洲还落后一二十年的地区”。与此类似的观点还有,恰当的法律和政策应当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只有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达到某种程度后,才能够负担得起文明和政治自由这种奢侈品。也有的人认为,亚洲各国在废除死刑问题上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统一的、联合的声音和组织。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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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35 还有一种解释特别值得引起重视,那就是所谓的“亚洲价值观”的问题,这主要来自那些为死刑辩护的人。具体包括以下一些观点:有的人说文化上的不同传统或宗教信仰可以为死刑的适用提供正当理由,如“杀人偿命”;有的人说相对西方的重视个人人权,亚洲价值观更加重视集体人权,因而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可以适用死刑;还有的人指出,亚洲价值观崇尚公平和报应,因而会支持将死刑作为一种报应,即使没有任何功利主义的目的,如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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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37 这种亚洲价值观的视角,如果用来解释过去,我倒觉得有一定的说服力。但能否用它来为死刑的继续存在作辩护,却是有疑问的。事实上,正如前面所列举的,亚洲国家和地区在死刑这个问题上,正越来越以国际人权公约为参照,追随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日趋严格地限制死刑的适用,直至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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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39 如果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1764年发表《论犯罪与刑罚》呼吁废除死刑算起,欧洲废除死刑也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国际社会真正在废除死刑这个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还是“二战”以后尤其是晚近三四十年的事情。无论是死刑的罪名数量还是执行死刑的残忍程度,欧洲在历史上绝不亚于亚洲。即使后来欧洲走向废除死刑的道路,也在废除之初不时出现过要否恢复死刑的讨论。但如今,以挪威为例,即使出现布雷维克这样的惨案制造者,死刑也再无恢复的可能。这说明,人类是可以战胜自己“冤冤相报”的报应冲动的,也是可以在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里实现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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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41 而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却照样能治理好社会的经验表明,人类也完全可以不依赖死刑来治理社会。能够摆脱死刑这种血腥治理,而使社会变得同样安全甚至更安全,可谓善治。就在这次香港会议期间,香港的朋友告诉我,香港从1966年以来就没有执行过死刑,1993年正式废除了死刑,但现在香港却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地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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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43 因此,我本人坚信,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地区,一定会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但这条路有多长,还不得而知,有人说在中国废除死刑还需要20年,有人说还需要50年,还有人说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我不愿意作此种预测,但我想起2005年前后爱尔兰大学的沙巴斯教授在北京的一次会议上曾经预测道:中国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死刑一定会有一个大的改变。当时我不相信,认为他不了解中国,告诉他中国是不会看外国人的眼色行事的。那时谁会想到,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从此中国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限制。短短几年,学界公认的一个事实是,死刑在实践中至少减少了一半。又回忆起2010年上半年的某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先生在一次见面的时候告诉我,这次准备一次性地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当时我真的有点不相信,因为原来想,第一次能取消一个罪名的死刑也不简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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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45 最近我注意到,沙巴斯教授又有一个大胆预言,他说,按照目前世界上废除死刑的速度,25年后死刑将从地球上消失。但与此同时,我也注意到,我国著名的老一辈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指出,中国的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我们知道,贪污、贿赂罪属于非暴力犯罪,如果30年内中国连这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都取消不了,那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更从何谈起!因此,我断定:沙巴斯教授和储槐植教授二人中必有一人会输。但这不重要,无论输赢,他们两人都是伟大的学者,沙巴斯教授无非是想指出废除死刑大势所趋,而储槐植教授也许是想说明废除死刑的艰难和复杂。我对历史的感悟是必然性和偶然性交织、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共存,如果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因为某些偶然性的因素加速了目标的实现,而不是相反,因为某些偶然性的因素阻碍了目标的实现,则幸莫大焉。至于我本人,只愿在这一进程中按照“俄国文学之父”普希金的话去做:“我为死者呼吁过同情。”当然,我要在这里加一个注释,那就是我不仅为被判处死刑的人呼吁同情,也为被犯罪所害的人呼吁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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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47 (原载《法制日报》“法律行者”专栏,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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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52 法律的灯绳 [:1702827808]
1702828953 法律的灯绳 对老年人免除死刑是善治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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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55 首先要明确的是,现在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而且联合国及其相关组织一再强调,它所提出的免除弱势群体的死刑、减少死刑犯的痛苦等,绝不能理解为允许推迟或阻止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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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57 在此前提下,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9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的补充规定》中敦促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应“确定不可判处或执行死刑的上限年龄”。但由于这一敦促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对这个年龄上限到底应当是多少也没有明确,所以在世界各地的落实情况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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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59 总的来看,响应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上述敦促的国家和地区在增多,如蒙古、墨西哥、危地马拉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得执行死刑,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规定6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得执行死刑(俄罗斯现在事实上已经停止了所有死刑的执行),苏丹规定7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得执行死刑,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年满80周岁的人犯罪不得处死刑(也不得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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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61 这次《刑法修正案(八)》提出“75周岁以上免死”的命题,引发了社会关注甚至争议。我个人当然是赞成这样一种立法思路的。实际上,中国古代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传统,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也规定年满80周岁的人犯罪不判死刑,所以有学者认为这次提出“75周岁以上免死”的命题只是对我国宽宥老年人犯罪的法制传统的重拾。当然,对老年罪犯免死,绝不是说就不惩罚老年人犯罪,因为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还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所以不会放纵犯罪,更不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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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63 在整个社会趋向减少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形势下,对老年罪犯免死更是一个妥当的选择。从法院系统反馈回来的数据看,70周岁以上犯重罪可能判处死刑的,现在全国每年也就几起,是个位数,说明免除这部分人的死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大的冲击。而且,如果七十多岁的人仍然去犯重罪,要么是有可以谅解的外部原因,要么是他本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下降,对这种人判死刑,实际上法官也下不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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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65 有人可能会举出极个别老年人恶性犯罪的例子来反对“75周岁以上免死”的命题,但别忘了,作为表达国家智慧的立法,它考虑的是社会通常的情况,而不能根据个案甚至是放大了的个案来作出误导全局的判断。这就像我们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判死刑、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一样,我们是基于一种整体判断,即认为不满14周岁的人还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8周岁的人虽然已经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但与成年人相比其刑事责任能力还比较低。如果我们要纠缠于个案,那确实可能举出某个13周岁的人比另一个14周岁的人发育还要成熟、某个17周岁的人比另一个19周岁的人刑事责任能力还要强的例子。但立法无法满足这种个案公正,只能针对抽象的人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司法才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考虑个别人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地实现个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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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67 如果说自古以来就有的对老年人犯罪实行宽宥处理的政策体现的是当政者的一种平恕之心,那么现代科学的发展则为这种宽宥处理提供了科学上的根据。科学表明,衰老能导致责任能力的降低,这也是高龄犯罪为什么可以成为减轻处罚的一个因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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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69 因此,确立“75周岁以上免死”,从刑事立法上免除“一老一小”这两个特殊群体的死刑,是我们这个社会走向更加人道和宽容的法治、善治的又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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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71 (原载《检察日报》,20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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