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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新竹访学,有一天我独自散步到一条比较偏僻的乡村小道,路边电线杆上的一则启事使我停了下来。那则启事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家属贴上去的,大意是:其家人被肇事司机轧死,但现在肇事司机跑掉了,恳请当时目击的证人提供肇事车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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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则启事的字迹已经发黄,看上去已经贴了很久了,我不知结果如何。假如真的没人看到肇事司机呢?那这家人不就倒霉了?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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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在一个法律被严格遵从的理想社会里,也不一定就能保证所有的正义都能实现。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都不能保证刑事案件百分之百地侦破。当我在美国的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看到警方贴出的那一张张失踪小孩的稚嫩小脸,想到其中可能有的小孩已经落入性变态者的魔掌,甚至已经被杀掉时,我不敢想象他们的父母将承受怎样的痛苦。这种厄运为什么会降临到他们的身上?为什么偏偏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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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生活中厄运无常,好运其实也不断。还记得那双希望工程的“大眼睛”吗?1991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安徽金寨张湾小学的一年级学生苏明娟被《中国青年报》的摄影记者解海龙摄入镜头。正是这张名为“我要读书”的照片,改变了她的命运,使她从失学的边缘走上了继续上学的道路。如今的她在希望工程的资助下,已经大学毕业,成为工商银行的一名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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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不嫌多。2003年,一名15岁的中国西北乡村贫困女孩马燕“渴望读书”的日记,被一个法国记者偶然发现,然后在报纸上连载她的日记,引起强烈反响,她的日记先后被译成法、英、德、意等多种文字,人们纷纷写信慰问、捐款,由此,马燕及当地的60个孩子又重新上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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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研究正义问题的学者试图消除运气因素的影响,因为他们觉得运气是任意的、偶然的、不受控制的,但最后都不得不承认,除了上帝,任何人都会受到运气的影响,我们根本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没有运气的世界。甚至连我们自己的出生(是否能够出生、出生在什么家庭),本质上都不取决于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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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运气无法消除,那又该如何协调正义与运气的关系呢?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社会的治理者应当树立如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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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正视运气的存在。以出身为例,有的人出身于巨富之家,若此时以所谓的正义为由将其财产没收,与其他人平分,表面上看是实现了平等,但从长远看,并不利于鼓励全体公民勤俭持家、积累财富。因此,我们的宪法和物权法才基于“有恒产者有恒心”,明确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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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看到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终究须由可预期、受控制的正义来主导。例如,一个社会在确有必要的时候,适当实行赦免,不仅社会能接受,而且也给那些被赦免的罪犯及其家人一个好运的惊喜,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如果赦免过于频繁,则有损法治社会的严肃性,会破坏人们对正义的期待。一个人可以通过中彩票来发财,但绝对不可以让人产生错觉,以为人人均可以放弃本职工作去靠买彩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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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要保护公民的好运气,救济公民的坏运气。如一个人中彩,即使金额巨大,任何人也不能巧取豪夺,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假如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地区遭灾受难,则全社会每个成员都应当有共同承担这种坏运气影响的责任,小至单位的困难补助,大至国家的扶贫救灾,可以视为这种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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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致力于制度正义的建设。一个人的天赋、出身不同,他的运气也就不同,相应的收入也不同,比如姚明,身高就是其幸运因素之一。国家应当正视这种“不平等”,但可以通过税收等手段,来保证贫富分化不至于太悬殊,因为太悬殊最终必然会导致社会不太平,这当然也不利于那些运气好的富人。但税率的高低如何确定,则又是一门学问,最起码的,税收不能高得影响人们运用他们的理性能力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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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作为社会的个体,我们该如何看待运气呢?说实话,我们过去受的教育大多是人定胜天,对于相信运气的人是不容易瞧得起的。我至今记得,在读高三那一年,班级组织大家去登山,有一个女同学偷偷地到山上一座寺庙去祈求菩萨保佑她高考幸运,结果被别的同学发现并把这件事传开了,这个女同学仿佛干了一件多么见不得人的事。我那时也像众人一样对她的这种举动十分蔑视。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都不能理解美国的历届总统在其就职演说中,为什么最后一句都是“愿全能的上帝保佑美利坚”?难道一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堂堂总统连上帝不存在这样的科学常识都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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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名人说过:一个人经历得越多,就越相信命运的重要。随着自己年龄和阅历的增长,我现在很认同这句话。几年前,我曾接触过一个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他在世界法律圈子里享有很高的声誉,却因为自己家庭发生变故,辞去了那份令人羡慕的工作。我当时很替他难受:一个可以在国际法庭主持世界正义的人,却无法左右自己家庭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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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在耶鲁大学的博物馆里,看过科学走廊的一幅幅诺贝尔奖得主的画像之后,再步入神学展厅,我突然有了一种顿悟:科学与神学本就不是一个层面的,科学是有关世俗的,而神学是有关精神的。既然我们从科学上都得承认运气的存在,那么我们就无法使任何一个人甚至任何一个国家都强大到可以不受运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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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文的主题:毫无疑问,我们应当致力于建设一个正义的社会,最大限度地实现正义。但由于种种原因,正义也是有局限的,正义的实现也不是百分之百能保证的。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不对命运生出一份敬畏,心中始终默默祈祷:愿命运之神保我人类好运,佑我中华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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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检察日报》副刊“每月名家”,20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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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在纽约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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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的一个学术会议上认识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斯坦因(Stein)先生,到纽约大学后即与他联系,想去旁听一个案子。他马上回复我,在美国旁听刑事案件的审理是一项宪法权利,欢迎我随时去他的法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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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在2011年1月28日下午和2月22日全天先后两次去了纽约南区他的法庭旁听,前者是美国常见的“量刑”,后者是美国不常见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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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因法官告诉我,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被告人认罪程序来解决的(其中绝大部分有控辩双方的辩诉交易,不过也有因证据确凿控方不愿做辩诉交易,但由于认罪一般能从轻或减轻处理,所以被告人也认罪的)。这类案子到法庭后由于被告人已经认罪,因而不需要审判,只需要量刑。在州一级,法官也参与辩诉交易的谈判,但在联邦一级,法官不参与控辩双方的交易谈判。认罪案件由于被告方放弃了陪审团审判等宪法权利,因而效率高得多,同时也由于被告方与检方的博弈,检方往往以放弃一项或几项指控等优惠来回报。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交易结果,斯坦因法官说他大概有一半的判决会遵循他们达成的协议,另一半不会遵循;不过在不遵循的情况下,大部分都是更有利于被告的量刑结果。至于检察官放弃的那些指控,法官管不了。谈及如何防止被告人因受到压力而违心认罪的问题,斯坦因法官指出,首先,所有这些控辩双方的交易谈判都必须有被告人的律师在场;其次,在法庭上他会认真核实被告人的认罪是否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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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到10%的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则要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由陪审团来审理,控辩双方的证人都要亲自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最后由陪审团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来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法官在事实认定方面没有权力,他只能告诉陪审团某些法律知识和证据规则,并驾驭整个庭审,如当控辩双方中的一方在讯问证人、另一方提出反对时(认为是诱导性提问),法官就要裁决到底这个问题可不可以继续问下去。当然,当法官觉得有必要时,也可以偶尔问证人一些问题,以澄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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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案件都遵循陪审团审理的程序,那真的是不敢想象。以我2月22日去旁听的这个案子为例,光陪审员的挑选就花了整整一个上午(法院还有专门负责陪审团工作的部门),在50个候选陪审员中,法官要逐个问明每个人的情况,包括各自的职业,业余爱好,阅读范围,家人或亲戚中有无执法人员、有无被害经历、是否被定过罪,是否认识被告人,能否保证自己公正断案,等等。最后由控辩双方和法官共同商量,选出12人组成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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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庭审开始,先由检察官和律师分别面向陪审团作简单的陈述,双方都请求陪审团在接下来的案件审理中凭自己的常识常理来判断。然后先由控方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讯问,当天下午出庭作证的是两位警官,他们当时值勤巡逻,接到有人报案说自己被抢,这两位警官根据报案线索随后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两位警官都要在证人席上宣誓,并耐心回答控辩双方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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