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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11 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趋势确实在继续,例如,2007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暂缓执行死刑的决议,号召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暂停适用死刑,以便为未来彻底废除死刑作准备。本来联合国大会在1994年和1999年都曾准备通过这样的决议,但那时的时机还没有成熟,但到2007年,就已经完全成熟了。记得当天通过该决议时,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曾说过这样的话:“今天的投票代表了国际社会向前迈出了勇敢的一步,这更进一步显示了最终完全废除死刑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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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13 从国际经验看,暂缓执行死刑后,最后就会过渡到彻底废除死刑。例如,俄罗斯从1999年开始暂停执行死刑,到2009年,其宪法法院正式宣布:俄罗斯从2010年1月1日起废除死刑,“这不是指继续暂停实施死刑,而是永远禁止死刑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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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15 二、中国改革:死刑执行下降了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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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17 前述预测死刑将在未来25年内从地球上彻底消失的沙巴斯教授我也认识,几年前他在一次国际会议上曾对中国的死刑命运作过预测: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成为中国走向废除死刑道路的一个里程碑。当时我们几个与会的中国学者都不相信他的这一预言,但回头看,他的这一预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道理的。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所有的死刑二审案件都要开庭审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收回死刑的核准权;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旨在从源头和基础上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与此同时,在死刑执行环节,也更加慎重、更加人道化,如推广用注射执行死刑来替代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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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19 以收回死刑核准权为标志的一系列死刑制度改革,促成了实践中死刑执行大幅度下降的局面。例如,2008年3月10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与广东代表团共同审议“两高”报告时,曾透露2007年判处死缓的数量,多年来首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死缓判得多了,自然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少了。同一天,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的倪寿明在接受记者采访、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时指出: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死刑案件占总数的15%左右。应当看到,实际中死刑下降绝不仅是这15%,因为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已经在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控制死刑方面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这一举措使下级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认识到严格限制死刑已经成为国家的刑事政策,因而对判处死刑更加慎重。曾有法官告诉我,过去遇到重大案子,首先想到的是要判被告人死刑,但现在思路完全倒过来,首先想有没有可以不判其死刑的理由。检察官也告诉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判死缓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提起抗诉。我曾问过一些参与死刑执行的法警,他们告诉我,根据他们的经验,现在实践中的死刑执行差不多减少了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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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21 死刑执行显著减少,但犯罪并没有增加,相反,有的犯罪甚至还有所下降。例如,在前述与广东代表团共同审议“两高”报告时,肖扬还向人大代表介绍,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由于运用多种形式打击犯罪,强化社会管理,死刑判决和执行减少非但没有导致犯罪的增加,反而在爆炸、杀人、放火等几类恶性案件的发案率方面,还比2006年有明显下降。这充分说明了死刑对维护社会治安并没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少用死刑照样能治理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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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23 三、从立法上削减死刑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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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25 司法减少死刑为立法削减死刑创造了条件:一是死刑的减少并没有导致犯罪的上升这一积极信号解除了立法者和司法者此前有过的一些顾虑和担心;二是死刑减少使得一些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存而不用成为可能。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准备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基本都是长期不用或很少适用的非暴力经济犯罪。但应当看到,即便这次取消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的目标最后得以实现,我们的刑法典中仍然还有55个死刑罪名,仍然是世界上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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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27 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6条在提倡废除死刑的同时,要求在那些还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对于这里的“最严重的罪行”,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要严格限制其范围,即死刑只能作为“一种相当例外的措施”来使用。根据198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后被联合国大会认可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最严重的罪行”范围“不应当超过致命的或导致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联合国秘书长认为,这意味着“该犯罪应当是威胁生命的并导致非常类似后果的行为”。在审议缔约国的定期报告过程中,人权事务委员会除了关注死刑执行是否只是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刑罚来使用外,还会关注可判处死刑的犯罪清单的长短,例如,在评议约旦的一份报告时,认为它有11种死刑犯罪,这是一个“很大的数额”。可以想见,如果11种死刑犯罪都太多的话,那么我们保留55个死刑罪名,显然就更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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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29 有人以我国还只是签署、没有最后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由,认为我国可以不受该公约的约束,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之后,一直在积极创造条件为最后批准作准备。还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在批准该公约时对这一条提出保留,这也是不明智的,因为在一个引起国际社会如此关注的重大问题上,如果我们提出保留,不仅罕见,也将对我们的国家形象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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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31 四、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必须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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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33 2007年3月,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一次关于死刑的辩论会上,中国代表腊翊凡代表中国政府发言时指出:“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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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35 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尽管也有个别国家一步到位地全部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但绝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既最后只保留严重的有预谋杀人罪的死刑。我国“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要最后废除杀人罪的死刑显然更需要时间。但在此之前,先创造条件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应当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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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37 之所以要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一个最根本的理由是:生命无价。刑罚的目的之一是报应,而报应应建立在某一种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大小的基础上。当代人权的发展,使生命权成为一项至高无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从等价报应的角度来看,也只有一种犯罪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才可以对实施这种犯罪的人适用死刑,否则,就是过度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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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39 人们常常批评古代刑罚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落后的刑罚观,但可曾想到,这种刑罚观至少是限制了过度报应。现代文明、人道的刑罚观本来应当超越古代野蛮的刑罚观,但如果从生命无价出发,我们就会发现,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连古代朴素的报应观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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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41 在过去几起贪腐犯罪的中美刑事司法合作中,美方均要求我们不能判处其移交回来的贪腐犯罪分子的死刑。美国本来自己也还是一个死刑保留国,但为什么却反对我们判处贪腐犯罪的死刑呢?因为它就是从等价报应的观念出发,认为一切非暴力的犯罪均不得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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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43 在赖昌星一案中,我们有些人也很不理解加拿大政府的做法,为什么不尽快把这么个“烫手山芋”交还给中国?但他们可能不理解,因为加拿大已经废除了死刑,如果政府把一个人移交给可能判处死刑的国家,那么民权组织可以到法院去状告政府违反加拿大宪法所保护的生命权。不仅如此,加拿大也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它过去就因曾经把犯罪嫌疑人移送给可能判处死刑的国家而被人权事务委员会裁决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所以,如果它把一个犯罪嫌疑人移送给可能判处死刑的国家,将不仅面临国内指控其违宪的压力,也面临国际指控其违反国际法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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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45 从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13个经济犯罪的经验来看,只有司法实践中该种罪名的死刑适用已经很少时,立法上取消死刑才比较容易。因此,从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使那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过渡到存而不用,是立法最终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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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47 五、创造条件废除贪腐犯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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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49 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可以有一个轻重缓急的清单,在这个清单上,对贪腐犯罪应格外的慎重,这不仅因为目前贪腐犯罪还比较严重,群众意见很大,而且执政党把它看成事关政权稳定的大事。但我们回避不了的是,贪腐犯罪毕竟是一种非暴力犯罪,从“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工具”出发,即使有再高的政治诉求,也不宜对贪腐犯罪判处死刑;更何况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即贪腐犯罪不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最严重罪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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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51 当务之急是要使决策者和民众认识到,死刑绝不是对付贪腐犯罪最有效的工具,甚至还有诸多副作用,如对一个贪腐犯罪者执行死刑后,别的同案犯或者被其知晓的犯罪者不用再担心被其揭发和指证;把注意力放在带有“马后炮”性质的死刑上,只是满足了公众对贪腐犯罪者发泄仇恨的报复欲望,却不容易冷静下来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和机制,因而也就不重视预防腐败的基础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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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53 很多“前腐后继”的事例已经说明,死刑并没有有效震慑住腐败分子。实际上,贝卡利亚早就指出过,刑罚的有效性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而不在于其严厉性;孟德斯鸠也说过,如果我们研究人类之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就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不严厉。现实中,由于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许多腐败分子都不认为自己的腐败能够被揭发。如果腐败不容易得逞,或者即使得逞也很容易被揭发,那么对于绝大多数贪官而言,不要说死刑,甚至不要说无期徒刑,革掉其乌纱帽,去掉其政治待遇,相信这种身败名裂就已经令其无地自容、对他的打击够大了,何况还有刑罚在等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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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55 刑罚只能用来对付某一种社会现象的极少数部分,当腐败犯罪大面积地发生时,刑法就会有难以承受之重。这也是为什么刑法规定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就可定罪判刑,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判死刑,但实际中难以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把贪腐犯罪的规模降下来,那时刑法才管得过来。也只有到那时,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才不至于遇到大的民意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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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57 任何一个社会都难免会出现腐败现象,但如果大面积的腐败持续得不到纠正,而民众和当局又都指望依靠死刑来对付这种局面,则绝非福音。在治理腐败这个问题上,国内外已经有很多的经验和教训,有些制度我们也早就认识到其重要性,如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对预算的有效监督等,但就是迟迟推行不了。希望笔者对贪腐犯罪应当取消死刑的这种分析能够倒逼出这些措施的出台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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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59 (原载《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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