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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对于此类担心注射死刑会让社会成本“此起彼伏”的议论,也有人对其背后的潜在逻辑提出了异议。著名节目主持人白岩松就在其节目中表示:“我觉得长期以来,我们有这样一种可能是感性的感受,既然他那么糟糕,民愤极大,那就应该罪加一等,恨不得枪毙两三次,就把他执行死刑时候的痛苦程度跟他的犯罪程度画上一个等号,其实这两者从今天的这个角度来看不应该画等号,为什么呢?因为对一个人极致的惩罚就是剥夺他的生命,而没有说在极致惩罚之后,再赋予一些惩罚的色彩,比如说让他痛苦,让他恐惧,让他一枪死不了,等等,在这背后好像有一种以暴制暴、以怨报怨这样一种长期的心理。”更有评论直言,如果枪决因为它比注射更残酷而获拥戴,那么更残酷的凌迟车裂为何不能保留;如果必须死亡加残酷才足以惩罚犯罪,那么临刑前的殴打与折磨是否也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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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则从宏观角度强调,很多国家的数据都清楚显示,死刑执行方式的不同,对犯罪率的变化并无明显影响。甚至死刑的存废也并不对犯罪率产生多大的影响,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当今废除死刑的国家其社会治安并不比保留死刑的国家差。所谓注射死刑虽保证了对犯人的人道,却可能失去社会安定的推断,并无明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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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盼标准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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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年初,英国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了一篇美国学者的学术论文。文章指出,注射死刑远非像许多人所设想的那样是无痛的。研究人员检查了注射死刑犯在行刑后血液中麻醉剂的含量,他们相信,在90%的情形下,死刑犯能够感觉到痛苦,而且有40%的情况,在行刑的过程中,死刑犯实际上是有意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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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的文明程度究竟有多高,再一次成为坊间议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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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早已不是注射死刑引起的第一次争议。2007年9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肯塔基州两名死囚提起的诉讼:他们认为,注射死刑方法可能使死囚极度痛苦,因而属于“残忍的和异常的刑罚”,要求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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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源于2007年的一次注射死刑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当执行者把药物注射到罪犯牛顿的手部静脉后,犯人持续了16分钟才死亡。而在此过程中,因为静脉难以找到,罪犯至少被针头扎过10次。同时由于药物作用,罪犯反胃呕吐,下颌颤抖并扭曲,在捆绑下,两次发生中等程度的抽搐。有当地医生指出,所有的经历都提示,“药物没有适当地流入犯人体内,或者说是剂量不恰当”。很显然,犯人6英尺高,265镑的体重和药物比例之间存在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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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诉讼的受理,也让保留死刑的美国各州司法部门纷纷中止死刑的执行,等待裁决结果。直到2008年4月1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于裁定,注射死刑不具有产生巨大疼痛的风险,不属于宪法禁止的残忍的和异常的刑罚,因而没有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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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坦言,这场诉讼对他的震动很大。一方面是感慨。注射死刑作为公认的最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美国仍然会因为它的残酷可能性不断地提起诉讼;而另一方面则是联想。“美国的经验也许能告诉我们,注射绝不是如我们所想象的那般美好。在死刑短期内还不能彻底废除的情形下,注射作为一种相对文明的死刑执行方法,我们也必须在推广中注意它可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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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中国的注射死刑从诞生的那一刻起,便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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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然而究竟是枪决还是注射,全由法院来自由裁量。有评论家直言,这种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司法机关公信力还不高的情况下,很难避免公众的质疑。注射死刑被不少公众认为是贪官们的最后一个特权,死囚们主动提出的注射申请被拒绝……诸如此类的争议话题层出不穷,其法律根源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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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注射设备的技术标准、药物的针对性、执行人员的基本素质等,都缺乏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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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在前往全国各地的调研中发现,全国各地在注射死刑的执行上存在较大差异。某些省份的行刑室里,行刑者不仅与死囚彻底隔绝,而且也无法确定是谁的注射针剂导致了罪犯的死亡,充分降低了执行者的心理压力。而另外一些省份的行刑室则要简陋得多,甚至连彻底的隔绝都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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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人员的构成上,各省更是千差万别。有的地方是法医执行,有的地方是法警执行,还有的地方是直接从别的医疗机构雇请人员来执行。刘仁文坦言,对于法医和医疗机构的人员而言,他们都存在一个职业伦理的问题——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与致人死亡的实际行为之间的严重冲突。而如果法警不经过很好的训练,其操作不当就有可能带给死刑犯额外的痛苦。《南方周末》就曾报道说,由于执行人员过于紧张,浑身直冒虚汗,双手颤抖,以致无法进行人工注射。但针对这些非专业人士的培训应该如何进行,目前全国也并无统一规定,各省市都是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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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放的药剂是否能够全面适应不同犯人的体质,也同样有人抱有疑问。有学者援引美国的相关案例指出,美国在执行注射死刑的过程中,曾出现多起药量不够或者药剂与体质不符的情况。“被执行死刑的人要么感到窒息,要么感到被灼烧,让人极其不舒服,好像是放在火上烤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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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不少法学界人士提出,应尽快明确注射死刑全面取代枪决的具体时间,对注射死刑涉及的多个层面,也应尽快出台相关的统一标准,“枪决是有一套实施细则的”,注射死刑的药物选择、执行人员选择等,同样需要类似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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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人民公安 》,2009年第15期,记者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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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联合国通过全球暂停执行死刑案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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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票通过暂停执行死刑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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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8日晚,联合国大会在纽约总部通过了一项关于死刑暂停执行的决议。关于决议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介绍说,它首先表达了“对死刑继续在一些地方适用的深切关注”,呼吁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一是尊重面对死刑的犯人的权利保护国际标准,尤其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4年确立的死刑犯权利保护的最低标准;二是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其国内死刑适用的信息以及保障死刑犯权利的情况;三是在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减少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四是从最终废除死刑出发,确立一种暂停执行死刑的机制。此外,决议还号召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要再恢复死刑,并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在下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报告该决议的执行情况,继续就该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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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的这个议案获得了高票通过:104票赞同、54票反对、29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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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大将“全球暂停执行死刑”作为一项议案的背景是,此前的11月15日,联合国负责社会和人道主义事务的第三委员会先行对“全球暂停执行死刑”进行了表决,也是高票通过:99票赞成、52票反对、33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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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决议只是一种呼吁和号召型的文件,它既没有超国家的强制执行机构,也没有对不遵守的国家的强制法律后果,因而其本身更多地带有一种价值观和舆论上的符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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