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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死刑改革不能倒退只能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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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刚刚过去,作为一个长期关注死刑的学者,这一年我在这个问题上有太多的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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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2月份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规定对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这是中国第一次在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是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中国死刑改革的又一重大步骤。多年来,我为呼吁减少死刑付出了一些心血,甚至承受了一些压力,现在看到有此进展,当然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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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立法上削减死刑的这一积极进展相反,司法实践中却因为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使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死刑数字急剧下降的趋势受阻。从我了解到的情况看,李昌奎案被撤销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后,一些法官对于减少死刑又变得更加小心翼翼起来,这是可以理解的。在当下中国的司法环境中,民意和党政领导对司法的影响还比较大,如果一个案件经过媒体炒作,激起民意的愤怒,又引起高层领导的关注,那么即使判决没问题,甚至是一个先进的判决,也可能蒙受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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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我参加了两个死刑方面比较重要的会议,一个是在香港地区举行的“亚洲死刑改革”国际研讨会,从这个会上获悉,韩国至今已连续14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印度从2004年执行最后一例死刑以来,至今没有再执行过死刑;日本从1993年以来,只有一年的死刑执行数在10个以上(15个),其余都在10个以下,其中有2年均只有1个,有5年只有2个。德高望重的老一辈法学家陈光中教授看到我就此发表的文章后,对我说:“你提供的这些数字比讲什么道理都重要,看来我们在死刑改革方面迈的步子还需要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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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在杭州举行的由中国外交部和联合国联合组织的死刑研讨会。在这个会上,联合国方面邀请的几个国际专家在肯定我们死刑改革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再一次批评我们的死刑数字不公开。另一位与会的德高望重的老一辈法学家高铭暄教授私下对我说:“每次死刑的国际会议我们都面临这样一个被动问题。确实,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每年杀多少人,不公布说不过去。”在闭幕式上,联合国的代表说,2012年联合国将再次号召那些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支持通过一个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他希望中国能投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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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掌握的最新情况,截至2011年,在196个联合国会员国中,已经有104个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在92个法律上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只有43个在过去10年中执行过死刑;另外49个都已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其中34个被认为是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还有15个虽然已经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但还有可能执行死刑)。这样,世界上已经有138个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占196个联合国会员国的70%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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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还有55个死刑罪名,这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的规定还有很大距离。中国政府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该公约,现在正在准备批准。一旦批准,就将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包括死刑问题在内的报告,毫无疑问,55个死刑罪名在现在的国际形势下显得太多,尤其是其中大量的非暴力犯罪配置死刑,更是与该公约的精神相悖。从司法实践来看,我们现在尽管已经大幅度地减少了死刑判决和执行,但实事求是地说,如果现在公布死刑数字,还是有可能吓世界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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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的顶层设计”,我认为在死刑改革这个问题上,也需要一个“顶层设计”。必须看到,严格限制乃至最终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国际社会的经验已经表明,人类在治理社会的手段上,可以摆脱对死刑的依赖;人类也能够战胜自我,超越冤冤相报。我国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死刑下降至少一半以上,但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改善公共政策,严重暴力犯罪不升反降,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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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死刑从一种常规性的刑罚逐步改造成一种“极其例外的象征性刑罚”,我建议中央高层与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广泛沟通,在摸清现在每年到底判多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五年规划,逐年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通过死缓和无期徒刑来代替。争取在五年内能把死刑数字降低到一个可以公开的规模。一旦定下目标,办法总是有的。此外,再广为宣传,妥善引导民意,那样包括受害人在内的民意也会有心理准备,不会一味地去追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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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导民意的问题上,我们的媒体也大有可为,特别在网络时代,如何应对某些不负责任的炒作,是一个大课题。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许多网友开始后悔自己加入到当初要求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的推波助澜中,因为他们最终得知药家原来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并非什么“富二代”、“官二代”,可见民意的复杂和微妙。如果此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又欠缺理性对待民意的素质和制度环境,那后果当然是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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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期内我国还不能彻底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我们的死刑改革有太多的完善空间,每一步都需要十分慎重,否则就会对死刑改革造成消极影响。例如,现在大家对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但我一直有一个担心,就是目前的死刑核准是一个封闭的内部审核程序,缺乏公开听证和有关各方公开参与的机会,万一哪天出现死刑核准中的腐败现象或者冤假错案,那将又是一个灾难。我绝对不希望出现这种现象,因而也一直在推动死刑核准的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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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们应当期待生活在一个死刑越来越少的社会,直至有一天生活在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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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2年年初在《南方周末》与清华大学法学院等举办的“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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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死刑改革与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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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在减少死刑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先是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此举使得司法实践中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大幅度下降;接着又在2011年2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从而迈出了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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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革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刑罚是对社会问题的最有力回应,死刑更是刑罚之中的重中之重。如果一个国家的其他社会管理措施到位,刑法的任务就减轻许多;反之,如果其他措施不到位,就得更多地依赖刑法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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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向人大代表透露:自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全国判处死缓的人数首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死刑执行减少了,但由于运用多种形式打击刑事犯罪,依然能保障社会稳定,甚至2007年的爆炸、杀人、放火等恶性案件比2006年还有明显下降。这说明,依靠改善社会管理,是可以在减少死刑的同时保持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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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能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因为这些领域近年来加强了基础制度建设,有效地遏制了这些领域的犯罪高发。事实上,刑法学界多年来就不断有学者呼吁:经济犯罪的高发,根源于经济管理上的混乱、政策上的漏洞以及经济管理法规的不健全,而不是由于不适用死刑所导致,因此,对经济犯罪的遏制,重在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和完善法制,以便从源头上加以解决。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非暴力犯罪死刑,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经济管理领域比较混乱而导致经济犯罪高发的时期新增加的死刑,由于近些年来通过改善这些领域的管理,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已经比较有效地预防了这些犯罪的高发,因而实践中这些罪名适用死刑的情况也越来越少,废除这些罪名的死刑也就不会引起民意的太大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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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的现实表明,人类完全可以不依赖死刑来治理社会。如果能够摆脱死刑这种血腥治理,而使社会变得同样安全甚至更加安全,当然是一个国家善治的表现。我国香港地区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没有再执行过死刑,到90年代正式废除死刑,但现在香港仍然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地区之一。这说明华人世界也完全可以做到不依赖死刑来治理社会,并且超越“冤冤相报”的报应冲动,在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里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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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使中国的死刑改革继续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改善和创新社会管理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在这方面,我觉得可以分四个层次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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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树立“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理念。只有确保整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民众平安,才能具备逐渐摆脱依赖死刑的社会条件和大众心理。如果犯罪形势严峻,甚至国家稳定面临威胁,那么减少死刑就会增加变数。因此,缩小贫富差距、健全民生保护、强化社区建设等社会政策的改善,对于实行人道的刑事政策具有基础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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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采取有效措施,把贪腐犯罪的严重性降下来。当前,在削减死刑的道路上,有一个巨大的拦路虎,那就是贪腐犯罪。按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精神的要求,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是不适当的。我国已经签署该公约,但面对腐败犯罪还很严重的现状,自然不便贸然取消此类犯罪的死刑。当务之急是要强化预防贪腐犯罪的制度建设,如尽快推行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对公权力行使者的体制外监督。只有把这类犯罪的严重性和普遍性降下来,民众对贪腐犯罪的高度关注和敏感才会降下来,那时讨论取消这类犯罪的死刑才不至于遭到民意的强烈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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