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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查明:1869年6月7日,在被告人的房子里,被告人和妻子拌了几句嘴,他威胁要离开她,说了一些很不得体的话。妻子动身离去时,他抓住她的左臂,说要杀死她,并抽出一把匕首向她挥去,但没有刺到她;他抽回匕首,好像要再次挥去,他的胳膊被一位旁观者拉住,妻子趁机挣脱跑掉;被告没有追赶,但警告她别再回来,否则就杀了她;他没有刺到她,也没有造成任何个人伤害;他是一个性情暴戾的人,等等。庭审法官阁下的意见是被告人无罪,并依此意见形成了判决。代表州政府的起诉律师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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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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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事实说明了被告人野蛮而又危险狂躁,在一个信仰法律和基督的国家里不能容忍这一切。我们严格依照“罗兹案”以及其他先例所确定的原则,即,法院不愿侵入家庭内部,受理家庭治理过程中的琐碎暴力案件。但是,人与人的任何关系都不能作为实施或威胁实施恶意而危险的狂躁暴行的挡箭牌。在“罗兹案”中,陪审团得到的指导是:“丈夫有权用不粗于他的拇指的树条鞭打妻子。”为平衡这一偏袒,法庭又说:“一次或几次轻微的责打,即便用一根比拇指还粗的木棍,也可能不会产生伤害,但是,用一根只有拇指一半粗细的树条,也可能致人死亡。标准只能是实际产生的效果,而不是产生效果的方式或者所用的工具。”这些话对于该案的事实是适用的,但在本案的法庭辩论中,它们被曲解为在任何情形下,无论使用什么工具,出于何种动机或意图,除非造成永久伤害,法院不会干预。因此,在这里,尽管生命受到了威胁,使用了致命的刀具,只是被旁观者拨转了方向,法院依然不愿干预。我们拒绝接受对“罗兹案”的这种解释,应作被告有罪的判决。原判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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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德法官在“罗兹案”和“梅布瑞案”中都写了法庭意见。在先前的法庭意见里,有没有什么话是他希望自己不曾说的?又有哪些话是他希望自己早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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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北卡罗来纳州诉奥利弗案[State v. Oliver, 70 N. C. 60 (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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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查明:某天早上,被告在早饭时间过后才醉醺醺地回到家中。他拿了一些咸猪肉,说上面有蛆,妻子不愿意去清洗。他将咖啡壶摔到屋角,走出屋去折了两根树条,拿回屋中掷在地板上,告诉妻子他要揍她,因为她和她那该死的妈妈气得他要死。然后,他用两根树条狠狠抽了她几下。两根树条大约4英尺长,有半截儿带有枝权和叶子。其中一根有男人的小手指一半粗细;另外一根要细小一些。他用两手握着树条,在她的手臂上留下青肿的伤痕,两个星期才痊愈,但没有影响她的日常劳作。一个证人发誓说,丈夫使尽了全力;其他证人作证说,在他打了几下后,大家让他停手。被告停了下来,声言如果不看在大家的份上,就打她个皮开肉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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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些事实,法庭认定被告有罪,罚金10美元。被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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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塞特尔(Set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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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树条没有他的拇指那么粗,丈夫就有权用它责打妻子。”我们可以假定这一古老原则在北卡罗来纳州不是法律。的确,法庭已经脱离了野蛮,直至进步到这样的立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都无权责打妻子。只是出于公共政策的动机,为保持家庭生活圈的神圣,法院才不理会琐细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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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造成永久的伤害,丈夫也没有表现出恶意、残忍或危险的暴力,那么最好还是放下帷幕,挡开公众视线,让当事各方自行忘却和宽宥。没有什么总的规则可以适用,任何案件必然有赖于具体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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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本案中,我们认为事实表明了恶意与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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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男人在神圣的殿堂里向一个女人承诺了爱、安慰、体面和抚养,竟然对她施以粗暴的双手,还说他没有满怀恶意与残忍,这简直是难以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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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庭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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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有多个先例值得注意,但它都没有引证。这如何解释?本案的结果用先例的观点能够被预测出来吗?未来的案件还可预测吗?如果奥利弗在审判前问律师:“我的结局如何?”律师能怎样答复?奥利弗能说自己是基于对本州判例法的信赖才精心策划了这一殴妻事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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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中值得特殊注意的是,法庭竟然在没有明确承认的情况下就似乎转变了态度。在稳定性的幌子下,变化不断发生着,人们不禁想到那个比喻:一把用了几百年的斧子——有两个新头和六只新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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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arshall McLuhan, Understanding Media (New York Signet,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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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ldous Huxley, The Doors of Perception (New York: Harper & Row,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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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ir 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曾在牛津大学任教,先后任王室法律顾问、王座法院法官等职,经典著作是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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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rancis Wharton (1820—1889),马萨诸塞州的坎布里奇神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有Treatise on the Conflict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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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二章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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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既没有对比,又无人知道差异时,公鸡也能冒充孔雀或夜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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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温,《政府》,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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