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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来,立法者的原意很可能是不分情节,就是要醉驾一律入刑,以表明其严厉态度。但我愿意作客观解释,具体思路是:追逐竞驶使用了“情节恶劣”,并不能说明醉酒驾驶就是要不分情节一律入刑,因为情节恶劣下面还有情节一般,再下面才是“情节显著轻微”,也就是说,前者之所以不必用第13条但书,是因为它已经规定要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连情节一般都不构成犯罪,更不用说“情节显著轻微”了;后者就不一样,不需要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情节一般就可以构成犯罪了,至于情节显著轻微,那仍然要受第13条但书的约束,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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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为什么你愿意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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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一般而言,客观解释相比主观解释,往往是扩大字面含义和打击面,因而不利于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但今天这个话题相反,采用客观解释反而会缩小打击面,有利于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何况从现实中反馈回来的信息表明,如果不加区别地一律入刑,不仅在某些案件中显得过于严苛,而且也将使公安司法机关不堪重负,把过多的精力用到这一类案件上,从成本收益的观点来看,也是值得深思的,毕竟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精力还是应当用于打击那些严重的暴力犯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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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出现这个困局,其实根源还在于立法。我曾经在立法征求意见时针对该罪的条文设计提出过几点建议:一是要考虑情节;二是要将处罚后果中“拘役并处罚金”改为“罚金或者拘役”。我国台湾地区醉驾也入刑,但初犯一般罚金,或者罚做公益劳动,再犯才处剥夺自由刑。我们一上来就并处,刑罚偏重,没有退路,于是只好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去找出口。另外,我还提过,对于服用毒品等危险驾驶、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应当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一并规定进去,将来这方面的问题也会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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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这个条文的立法是有教训的,我个人觉得还是太冲动、太受民意地影响了,对刑法与行政法的对接、刑法如此规定给执法机关带来的压力以及执法的成本与收益等都缺乏比较深入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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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节”不是无限度开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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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学术界看法不一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不是呼吁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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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在法律刚刚出台的情况下,立法机关马上就出台立法解释,也显得尴尬,而且立法机关并不处在办案的第一线,目前也难以完成立法解释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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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司法机关目前也难以短期内出台司法解释,需要一个总结司法经验的过程。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把案例报上来,以便尽快将其中的典型案例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这个方向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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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那眼下法官判案又该如何是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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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法官本来就不该过度依赖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法官自己就是法律的解释者,一个良性的司法运作机制应当主要由一线法官来承担解释任务。办案法官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和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凭借司法说理和对法律的善意解释,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寻得正义,才是中国司法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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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像第13条但书这件事本来就没有必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站出来说话,办案法官自己就应当有这个担当。但我们长期以来养成的一遇疑难问题就向上请示汇报的司法惰性遏杀了一线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致使我们的刑事司法走入了一个“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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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但在目前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官心里没底,公众心里更没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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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第一,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自己系统内要加强沟通,最高人民法院还得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把一些执法中的疑难问题尽快明确和解决,如醉驾的标准如何把握,是否继续沿用行政处罚的醉酒检测标准,还是说可以适当提高,因为从有关资料来看,我国的醉驾标准较之美国、日本等国,确实偏低。另外,还是要把一般的醉酒标准和行为人个人的情况结合起来,如美国抓到醉酒驾驶者后,还要让他走一定的线路,若清醒得很,走得一点都不差,就不作为醉驾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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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面对新生事物,我想司法机关还是要有适当的克制,而不要一味从严。这方面一是要在强制措施方面加以克制,我主张对醉驾这类危险驾驶者审前尽量不要羁押,采取取保候审即可,因为他毕竟不是杀人犯、恐怖分子等重大暴力性犯罪。二是量刑也不要动辄顶格,像高晓松一案,初犯就判了6个月,再犯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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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现在社会上担心最高人民法院一开这个口子后,司法腐败等就会乘机而入。你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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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第13条但书并不是无限度地开口子,它只限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这个意义上看,那种认为官员和有钱人将有机可乘的担心可能是被放大了。但另一方面,从民意这种放大了的担心我们也可以看出当前整个社会对司法不公的敏感,折射出司法公信力不强的现实,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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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新京报》, 2011年5月21日,记者赵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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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劳教改革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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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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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检察》:刘教授,您好!我们知道,2005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违法行为矫治法与紧急状态法、物权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起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在当年的报告中,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对上述立法项目,各有关方面一定要共同努力,确保按期提请审议。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解决立法项目涉及的重大问题,保证立法顺利进行。”那么,对此您怎么看待国家立法机关的这一系列的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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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时至今日,上述立法项目的绝大部分均已完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工作却搁置下来。2008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说明:“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拟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还在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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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部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再提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3件。议案提出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对社区矫治作出法律规定等建议。中央部署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明确提出‘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继续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方面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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