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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087 与此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劳动教养期限予以大幅缩短,一般而言,带有惩罚性质的处分不要超过6个月,必要时经法庭同意也可延长到最多不超过1年的时间;带有治疗性质的则可采取“不定期”的方案,如对需要强制实行医疗的精神病人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等特殊对象,通过定期接受医疗科学的监管和法庭的审查,在确认不会再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前提下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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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089 鉴于我国正在试点和推广社区矫正,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改革后的劳动教养也应充分考虑运用社区矫正的措施,否则就又会出现矛盾:刑罚都可用社区矫正来替代执行,劳动教养却反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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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091 《新世纪检察》:谈了这么多关于劳动教养的改革内容,那么关于劳动教养立法最终还需要有一个总体的模式以及法律名称,对此您有什么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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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093 刘仁文:关于劳动教养的立法模式和名称,我主张,应以劳动教养的立法升格为契机,制定一部比较系统的、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保安处分法,将有关涉及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并纳入该法,这样便于从《公约》第9条第1款的“正当程序”出发来约束对各种性质的人身自由的剥夺,以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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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095 至于该法的立法名称,“劳动教养”这个名字是肯定不能再沿用了,理由是除了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已不再以强制劳动为其基本特征外,还基于《公约》有关条款的考虑。例如,《公约》第8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除非在那些把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里,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于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如前所述,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对犯罪的一种惩罚,因而若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之外仍继续保留一种冠之以“劳动教养”的制度,势必在国际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那么,叫什么法呢?目前已有的建议中提出了强制教养法、矫治处分法、教导处分法、教养处遇法、收容教养法、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等名称,立法机关的最新表述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我考虑,如果按本文的涵盖范围,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似乎包括不了精神病人和14周岁以下者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主体要么是事实上属于无责任能力,要么是法律上假定他们无责任能力,总之不好说他们“违法”。可将该法取名为保安处分与矫治法,“保安”反映了该法的社会功效,“处分与矫治”突出了其“处分”和“矫治”的双重特征,可以比较全面地概括该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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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097 (原载郭书原主编:《当代名家法治纵横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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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02 法律的灯绳 [:1702827835]
1702830103 法律的灯绳 民意与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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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05 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论,这些年争议很多。近来社会上一系列案子(李昌奎案、梁勇案、赛锐案等)使公众再次聚焦这个问题。这些案子中的罪犯以自首、立功等原因由死刑改判为死缓,但是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和民意的汹涌。而国际上的挪威枪击案也激起了一些废除死刑国家对死刑的反思。如何看待社会上这些有争议的案子?如何看待民意对刑事案件判决的影响?死刑判决如何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中取舍?《环球时报》(英文版)记者于金翠特别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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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07 记者:您如何看待最近一系列的死缓判决案?有人认为这是一股“死缓翻案风”,您是否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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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09 刘仁文:这些当前有争议的案子有的还没有真正定案,所以我们不就个案来讨论。我想说的是当前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国内正朝这个方向努力,尽管离废除死刑还有很远的距离。现在严格限制死刑、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是没有疑问的。两个最突出的表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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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11 第一,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的核准权从各个省的高级法院收回,表明中央严格控制死刑的态度,导致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大幅度减小。2008年3月,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披露,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死缓判决超过了死刑立即执行,说明死缓不再是例外,判处死缓的越来越多,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越来越少。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我国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果死缓犯在两年内没有再故意犯罪,就可以改为无期徒刑。由于法律把死缓也规定在死刑内,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所以法官就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缓都叫判处死刑。对此,有人觉得应当明确二者的界限,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人觉得,不能限定得大死,这样法官可以逐渐多判一些死缓,用中国这一有特色的死缓制度来实现死刑立即执行越来越少的目标。因为联合国早几年通过的一个决议已经要求,对于那些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要暂停死刑的执行。可以说,我国的死缓制度与这个决议的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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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13 第二,2011年年初《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死刑不再做加法而做减法,从立法上将这13个死刑罪名拿掉,符号意义很大。进一步表明了中国减少死刑、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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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15 记者:有人认为这些有争议的案子背后汹涌的民意可能导致公众狂欢式杀人,有人认为法院判决引起民愤说明判决结果严重违背民众感情,有违法律精神,您如何看待公众的舆论或者汹涌的民意在重大刑事案件判决,特别是死刑问题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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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17 刘仁文:只要死刑在法律上还存在,即使是国家严格控制,也是不安全的,现在我们还有55个死刑罪名,在我国司法机关有时还不是很理性、有的领导特别在乎民意的情况下,很可能在民意的压力下会反复,在不该判死刑的情况下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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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19 民意对判处死刑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比如2003年的刘涌案,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来在汹涌的民意的推动下再审改判死刑。刑法一点都不考虑民意是几乎不可能的,哪一个国家的法官和刑事司法都不可能活在真空中。但与司法理性、成熟的法治国家相比,现在我国民意对司法的干预太大了。这有好的一方面,民意可以监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但另一方面,民意有它不理性的一面,是把“双刃剑”,所以司法还是要保持应有的理性,正确对待民意。现在党政领导特别重视社会稳定,有时司法问题会涉及社会稳定,给法院带来很大压力,但是现在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应该最大限度地把民意在法律范围内化解,特别是对死刑案件。如果没有民意的压力药家鑫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很难说,一旦把人杀了,就不可能再挽回了,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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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21 民意一旦被炒作起来,个体都容易迷失自我,很难理性。民意有时会疯狂是因为对司法不相信,司法腐败现象多,民众有仇富仇官的心理。如果司法公正,公信力强,也许民意对司法的质疑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严重。当然,我们的媒体也要注意发挥好的引导作用,要发掘事实的真相,把事情客观全面地报道出来,而不能做不理性的民意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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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23 记者:既然中国现在还存在死刑,在作出死刑判决时,应如何在程序正义和民意所要求的实体正义中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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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25 刘仁文:以实现正义为借口而判处死刑,在民意的压力下来实现民意所希望的正义的结果而牺牲程序的正义,如“李昌奎案”在民意的压力下再审,不符合程序。中国的法院由于承担了很多诸如维护社会稳定等政治职能,因此注定会很在乎民意,有时不得不牺牲程序,换来一个所谓的“正义的结果”。最理想的是把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结合起来,没有新发现的事实和证据,而是基于民意的压力而改变判决结果,以后程序就没有了法律的尊严,要把程序的正义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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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27 记者:中国长期以来存在“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这种观念是否还适用于现代社会?死刑和犯罪率高低有必然联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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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29 刘仁文:用杀人偿命来为中国的死刑制度辩护不是很严谨。不能说中国有杀人偿命这种传统文化就说中国过去保留68个、现在还保留55个死刑罪名是对的,死刑是对最严厉犯罪的一种惩罚,也是极端的、最残酷的手段,因为它牵扯到对一个人生命的剥夺。但如果不用或者废除死刑,仍能较好地甚至更好地治理社会,或者说维护好共同体的秩序,那死刑的存在就没有必要了。原来死刑的存在源自朴素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观念,现在人类对这种观念正在质疑,是否非要如此,才能实现正义。在已经没有死刑的欧洲以及世界上其他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实践已经表明,废除死刑后,社会的秩序并没有受到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公正的认知也没有受到影响。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社会治安没有变坏,甚至还变好了,说明人类可以不用死刑这种野蛮的手段来治理社会;文化是可以改良的,人类是可以战胜自我、激发宽容的,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报应观念是可以改变的。而且,即便是“杀人偿命”,也不能为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提供正当性依据,这一点,现在往往被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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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31 记者:挪威枪击案引起废除死刑国家的反思,而许多挪威人愿意继续坚持其无死刑的制度也给死刑国家带来反思。中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受到废除死刑国家的苛责,中国废除死刑是不是一个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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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33 刘仁文:首先,如果挪威枪击案出现在中国是毫无疑问要判死刑的。虽然枪击案引起废除死刑国家的反思,但是这些国家现在恢复死刑的可能性很小,在刚刚废除死刑的那几年,如果社会上出现恶性案件,会考虑要不要恢复死刑,但现在不会了。社会在刚刚脱离死刑的短期内,对死刑还有依赖,等国家废除死刑久了,并建立起配套制度后,人们就不再依赖它了。比如有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罪犯可以判处终身监禁,这种终身监禁不是服刑到一定时间就可以减刑、假释的,而是要经过专家小组鉴定该人确实对社会没有人身危险性了才可以放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国家法律体系内对最严重的犯罪的最严厉的惩罚就是终身监禁,没有人会抱怨不判死刑就是判罚不公,反而会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恶性案件以及如何防范。这种做法可以更有助于社会实现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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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0135 中国现在还处在逐步减少和控制死刑的阶段,由于中国国情复杂,要立即废除死刑还不现实,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文化的引导、观念的改变、相关制度的建设。例如,要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首先要强化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制度建设,如建立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等,让贪污贿赂犯罪的规模降下来,才能为废除这类犯罪的死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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