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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59 总的来看,响应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上述敦促的国家和地区在增多,如蒙古、墨西哥、危地马拉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得执行死刑,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规定6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得执行死刑(俄罗斯现在事实上已经停止了所有死刑的执行),苏丹规定7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得执行死刑,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年满80周岁的人犯罪不得处死刑(也不得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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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61 这次《刑法修正案(八)》提出“75周岁以上免死”的命题,引发了社会关注甚至争议。我个人当然是赞成这样一种立法思路的。实际上,中国古代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传统,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也规定年满80周岁的人犯罪不判死刑,所以有学者认为这次提出“75周岁以上免死”的命题只是对我国宽宥老年人犯罪的法制传统的重拾。当然,对老年罪犯免死,绝不是说就不惩罚老年人犯罪,因为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还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所以不会放纵犯罪,更不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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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63 在整个社会趋向减少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形势下,对老年罪犯免死更是一个妥当的选择。从法院系统反馈回来的数据看,70周岁以上犯重罪可能判处死刑的,现在全国每年也就几起,是个位数,说明免除这部分人的死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大的冲击。而且,如果七十多岁的人仍然去犯重罪,要么是有可以谅解的外部原因,要么是他本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下降,对这种人判死刑,实际上法官也下不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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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65 有人可能会举出极个别老年人恶性犯罪的例子来反对“75周岁以上免死”的命题,但别忘了,作为表达国家智慧的立法,它考虑的是社会通常的情况,而不能根据个案甚至是放大了的个案来作出误导全局的判断。这就像我们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判死刑、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一样,我们是基于一种整体判断,即认为不满14周岁的人还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8周岁的人虽然已经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但与成年人相比其刑事责任能力还比较低。如果我们要纠缠于个案,那确实可能举出某个13周岁的人比另一个14周岁的人发育还要成熟、某个17周岁的人比另一个19周岁的人刑事责任能力还要强的例子。但立法无法满足这种个案公正,只能针对抽象的人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司法才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考虑个别人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地实现个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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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67 如果说自古以来就有的对老年人犯罪实行宽宥处理的政策体现的是当政者的一种平恕之心,那么现代科学的发展则为这种宽宥处理提供了科学上的根据。科学表明,衰老能导致责任能力的降低,这也是高龄犯罪为什么可以成为减轻处罚的一个因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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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69 因此,确立“75周岁以上免死”,从刑事立法上免除“一老一小”这两个特殊群体的死刑,是我们这个社会走向更加人道和宽容的法治、善治的又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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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71 (原载《检察日报》,20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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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77 法律的灯绳 死刑改革不能倒退只能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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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79 2011年刚刚过去,作为一个长期关注死刑的学者,这一年我在这个问题上有太多的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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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81 先是2月份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规定对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这是中国第一次在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是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中国死刑改革的又一重大步骤。多年来,我为呼吁减少死刑付出了一些心血,甚至承受了一些压力,现在看到有此进展,当然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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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83 但与立法上削减死刑的这一积极进展相反,司法实践中却因为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使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死刑数字急剧下降的趋势受阻。从我了解到的情况看,李昌奎案被撤销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后,一些法官对于减少死刑又变得更加小心翼翼起来,这是可以理解的。在当下中国的司法环境中,民意和党政领导对司法的影响还比较大,如果一个案件经过媒体炒作,激起民意的愤怒,又引起高层领导的关注,那么即使判决没问题,甚至是一个先进的判决,也可能蒙受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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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85 这一年我参加了两个死刑方面比较重要的会议,一个是在香港地区举行的“亚洲死刑改革”国际研讨会,从这个会上获悉,韩国至今已连续14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印度从2004年执行最后一例死刑以来,至今没有再执行过死刑;日本从1993年以来,只有一年的死刑执行数在10个以上(15个),其余都在10个以下,其中有2年均只有1个,有5年只有2个。德高望重的老一辈法学家陈光中教授看到我就此发表的文章后,对我说:“你提供的这些数字比讲什么道理都重要,看来我们在死刑改革方面迈的步子还需要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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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87 另一个是在杭州举行的由中国外交部和联合国联合组织的死刑研讨会。在这个会上,联合国方面邀请的几个国际专家在肯定我们死刑改革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再一次批评我们的死刑数字不公开。另一位与会的德高望重的老一辈法学家高铭暄教授私下对我说:“每次死刑的国际会议我们都面临这样一个被动问题。确实,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每年杀多少人,不公布说不过去。”在闭幕式上,联合国的代表说,2012年联合国将再次号召那些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支持通过一个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他希望中国能投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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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89 根据我掌握的最新情况,截至2011年,在196个联合国会员国中,已经有104个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在92个法律上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只有43个在过去10年中执行过死刑;另外49个都已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其中34个被认为是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还有15个虽然已经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但还有可能执行死刑)。这样,世界上已经有138个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占196个联合国会员国的70%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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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91 我国现在还有55个死刑罪名,这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的规定还有很大距离。中国政府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该公约,现在正在准备批准。一旦批准,就将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包括死刑问题在内的报告,毫无疑问,55个死刑罪名在现在的国际形势下显得太多,尤其是其中大量的非暴力犯罪配置死刑,更是与该公约的精神相悖。从司法实践来看,我们现在尽管已经大幅度地减少了死刑判决和执行,但实事求是地说,如果现在公布死刑数字,还是有可能吓世界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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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93 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的顶层设计”,我认为在死刑改革这个问题上,也需要一个“顶层设计”。必须看到,严格限制乃至最终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国际社会的经验已经表明,人类在治理社会的手段上,可以摆脱对死刑的依赖;人类也能够战胜自我,超越冤冤相报。我国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死刑下降至少一半以上,但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改善公共政策,严重暴力犯罪不升反降,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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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95 为了把死刑从一种常规性的刑罚逐步改造成一种“极其例外的象征性刑罚”,我建议中央高层与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广泛沟通,在摸清现在每年到底判多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五年规划,逐年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通过死缓和无期徒刑来代替。争取在五年内能把死刑数字降低到一个可以公开的规模。一旦定下目标,办法总是有的。此外,再广为宣传,妥善引导民意,那样包括受害人在内的民意也会有心理准备,不会一味地去追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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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97 在引导民意的问题上,我们的媒体也大有可为,特别在网络时代,如何应对某些不负责任的炒作,是一个大课题。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许多网友开始后悔自己加入到当初要求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的推波助澜中,因为他们最终得知药家原来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并非什么“富二代”、“官二代”,可见民意的复杂和微妙。如果此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又欠缺理性对待民意的素质和制度环境,那后果当然是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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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8999 在短期内我国还不能彻底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我们的死刑改革有太多的完善空间,每一步都需要十分慎重,否则就会对死刑改革造成消极影响。例如,现在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但我一直有一个担心,就是目前的死刑核准是一个封闭的内部审核程序,缺乏公开听证和有关各方公开参与的机会,万一哪天出现死刑核准中的腐败现象或者冤假错案,那将又是一个灾难。我绝对不希望出现这种现象,因而也一直在推动死刑核准的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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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001 总之,我们应当期待生活在一个死刑越来越少的社会,直至有一天生活在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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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003 (本文系2012年年初在《南方周末》与清华大学法学院等举办的“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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