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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11 事实上,刑罚判决和刑罚执行是两码事,前者属于司法权,后者属于行政权。中国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是在法院宣判后,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监狱等机构)去执行的。但对于死刑,长期以来的习惯是法院自己判决自己执行,这种体制导致死刑一经确定后,法院7天内就执行,这个太快,将来还是要把死刑执行权从法院拿出来,还给司法行政部门,这样可能更好一些,至少杀人不是那么快。同时死刑的执行期限也应该延长,比如由现在的7天延长为至少6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现在认为6个月的时间都太短。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75条的规定,法务部长应当在法院作出生效的死刑判决后6个月内签发死刑执行令,但随着对死刑犯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如今该条款已经名存实亡,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签发死刑执行令的有关审查工作。因此,在1998年的一个著名判决中,当一个死刑犯状告政府不在6个月内执行他的死刑时,法院能动地将这条规定解释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6个月内签发死刑执行令”,但现在证明6个月属于“不可能”,据此驳回了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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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13 中国目前的做法与一些保留死刑国家的做法显著不同,后者往往是在法院宣判死刑后,由司法部长来签署执行命令,如果命令没有下发,死刑不得执行。司法部长在签署死刑执行令之前,往往还有一个内部的审查程序。同时,法院在最后宣判某人死刑后,这些罪犯也还有一系列的救济措施,如特别上告、申请赦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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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15 这里特别要提出中国应建立特赦制度的问题。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该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中国已经签署该公约,并在为批准该公约作准备。鉴于中国短期内不可能废除死刑,因此需要在死刑案件中增设特别赦免程序,以满足公约的要求。死刑的特别赦免机关,不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因为死刑的核准权收回后,最高人民法院既有核准权,又有赦免权,可能会机制不顺,效果也不佳。根据一些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做法,个案的特别赦免应该由国家主席直接决定并颁布特赦令,多案的特别赦免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再由国家主席以特赦令的形式颁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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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17 (此文为作者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次讲座整理稿。原载《南方都市报》,201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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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22 法律的灯绳 [:1702827817]
1702829323 法律的灯绳 死刑案件不应排除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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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25 目前,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已达成共识,但重案、命案是否可适用和解却存在激烈的争论。争论的背后,既有人道主义者对生命权的力挺,也有公众对“花钱买命”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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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27 我认为,作为一种精神,刑事和解应当在处理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得到提倡,也就是说,我们不仅在轻罪案件的处理中应当提倡刑事和解,而且在重罪案件乃至死罪案件中也不能排除刑事和解的适用。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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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29 首先,和解比对立好。刑事诉讼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往往是矛盾和对立的两方,如果这种矛盾和对立能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法换来犯罪人一方的忏悔和道歉(有时这种忏悔和道歉可以表现为物质上的积极赔偿或补偿)、被害人一方一定程度的谅解,那么最后的法律适用效果肯定会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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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31 其次,我国目前的刑罚总的来说还是很严厉的,死刑条款太多。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把刑罚的严厉性降下来,减少死刑的适用,就必须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作用。因为在中国,法院特别在乎被害人会否不服、会否上访,如果通过和解,被害人同意不判处对方死刑,那么法院就可以解除这方面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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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33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是鼓励犯罪人忏悔和道歉、鼓励被害人宽恕和谅解犯罪人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就是鼓励双方朝着和解的方向努力。在美国、加拿大等国,旨在促进犯罪人和被害人和解的“恢复性司法”不仅可以适用于轻罪,也可以适用于重罪,当然,后者不是无原则地适用,而是要受到严格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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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35 法国现在已经废除死刑,但在它还没有废除死刑的时候,被告人有无忏悔和道歉会影响到是否判其死刑。法国前司法部部长巴丹戴尔在其《为废除死刑而战》一书中说道,他当律师时,曾为一个死刑犯辩护,最初被告人的态度很不好,毫无悔意,后来在他的开导下,终于说出了道歉的话,结果法庭免他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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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37 2009年《法制日报》连续报道了一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准死刑的案件,我仔细研究了这些案例,发现这些案件之所以最后能把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都是核准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等工作的结果。如果核准法官不前往被害人家里,深入细致地做好安抚和补偿工作,是不可能起到这样的效果的。法律人应当尊重事实,这里的事实就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否定死刑案件可以适用和解,那么就只能导致更多的死刑犯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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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39 当然,在死刑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需要在制度上严加规范,绝不能给社会和当事人造成“花钱就可以买命”的错误印象。由于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制度还没有到位,使得西方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就变成了过于重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在此情形下,我们不否认物质补偿对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重要性,但须注意:第一,不是说只要有钱就能买命,而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格背景、犯罪人的忏悔程度等;第二,也不能说只要这个人没有钱,即便再真诚忏悔也无法活命。对于后者,我认为如果被告人确实通过实际行动表明了其忏悔,但就是拿不出足够的钱来,而被害人也愿意在满足一定的补偿条件下同意不判处被告人死刑,此时国家应通过基金会或政府渠道来支付这样一笔合理的费用,以达到既帮助被害人,又挽救一名死刑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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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41 由于死刑案件非同小可,因此如果说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进行和解的话,那么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只能等到了法院这个阶段才可以和解,这样既可以防止在前面一些环节“和稀泥”,确保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进行和解,同时也由于死刑案件再和解也不会出现不判刑的结果,因而决定了在前期阶段和解的不好操作。再有就是,由于死刑案件的犯罪性质和后果都很严重,因而和解绝不会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有耐心、有技巧、有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去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尽最大努力去促成当事双方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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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43 (原载《法治周末》,20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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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49 法律的灯绳 第五辑 风义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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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52 梦里才能再见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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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54 母亲逝世一年多了。这一年多里,我多次在梦中梦见她活过来了。醒来确定那只是一场梦后,早已泪湿枕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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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56 我有点怨母亲,她为什么要如此快地离开我们。当年不止一次地催我们早点要小孩,如今孙子已一岁多,她却看不到了。哪怕晚走一个月也好呀,那样至少能看上孙子一眼。但我又怎能责怪她呢?她又何尝不想多活些日子?世界上难道有母亲愿意离开自己儿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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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358 身为人父后,我更加体会到抚养一个孩子的不易。但我们现在的条件比起母亲来,不知要好出多少倍。我小时候,体弱多病,母亲常常要背我走近二十里的山路到镇医院求医,待病有好转,又要沿另一山坡背我去学校。至今仍能清晰记得母亲背我往返的路上与关心我的行人和老师打招呼的情形,以及她汗湿了的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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